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所管理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履行责任。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二) 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经营期经营亏损、资不低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三) 预算管理。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没有预算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预算外对外捐赠,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四条 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各企业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第五条 程序规范。公司对外捐赠实施集中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子公司不得对外捐赠。子公司向公司上报审批对外捐赠项目时,需同时提交地方政府的公函及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第六条 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决定并已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守信,严禁虚假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别、范围、途径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别主要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实物捐赠要确保所捐赠实物产权清晰、安全环保、质量合格,符合受捐赠地区生产、生活和救灾的需要,并注意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和禁忌,捐赠实物相关的说明书、配件等应一并捐赠,避免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者伤害。
第六条 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确定的定点帮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政治任务;
(二) 公司及控股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请求支持的公益性捐赠;
(三) 受灾地区、突发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困难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四) 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五) 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开展的活动捐赠。
第七条 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捐赠,对外捐赠主要应通过以下途径完成:
(一) 中央政府各机构;
(二) 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机构;
(三) 中国驻外使领馆、国外政府或公益组织;
(四) 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财务部负责对外捐赠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开展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核准对外捐赠事项;
(二) 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三) 负责审核控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事项预算及预算外事项;
(四) 提出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和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二) 负责审核公司对外捐赠相关财务手续;
(三) 办理公司对外捐赠财务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单位编制并上报年度捐赠预算。
(二) 负责组织本单位建立对外捐赠相关制度及内部管理流程。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及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公司每年将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和捐赠事项的必要性在履行公司捐赠预算审批手续后,核定并下达各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 单笔金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捐赠由财务总监审核,报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金额25万元以上的捐赠由财务总监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提交公司总办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年度捐赠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须经公司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并履行董事会决策流程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应视为单项捐赠项目并累计计算该项目的捐赠金额。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通过公益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与该受赠机构或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资金去向、用途和管理等作出约定。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境内非直接向个人捐赠类事项,应取得对应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按规定进行税前抵扣。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实施过程中,捐赠方有权对资金、物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跟踪,掌握相关动态,受捐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改变资金用途须重新报告捐赠方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实施后,捐赠方要将有关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形成文字报告并存档。重要的对外捐赠事项要进行适当宣传,提升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和美誉度。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结束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并将对外捐赠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适时组织对外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如发现在对外捐赠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