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经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6 年 度 母 公 司 净 利 润8,620.50 万元,公司拟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862.05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092.91 万元,按规定支付股利 3,078.66 万元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 7,772.7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建议公司 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2.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对此,我们表示认可。 此预案尚需经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聘用2017年外部审计机构并支付2016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6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在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该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董事会所审议的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关于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公司为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基于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风险和履约风险,且对公司流动性无影响。公司已就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增持。通过上述衍生品的投资业务,达到保值增值目的,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开展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 六、关于2016年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既未对其控股股东德赛工业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也未对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19,894.7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2%。实际担保余额为 10,064.48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关于2016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也不存在公司其他关联方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韦 岗毕向东谭 跃 2017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