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000422)_公司公告_湖北宜化: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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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舆情管理机制,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舆情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证券部:负责监控财经媒体、股吧、证券交易平台等

渠道的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动、资本市场重大传闻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研判和评估风险;参与公司的官方自媒体账号信息发布审核。

(二)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接公司(含子公司)的第三方新闻媒体平台、网信、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公司党建、意识形态、乡村振兴及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公司人员、薪酬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及时向舆情工作组上报重大舆情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舆情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企业管理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

(五)安环部: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生产安全、环境安全、职业安全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

(六)市场部:负责及时监控和处置涉及品牌、销售、市场、

消费者、知识产权(商标)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舆情。

上述部门发现相关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上报并按要求开展舆情处置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上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股吧、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前置管理,预防为主。重大决策发布、重大活动举办、

重大项目实施前应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考虑是否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舆情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发起、谁评估、谁报审”的原则组织开展。对信息接收者(包括各级管理者、员工、用户、供应商等)开展保密提示或保密教育,内部信息、文件不得外发、上网。

(二)迅速应对,主动及时。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时,应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快速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方案,充分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严格保证发布口径的一致性,尽量避免互联网媒体发布猜测性、歪曲性报道。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和保密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及监管部门报告:

1.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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