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000049)_公司公告_德赛电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继续放弃表决权暨与控股股东签署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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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04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继续放弃表决权

暨与控股股东签署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2月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惠州市德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实业”)、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创投”)、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集团”)签订了《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分立重组之第二阶段股权置换协议》(以下简称“股权置换协议”),该协议约定自股权置换相关的股权过户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德赛集团自愿放弃其在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赛电池”)的股东大会享有的1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2022年8月2日,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股权置换协议》及《协议书》,德赛集团继续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德赛集团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10%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放弃期间自2022年8月3日(含)至2024年2月2日(含)止。德赛集团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于2024年2月3日(含)自动恢复,德赛集团不再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股份表决权。

3、本次表决权继续放弃前后,德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5,953,6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5,926,421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1.96%。

4、德赛集团放弃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恢复之前,惠创投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德赛集团持有的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恢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和公司届时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5、《协议书》有效期内,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原则上不进行改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依据有利于公司稳定和发展原则进行市场化选聘。

一、《协议书》相关情况

2021年2月1日,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签订了股权置换

协议,该协议约定自股权置换相关的股权过户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即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德赛集团自愿放弃其在德赛电池的股东大会享有的1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详情请见公司登载于2021年2月2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为2021-009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分立的进展公告》)。

为支持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就公司控制权事宜达成一致,于2022年8月2日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中与公司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惠州市德恒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关于丁方继续放弃其持有的公司10%股份表决权的相关安排

1、丁方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10%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相应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自2022年8月3日(含)至2024年2月2日(含)止。丁方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于2024年2月3日(含)自动恢复,丁方不再放弃其持有的德赛电池公司股份表决权。

2、丁方持有的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恢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和公司届时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3、丁方放弃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享有的表决权恢复之前,各方认可丙方为德赛电池公司控股股东,甲方为德赛电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本协议有效期内,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德赛电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原则上不进行改选。

5、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依据有利于公司稳定和发展原则进行市场化选聘。

第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

除协议各方以书面文件同意外,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丙方及丁方以外的德赛电池公司股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德赛电池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至第5款关于德赛电池公司的相关安排条款自动失效。

二、《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两大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协议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惠州市国资委、德恒实业、惠创投、德赛集团签订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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