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000531)_公司公告_穗恒运A: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

穗恒运A: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5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代码000531.SZ
总股本1,041,401,332股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西基路8号(A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许鸿生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以及热力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业务;维修热力仪表、管网及其副产品、建筑材料、电力行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和电力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301,948股,发行价格6.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50,8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4,827,068.3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072,931.31元。

2023年12月13日,中信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其保荐、承销费用3,890,592.00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1,347,009,407.68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XYZH/2023GZAA6B0420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

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

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持续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发表意见;

8、根据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

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2025421

2025421

2025421

1025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