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2-03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年1月 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战略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并同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原条款内容 | 拟修订内容 | 修改依据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电力、节能及相关项目 兼营:与电力建设相关的原材料开发、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项目的开发、投资和经营。 经营方式:合资、合作、控股、参股、开发、生产、投资、租赁、服务、咨询、委托经营、自营等。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设工程施工;水力发电(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方式:合资、合作、控股、参股、开发、生产、投资、租赁、服务、咨询、委托经营、自营等。 |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修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修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修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修改。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