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5-03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主持人:董事长杨秀彪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88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4人,代表股份279,221,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4,853,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64,36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份64,765,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9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人,代表股份64,36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6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姚辉军先生、杜方敏女士回避表决,议案7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姚辉军先生、杜方敏女士、熊文华先生、郑爱武先生、范洪兴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46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1%;反对3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3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0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3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0%;弃权3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
2. 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1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反对6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9%;弃权5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56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19%;反对6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5%;弃权5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6%。
3. 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466,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6%;反对3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弃权3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1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44%;反对3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3%;弃权3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3%。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86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0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1%;反对2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8%;弃权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
5. 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4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665,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0%;反对1,4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弃权1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0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87%;反对1,4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5%;弃权1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8%。
6.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23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1%;反对1,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弃权1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3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16%;反对1,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8%;弃权1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6%。
7. 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4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930,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0%;反对1,0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3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40%;反对1,0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1%;弃权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395,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1%;反对4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弃权3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3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45%;反对4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2%;弃权3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3%。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各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娄晓丹
3.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