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3 号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你公司存在多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其中2021年5月至11月涉及债务本金
26.31亿元,占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84%;2023年6月至11月涉及债务本金8.43亿元,占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4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7条的规
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