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查,我们认为方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等规定。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公司经营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本次公司2022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李余利 任世驰 林嵩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