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本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作为日常关联交易,其他交易类型则作为非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
交易价格。第十二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数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数额超过300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回避表决措施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做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审议程序
1、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相关责任单位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和证券办公室,由证券办公室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由总经理审查通过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对于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报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和批准。
3、关联交易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至(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文件;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适用交易的相关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拟进行某次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导致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往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而达到审议标准的,只需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审议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已按照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至(十六)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长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长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长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长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中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基本流程
(一)年度计划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向证券办公室报送计划,在计划中提出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由证券办公室牵头整理汇总,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分析判断必要性、核定额度,并按照核定后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提交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二)年度计划外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非日常关联交易
1、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向证券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外关联交易或及非日常关联交易的申请,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判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核定额度;
2、由证券办公室将核定后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关联交易单位应谨慎并准确地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以确保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之间的差异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的差异率不得超过20%。
第四十一条 相关职责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2、及时向公司证券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关联交易信息和资料;
3、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案相关文件,如需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报告等;
4、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二)证券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关联交易申请的受理;
2、负责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3、按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跟踪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建立关联交易业务台账,并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汇总和统计;
2、负责编制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
3、负责协调审计机构确认财务报告中的关联交易财务数据。
(四)审计部职责:
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五)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协助证券办公室判断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
(六)公司董监高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跟踪及核查
关联交易单位应随时关注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度,并预计下一个月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一个月内累计关联交易将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应及时向证券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增加预计关联交易额度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 证券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核查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对违反本关联交易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公司考核范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在已审批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对于任何未经审批、超出已审批额度,或者实际发生额
与预计额度偏差过大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五条 因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关的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因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严格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 因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并因此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公司将严格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 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 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