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证券代码:00040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须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后生效,并由冀东水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共计245人,约占公司2024年末在岗员工总数20,943人的1.17%。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企业的人员和本计划披露时未来两年内退休人员不得纳入激励对象选择范围。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265,821.6238万股的1.00%,无预留权益。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于本计划经批准当日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总数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总数的1%。
三、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魏卫东 | 董事、总经理 | 36.00 | 1.35% | 0.01% |
李建防 |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 29.00 | 1.09% | 0.01% |
许利 | 副总经理 | 29.00 | 1.09% | 0.01% |
杨北方 | 财务总监 | 29.00 | 1.09% | 0.01% |
李晶 | 总经理助理 | 29.00 | 1.09% | 0.01% |
胡斌 | 总经理助理 | 29.00 | 1.09% | 0.01% |
刘省 | 总经理助理 | 29.00 | 1.09% | 0.01% |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238人) | 2,448.00 | 92.10% | 0.92% | |
合计(245人) | 2,658.00 | 100.00% | 1.00%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根据《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号),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2.激励对象所属企业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5.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6.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7.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8.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4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4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70%: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4.70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4.73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4.86元/股。
4.以下价格之一: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4.83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4.89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5.18元/股。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二、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