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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拟任诉讼代表人:原告一吴彩泉、原告二肖建辉,申请担任本案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另外,支持诉讼方中证投服中心申请作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
原告:吴彩泉、肖建辉、张蜀锦、马树学、柴华云、杨占同、赵佳莹、曹安富、缪芝萍、陈桂友、余荣超群。
被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等三十七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二、《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三十七(即东旭光电)赔偿十一名原告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一至被告三十六(即除东旭光电外的其他三十六名被告)对十一名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判决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三十七名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
公告编号:2025-019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