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独立董事:何祚文、蔡元庆、王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