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修订稿)、《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1、公司修订后的《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变更未涉及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和持有人份额等事项;
3、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保障员工切身利益,更高效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工作,符合最新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监管要求和员工持股计划既定目的和意义,有利于实现
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4、董事会就本次修订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马加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CFO),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马加先生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尹晓冰、戴扬、张永良、刘国恩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