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412.23万股的
1.19%。其中首次授予572.2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412.23万股的1.14%;预留27.7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412.23万股的0.06%。
(四)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6月2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7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5年7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62)。
(四)2025年7月1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4)。
(五)2025年7月1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7月17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412.23万股的1.19%。其中首次授予572.25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412.23万股的1.14%。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黄振光 | 董事长 | 8.00 | 1.33% | 0.02% |
蔡勇峰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0.00 | 1.67% | 0.02%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215人)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215人) | 554.25 | 92.38% | 1.10% |
首次授予共计(217人) | 572.25 | 95.38% | 1.14% |
预留部分共计 | 27.75 | 4.63% | 0.06% |
合计 | 600.00 | 100.00% | 1.19%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35元。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4.42元的50%,即每股7.21元;
(2)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4.69元的50%,即每股7.345元。
(五)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2)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2025年至2027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2025年、第二个考核期为2026年、第三个考核期为2027年,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20%;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9.71%;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0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14%;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70%。 |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和首次授予相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9.71%;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0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14%;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70%。 |
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 达标 | 不达标 |
个人标准系数 | 1 | 0 |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除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蔡勇峰于2025年2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3,800股外,其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2025年至2028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572.25 | 4,317.63 | 1,169.36 | 2,086.85 | 809.55 | 251.86 |
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