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25-3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促进信托主业不断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负责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政策。当公司或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金融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消保办公室)为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日常办事机构”),战略规划部(陕国投丝路金融信托研究院)配合,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信托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二)审议公司信托业务年度运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针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公司信托业务后要求组织整改的问题,评估相关部门提交的整改措施;
(四)指导信托业务部门开展信托业务创新,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创新类信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日常办事机构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
(六)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七) 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八) 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九)对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十)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行指导。
(十一)公司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职责中审议事项需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如需经董事会审议,发起部门应在向委员会提交议案时明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结合会议议题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信托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二)与信托业务运行有关的业务数据;
(三)信托业务审计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
(四)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管部门检查意见等;
(六)公司的信托业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等;
(七)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日常办事机构提供的议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对于需上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日常办事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报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议。日常办事机构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当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以现场(含视频)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邮件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列席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现场会议下,委员还应以书面形式充分反馈意见。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决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通知、议案、记录、纪要或决议等会议资料由日常办事机构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且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议案发起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日常办事机构,由日常办事机构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安排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