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3证券代码:420254 证券简称:旭电B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冀证监处罚字〔2025〕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冀证监处罚字〔2025〕2号收到日期:2025年3月28日生效日期:2025年3月28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司 |
李兆廷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集团董事长 |
郭轩 | 董监高 | 董事 |
李泉年 | 其他 | 副总裁 |
谢国忠 | 其他 | 原副总裁、财务部部长 |
王根敏 | 其他 | 原副总裁、资金部部长 |
李青 | 董监高 | 总裁 |
李文廷 | 董监高 | 董事 |
刘银庆 | 董监高 | 董事 |
吴红伟 | 董监高 | 副总裁 |
徐玲智 | 董监高 | 监事 |
周永杰 | 董监高 | 副总裁 |
郭春林 | 董监高 | 监事 |
陈德伟 | 董监高 | 监事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公司 |
李兆廷 | 董监高 | 原董事长 |
郭轩 | 董监高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王立鹏 | 董监高 | 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
胡恒广 | 董监高 | 原总经理 |
陈英 | 董监高 | 原董事兼总经理 |
黄锦亮 | 董监高 | 原财务总监 |
冯秋菊 | 董监高 | 原财务总监 |
龚昕 | 董监高 | 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王庆 | 董监高 |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
刘文泰 | 董监高 | 原副总经理 |
徐玲智 | 董监高 | 原监事 |
王建强 | 董监高 | 原监事、原副总经理 |
王忠辉 | 董监高 | 原副总经理 |
王俊明 | 董监高 | 原副总经理 |
曾庆祥 | 董监高 | 原董事兼副总经理 |
周永杰 | 董监高 | 原董事 |
王中 | 董监高 | 原董事 |
郭春林 | 董监高 | 原监事 |
陈德伟 | 董监高 | 原监事 |
谢居文 | 董监高 | 原监事 |
万欢欢 | 董监高 | 原监事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王立鹏、胡恒广、徐玲智、刘文泰、黄锦亮、冯秋菊、龚昕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公司拟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河北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河北证监处罚字〔2025〕00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河北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河北证监处罚字〔2025〕002号)。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