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_公司公告_神州信息: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

神州信息: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2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针对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在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告,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第十六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