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监事会在正常列席公司所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同时,组织召开了9次监事会会议。
1、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2日在公司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48,587.98万元。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4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在公司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越南公司实施年产95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的议案》、《关于实施年产300万套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前进轮胎(越南)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年产95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17,550.9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8,813.90万元、建设期利息1,120.67万元、流动资金17,616.36万元。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同意公司实施年产300万套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报批总投资为人民币230,144.7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219,245.92万元、建设期利息2,505.0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8,393.77万元。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格、条件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6、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8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7、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10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9、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合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贵州轮胎厂、贵州前进橡胶内胎公司和贵州险峰物流有限公司等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遵循了合理、合法、公平、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3、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1号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完备,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前述内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规规定,公司制定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知情人范围,按制度规定填写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了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信息披露较好地坚持了三公原则,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披露前的敏感期,尽量避免接待投资者调研,同时严防相关信息向外泄露。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关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公司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O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