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2月1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2月17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其中董事刘献栋先生、独立董事杨大贺先生、黄跃刚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及表决),全体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黄舸舸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董事黄舸舸先生、熊朝阳先生、王鹍先生、蒲晓波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0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5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取消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563名调整为538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89.4万股调整为2,388万股。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黄舸舸先生、熊朝阳先生、王鹍先生、蒲晓波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38名激励对象授予2,38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