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务融资活动,及时掌握融资信息,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统筹调剂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债务融资业务组织与职责、指导原则、融资风险、融资程序及融资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债务融资是指为满足公司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等需要,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短期债务融资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融资。
长期债务融资是指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各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债务融资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债务融资方案的编制、上报、调整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整体债务融资结构的统筹优化;
(四)负责公司年度债务融资方案的汇总编制、上报;
(五)负责对各子公司年度融资方案的审核;
(六)负责对各子公司年度融资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评;
(七)负责公司债务融资风险的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公司年度融资方案编制、上报、调整、执行;
(三)负责本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负责本公司债务融资风险的控制;
(五)负责本公司债务融资业务廉洁风险的防控。
第三章 指导原则第七条 债务融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利益,并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第一、总量控制、综合平衡、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八条 各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融资事项。
第九条 各公司严禁资金空转、虚假贸易性融资业务。
第十条 各公司有债务融资需求时,应在依法合规、符合公司整体债务结构和风险控制政策的前提下,寻求最低资金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债务融资比例应首先满足政府部门对不同行业的资本金配置要求,同时符合股东方确定的资本结构政策。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纳入预算管理,各子公司的年度融资预算应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各公司的债务融资应采用信用方式,未经批准,债务融资不得采用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中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等资金需求确定申请债务融资的规模、时间、期限,制定提款计划,使每次提款的时间和金额与实际需要相匹配。原则上,使用短期债务融资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使用长期债务融资满足固定资产或长期投资需求;应避免通过滚动利用短期债务融资的方式满足中长期资金需求,防止因融资能力下降或金融市场出现压力时产生再融资风险。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防范在货币供应、经营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过度利用债务融资的风险;应保持一定的现金盈余或快速变现能力。
第十七条 各公司外部融资渠道应多样化,减少因过度依赖某一种外部资金来源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各公司办理银行票据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避免出现票据到期资金短缺风险。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债务融资方案,经本
公司审核后,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对到期债务进行续签和展期视同新增融资纳入债务融资方案。直接融资方案应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各公司上报的债务融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上年末融资情况、本年现金流量预计情况、本年融资方案和本年提还款计划,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应上报项目整体融资方案,整体融资方案中还应包括:项目整体介绍、项目批复情况、项目工期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子公司上报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汇总平衡,拟订公司总体融资方案,确定内外部融资额度,经公司审议后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债务融资方案经公司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方案一经批准,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债务融资方案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年度融资额度超出预算范围的,应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债务融资相关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根据实际债务融资情况建立债务信息管理台账,对合同信息及资金到位与归还逐笔进行登记,内外部融资台账内容应填写完整,数据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交易性金融负债等数据保持一致,并实施动态管理,按期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及相关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融资协议的还款约定,结合企业自身的还款能力编制还款计划,提前落实还贷资金,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如确因经营困难,预计无法偿还到期的借款,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因组织不力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借款引发公司金融风险,或影响生产经营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公司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并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企业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在每月 20 日前将下月债务融资计划报送公司财务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债务融资执行情况报送公司财务。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债务融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债务融资方案编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债务融资方案的执行、控制及调整情况;
(三)债务融资台账及管理报告的编制情况;
(四)债务融资的风险控制和合规情况。
第八章 资产负债率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将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范围,并将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作为动态监测指标。原则上要求股份公司合
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应通过出售资产、归还债务等途径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根据股份公司审核后的年度预算目标确定。各级子公司在经营、投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结合年度预算调整进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