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使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第四条 信息报告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涉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证券投资类交易,涉及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第3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及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形式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证券
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董事长工作会议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职能部室、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