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000503)_公司公告_国新健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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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5-2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院2号楼、3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285,603,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5,702,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股份49,900,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1人,代表股份25,776,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25,776,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7%。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李永华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2,77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046%;

1.02.选举袁洪泉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06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86%;

1.03.选举姜开宏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41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801%;

1.04.选举王东兴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06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85%;

1.05.选举松敏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84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295%;

1.06.选举刘英杰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067,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李永华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7,0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98%;

1.02.选举袁洪泉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36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063%;

1.03.选举姜开宏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712,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29%;

1.04.选举王东兴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364,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055%;

1.05.选举松敏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1,138,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79%;

1.06.选举刘英杰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36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063%。

提案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孙娜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07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95%;

2.02.选举白彦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414,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801%;

2.03.选举孙洁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07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孙娜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36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167%;

2.02.选举白彦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71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24%;

2.03.选举孙洁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367,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167%。

提案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程志鹏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56,06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85%;

3.02.选举孙飞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80,02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程志鹏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36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052%;

3.02.选举孙飞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0,20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672%。

提案4.00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12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97%;

反对4,17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1%;弃权24,29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2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24,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354%;反对4,17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39%;弃权24,296,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2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07%。

提案5.00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40,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93%;反对4,17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2%;弃权24,18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2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3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1%;反对4,17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91%;弃权24,18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2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88%。

提案6.00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758,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12%;反对6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弃权24,17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2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5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125%;反对6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401%;弃权24,17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2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7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6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战梦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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