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000509)_公司公告_华塑控股: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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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舆情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

案;

(三)组织和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机构,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刊、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及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企业形象;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在应对过程中,公司应对外协调配合,高效处理

舆情,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若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就应对该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处或舆情工作组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八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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