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000049)_公司公告_德赛电池: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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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母公司净利润60,081.79万元,公司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66.33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712.98万元,按规定支付股利14,503.84万元后,年末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63,024.61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建议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07,197,738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送红股4.5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兼顾了股东即期回报需求与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优化公司股本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1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董事会所审议的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以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四、《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公司为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基于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对公司流动性无影响。公司已就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套期保值。通过上述衍生品的投资业务,达到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目的,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五、《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事项。

六、关于《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七、《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并同意董事会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本次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何文彬先生、吴礼崇先生、杨志超先生、刘其先生、姜捷先生、李兵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按规定程序将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发现其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黎明先生、宋文吉先生、李晗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按规定程序将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挥业务协同效应,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从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看,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双方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基于平等和公开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从而确定价格。从交易的方式看,双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具有独立性。我们认为2021年预计的关联交易从交易价格到结算方式是公允公平的,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事项。

十一、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存

在与关联方交易额低于预计交易额20%以上的情况,差异原因是受市场环境变化及子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十二、对公司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在2020年开展的银行委托理财业务,提高了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规模可控,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所购银行理财产品未涉及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品种,公司2020年度证券投资行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十三、关于2020年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既未对其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也未对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855,5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2.34%。实际担保余额为125,865.85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4.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十四、关于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公司其他关联方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吴黎明

宋文吉

李 晗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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