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熹)
本人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林熹,1973年出生,北京大学本科,麻省理工学院博士。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授,国家仿真控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首席科学家,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理事,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暨深圳市国际投融资商会副会长,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数字化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厦门市委市政府招商顾问,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对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并向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情况报告。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林 熹
林 熹 | 8 | 8 | 0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4年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各次会议,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情况。报告期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绩效考核和2024年度薪酬发放给予审查;听取对公司战略转型发展实施情况及未来展望专题汇报,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进行审核;同时,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请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就年报审计工作安排、重要审计事项等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提名委员会 | 2 | 2 | 0 | 0 |
审计委员会 | 7 | 7 | 0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0 | 0 |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总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对相关议案及事项客观公平的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没有发生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计划,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工作汇报,审阅内部审计材料,审核会计师提交的年度审计计划,通过召开沟通会议等方式听取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关注事项、
审计进度的汇报,与其进行充分交流,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查看公众投资者与公司互动记录,了解投资者对公司关注事项。同时,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现场办公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包括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座谈,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等。前述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 15 日,通过开展现场工作,本人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的了解。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按时向本人支付独立董事津贴,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积极协助本人履行职责。本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渠道畅通,公司及时向本人提供公司的重要信息,保障本人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会议召开前,公司提供会议资料完整、及时;会议召开时,本人能够与其他董事充分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重点关注事项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24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合理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人重点关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并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妥善解决相关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各项专项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4月25日、2024年6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一期解锁的业绩条件未达成,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失去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0,000股,因公司2023年度业绩指标不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0,647,000股, 合计10,717,000股。
本人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5、审查并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查并提名邓传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邓传书先生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在2024年度工作中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客观发表意见,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熹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