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1、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按时出席了公司董事会,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经过核查,我们对本年度内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2年度,我们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 参加会议次数 | 委托 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 两次未亲自 出席会议 |
吴黎明 | 8 | 4 | 4 | 0 | 0 | 否 |
宋文吉 | 8 | 4 | 4 | 0 | 0 | 否 |
李 晗 | 8 | 4 | 4 | 0 | 0 | 否 |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17人次 |
2、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现场办公及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走访和考察,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和外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2022年度,我们出席沟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与管理层沟通次数 | 与外审机构沟通次数 |
吴黎明 | 1 | 1 |
宋文吉 | 1 | 1 |
李 晗 | 1 | 1 |
3、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作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或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022年度,我们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 |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次数 |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 |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次数 |
吴黎明 | 5 | 1 | 1 | 1 |
宋文吉 | 5 | 1 | 1 | 1 |
李晗 | 5 | 1 | 1 | 1 |
4、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和第三期回购注销等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22年度,我们发表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发表独立意见 的时间 |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 | 该独立意见是否履行了披露 |
吴黎明 宋文吉 李 晗 | 2022年3月28日 |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 同意 | 是 |
关于续聘2022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2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2年度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对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是 |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1年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 同意 | 是 | ||
2022年8月23日 |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是 | |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是 |
姓名 | 发表独立意见 的时间 |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 | 该独立意见是否履行了披露 |
关于2022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 同意 | 是 | ||
关于2022年上半年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 同意 | 是 | ||
2022年9月26日 |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是 | |
2022年10月26日 | 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同意 | 是 | ||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 同意 | 是 | ||
关于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同意 | 是 |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同意 | 是 |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为了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同时,我们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对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了专业意见。
6、报告期内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2年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
1) 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 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 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
积极建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吴黎明
宋文吉
李 晗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