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38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8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8.4043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5.95元/股
根据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5.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6.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
公司应在授予考核年度内,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①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②以2022年为基准,2023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0。
以上授予条件全部达成后,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其中一项或以上不达标,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终止实施。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18日为授予日,向17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8.4043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8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5.95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76人,首次授予数量98.4043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权益数量 (万股) | 占拟授予总量 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
孙金妮 | 董事、总裁 | 2.3763 | 1.93% | 0.0037% |
丁红岩 | 董事、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财务总监 | 2.4776 | 2.01% | 0.0038% |
刘广源 | 副总裁 | 2.7929 | 2.27% | 0.0043% |
李新华 | 副总裁 | 2.1359 | 1.74% | 0.0033% |
李庆川 | 副总裁 | 2.0639 | 1.68% | 0.0032% |
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2人) | 24.5969 | 20.00% | 0.0382% | |
科研骨干与高技能人员 (不超过89人) | 35.8600 | 29.15% | 0.0557% | |
业务骨干人员(不超过60人) | 26.1008 | 21.22% | 0.0405% | |
首次授予合计(不超过176人) | 98.4043 | 80.00% | 0.1528% | |
预留 | 24.6011 | 20.00% | 0.0382% | |
合计 | 123.0054 | 100% | 0.1910% |
注: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2)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说明
鉴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离职及个人原因不再参与,因此,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76人,首次授予数量调整至98.4043万股。
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超过20%,预留授予数量同步调整至24.6011万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同步调整至123.0054万股。
2.首次授予价格调整说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6月5日实施,向全体股东每股现金分红
1.2699999元(含税)。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37.22元/股调整至
35.95元/股。
上述调整属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总费用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98.4043 | 1,616.78 | 312.04 | 582.04 | 439.02 | 219.93 | 63.75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5年6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5.9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6名激励对象授予98.404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满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首次授予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