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惠州新源增资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惠州新源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惠州新源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大型动力电池业务、储能电池等电源管理系统及封装集成业务的推进。该交易关联方按原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参与增资,增资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股东、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表决时,五位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韦岗毕向东谭跃 201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