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关于惠州电池采购自动化生产线的关联交易议案》1、事前认可情况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惠州电池采购自动化生产线的关联交易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通过多方比价的方式选择供货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表决时,四位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韦 岗毕向东谭 跃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