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5 证券简称:神州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授权日:2023年7月12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3,715.5万份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2日,向符合条件的256名激励对象授予3,715.5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比例 |
李鸿春 | 总裁 | 320.00 | 8.61% | 0.33% |
于宏志 | 常务副总裁 | 115.00 | 3.09% | 0.12% |
李侃遐 | 副总裁 | 80.00 | 2.15% | 0.08% |
刘伟刚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80.00 | 2.15% | 0.08% |
于丁 | 北区总裁 | 84.00 | 2.26% | 0.09% |
唐智峰 | 南区总裁 | 72.00 | 1.94% | 0.07% |
杨立刚 | 东区总裁 | 70.00 | 1.88% | 0.07% |
戴可 | 副总裁 | 66.00 | 1.78% | 0.07% |
刘洪 | 副总裁 | 76.00 | 2.04% | 0.08% |
周春秀 | 副总裁 | 50.00 | 1.35% | 0.05% |
闫光明 | 副总裁 | 93.00 | 2.50% | 0.09% |
陈大龙 | 副总裁 | 75.00 | 2.02% | 0.08% |
张云飞 | 总会计师 | 50.00 | 1.35% | 0.05% |
赵巍 | CIO | 32.00 | 0.86% | 0.03% |
马洪杰 | 副总裁 | 30.00 | 0.81% | 0.03% |
郝晋瑞 | 副总裁 | 32.00 | 0.86% | 0.03% |
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价值的核心骨干人员 (243人) | 2,392.00 | 64.35% | 2.43% | |
合计 | 3,717.00 | 100.00% | 3.78% |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3.64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8个月。
3、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安排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金融科技板块收入(A) | 净利润(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年 | 66.00亿元 | 60.74亿元 | 3.50亿元 | 2.975亿元 |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 | 金融科技板块收入(A) | 净利润(B) |
度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4年 | 77.00亿元 | 65.45亿元 | 5.00亿元 | 4.25亿元 |
注:上述“金融科技板块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为准;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和承担的费用金额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出售/收购(如有)形成的一次性损益、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出售/收购后对业绩影响的损益后作为计算依据。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根据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 ≥80分 | <80分 | ||
A | B | C | D | |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按照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
A≥Am且B≥Bm | 100% |
Am>A≥An且B≥Bm | 取下列两个的较低值: 1、(?/??)+(?/??)2 2、100% |
A≥Am且 Bm>B≥Bn | |
Am>A≥An且Bm>B≥Bn | |
A<An或B<Bn | 0% |
对应考核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对应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3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7月7日,公司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以2023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6名激励对象授予3,715.5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12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3,715.5万份
(四)授予人数:256人
(五)行权价格:13.64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
李鸿春 | 总裁 | 320.00 | 8.61% | 0.33% |
于宏志 | 常务副总裁 | 115.00 | 3.10% | 0.12% |
李侃遐 | 副总裁 | 80.00 | 2.15% | 0.08% |
刘伟刚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80.00 | 2.15% | 0.08% |
于丁 | 北区总裁 | 84.00 | 2.26% | 0.09% |
唐智峰 | 南区总裁 | 72.00 | 1.94% | 0.07% |
杨立刚 | 东区总裁 | 70.00 | 1.88% | 0.07% |
戴可 | 副总裁 | 66.00 | 1.78% | 0.07% |
刘洪 | 副总裁 | 76.00 | 2.05% | 0.08% |
周春秀 | 副总裁 | 50.00 | 1.35% | 0.05% |
闫光明 | 副总裁 | 93.00 | 2.50% | 0.09% |
陈大龙 | 副总裁 | 75.00 | 2.02% | 0.08% |
张云飞 | 总会计师 | 50.00 | 1.35% | 0.05% |
赵巍 | CIO | 32.00 | 0.86% | 0.03% |
马洪杰 | 副总裁 | 30.00 | 0.81% | 0.03% |
郝晋瑞 | 副总裁 | 32.00 | 0.86% | 0.03% |
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价值的核心骨干人员 (240人) | 2,390.50 | 64.34% | 2.43% | |
合计 | 3,715.50 | 100.00% | 3.78% |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鉴于本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不再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59人调整为256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3,717万份调整为3,715.5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7月12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稳定和吸引优质人才,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者利益有效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2日,并以13.64元/股的行权价格向256名激励对象授予3,715.5万份股票期权。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认为:
(一)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授权日确定为2023年7月12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四)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2日,并以13.64元/股的行权价格向256名激励对象授予3,715.5万份股票期权。
八、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7月12日,对本次授予的3,715.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则2023年至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846.12 | 411.28 | 987.06 | 950.06 | 497.73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各项批准和授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及其调整、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可以按照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