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电力(000543)_公司公告_皖能电力: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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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6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25日下午14:50。

②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2月25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9:15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17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28,894,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86,229,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4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665,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82%。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1,328,885,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2,665,269股,其中同意42,656,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28,885,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2,665,269股,其中同意42,656,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刘琪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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