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22,100,65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获悉公司与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已立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予以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业绩考核期2022年业绩补偿款55,670,772.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的业绩补偿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
(2)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业绩考核期2023年业绩补偿款66,429,886.78元;
(3)诉讼请求一与诉讼请求二合计人民币122,100,659.3元及应付利息;
(4)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18年12月,原告、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皇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被告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原告以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22.34%股权置换被告三持有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自持运营重庆皇庭广场。同时被告承诺自2019年度起8年内,重庆皇庭广场每年度全部营业收入(含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商场所有收入)应达到以下金额:2019年度不低于4000万元;2020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2021年起每年不低于6400万元。如未能达到承诺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告承诺以现金支付方式补足。
2020年起由于宏观环境波动的影响,原告及关联方与被告对重庆皇庭广场业绩承诺进行部分延期调整,将2020年及以后年度重庆皇庭广场营业收入承诺延期1年履行,即2021年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22年起每年不低于人民币6400万元。
2023年及2024年4月,原告委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重庆皇庭广场2022年及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亚会审字(2023)第【01610017】号】及【亚会审字(2024)第【01610009】号】,其中:
“一、重庆皇庭广场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8,329,227.48元,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以现金支付方式补偿原告55,670,772.52元。为此,原告通过公告及书面方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对未完成承诺业绩的需以现金支付方式补偿。但截至至今,被告仍未能按约补偿;
二、重庆皇庭广场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2,429,886.78元,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以现金支付方式补偿原告66,429,886.78元。为此,原
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对未完成承诺业绩的需以现金支付方式补偿。”但截至至今,被告仍未能按约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2022年及2023年的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22,100,659.3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