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_公司公告_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萍乡信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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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萍乡信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5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5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萍乡信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萍乡信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萍乡信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我局关注到,2014年12月25日前,你公司持有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股票代码000555)股票59,510,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0%。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因神州信息多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你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了1.45%。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累计减持神州信息66,919,411股,占神州信息总股份的6.95%。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事项导致你公司持有神州信息股份的比例累计减少了8.39%。你公司2018年7月23日累计权益变动幅度已达到5%,但直至2019年7月9日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了披露。你公司在股份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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