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和进行衍生品交易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 ……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2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九章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 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注:本条第一款新增第(二)项,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
3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4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
|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5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 |
| | 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三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6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7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8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9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
| |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
| 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11 | 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 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
|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时限。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述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 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13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4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15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16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17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上,并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并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 (十五)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2%,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并在30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 (十五)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注:新增第(十六)(十七)项,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
18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
| 其绝对值计算。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注:新增第(二)项,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
1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
| | 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八)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行使如下决策权(按相关规定应集体决策的事项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1、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2%的关联交易; 2、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批准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资金借入; 4、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下列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除委托理财外)、购买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的决策权(同一交易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八)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行使如下决策权(按相关规定应集体决策的事项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1、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下的关联交易; 2、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批准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资金借入; 4、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下列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除委托理财外)、购买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的决策权(同一交易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 注:新增第(2)项,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
21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
| 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2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其后各条款序号顺延。 |
23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2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
| | 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
26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27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