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3日,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于2019年4月24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买卖日期 | 买卖方向 | 变更股数 |
1 | 张民 | 监事 | 2018/10/25 | 买入 | 500.00 |
2018/10/26 | 卖出 | -500.00 | |||
2018/10/29 | 买入 | 500.00 | |||
2018/10/30 | 买入 | 400.00 | |||
2018/10/30 | 卖出 | -500.00 | |||
2018/10/31 | 卖出 | -400.00 | |||
2018/12/14 | 买入 | 1,500.00 | |||
2018/12/17 | 买入 | 500.00 | |||
2018/12/18 | 卖出 | -2,000.00 | |||
2018/12/18 | 买入 | 1,000.00 | |||
2018/12/19 | 卖出 | -1,000.00 | |||
2018/12/25 | 买入 | 1,000.00 | |||
2018/12/26 | 卖出 | -1,000.00 | |||
2018/12/28 | 买入 | 500.00 | |||
2019/1/2 | 卖出 | -500.00 | |||
2 | 韩玉华 | 监事 | 2018/10/25 | 买入 | 10,000.00 |
2018/12/13 | 卖出 | -30,000.00 |
经公司核查及上述两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经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张民、韩玉华自2019年1月2日起担任公司监事,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发生在其任职监事之前。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
安排,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7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