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_公司公告_神州信息: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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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信息:证券投资内控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总额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决策;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其内部制度进行决策后报公司经营管理层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第十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第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分析和评估证券投资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对外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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