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ST深天 公告编号:2024-048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57 号),公司组织相关各方对年报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关于审计意见。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主要有: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3年 4 月 3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天地顺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矿粉砂石《购销合同》,2023年 5 月 4 日,天地顺铭以预付款形式将其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账户 1.37亿元转入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37亿元。截至报告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仍未归还,我们无法判断实控人占用事项是否能够解决,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法判断。 (二)连续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1,950.36万元;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如:(2023)深国仲受7300号等)已查到144起,涉及金额为24,317.01万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多个主体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对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三)公司于 2023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3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由于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程度。根据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告》显示,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控股股东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1.37亿元,并于2023年4月26日将上述1.37亿元全部归还。
请你公司:
(1)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反复、长期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截至回函日对重大内部控制缺陷采取的实质性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内部控制整改进展。
(2)2024年5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你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清收1.37亿元被占用资金。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已采取的清收措施及实际效果。
(3)请结合占用方的偿债能力、信用风险等变化情况,说明你公司对相关占用款项历年来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过程、计提依据及其合理性。
(4)详细说明你公司子公司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矿粉砂石《购销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及其关联关系、交易背景及原因、履行的信息披露与审议程序情况(如适用)等,说明你公司现任和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交易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知情和参与情况,以及你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情况。 (5)自查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 (6)详细说明你公司截至回函日所涉及的所有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案件进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如有)等因素,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案件历年来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过程、计提依据及其合理性。 (7)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第(3)至第(6)项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详细说明针对上市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进一步说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具体原因,是否已采取替代程序。
问题1.(1)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反复、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暴露出公司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上存在缺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接下来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定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遵纪守法,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信息披露水平。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1、认真梳理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漏洞,对重要的内部控制流程开展针对性的检查,找到失控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确保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2、组织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同时,增强公司其他人员内部控制意识,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及职业道德水平。
3、监事会严格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问题1.(2)回复:
截至回函日,广东君浩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仍为1.37亿元。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4日向控股股东发送了《关于要求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归还非经营性资金的函》,要求:1、采取有效措施归还全部占用的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2、提供明确、可执行的还款措施或具体的还款方案;3、提供截至复函日的还款进展情况。在广东君浩复函后公司根据复函内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27日分别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2023-078、2023-087、2024-004、2024-006、2024-012、2024-017、2024-034)。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独立董事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督促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公司收到了公司独立董事陈平、郑德珵、肖建生发来的《独立董事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督促函》。在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以来,独立董事数次前往公司现场督促公司开展自查工作,敦促提醒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标准做好内控工作,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也高度关注公司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多次提醒公司管理层依法依规追讨全部占用资金,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表明如下意见:敦促公司管理层依法依规及时追讨全部占用资金,敦促广东君浩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消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据企查查查询,深天地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及控股股东广东君浩已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股权出质、股权冻结情形,公司考虑到若对其提起诉讼很大可能执行不到有价值的资产,反而浪费高昂诉讼成本,且实际控制人一直表示将尽快筹措资金和资产归还占用的资金,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公司暂未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实际控制人再三无法尽快筹措资金和资源归还占用的资金的话,公司将会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直至向实际控制人追讨全部被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为止。
公司将持续向控股股东发送相关函件,督促其归还全部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归还全部占用的资金;若控股股东持续无法归还或不能提供具体的还款方案,公司将基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基本原则,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方式向资金占用方追讨全部被占用的资金及利息。
问题1.(3)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及其关联人于2023年 5 月 4 日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37亿元。据企查查查询,深天地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已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股权出质、股权冻结情形,客观上以现金归还占用款难度很大。鉴于资金占用是发生于报告期内的5月份,占用时间短,且占用方一直表示在筹措资金和资产来归还。公司未在报告期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将根据占用方归还资金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师回复】针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将其与财务系统中的关联方关系以及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
2、通过国家工商信息及企查查等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核查企业关联方情况;
3、对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4、对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实施了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会计凭证、核对账簿记录等程序,了解到企业在会计实务中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未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5、对控股股东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控股股东承诺归还占用资金的相关措施及可行性实施了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程序;
6、实施函证程序、对大额现金流实施核查程序。
结论:由于占用方出现反复占用现象,我们无法判断占用方是否真能实质返还占用资金。
问题1.(4)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由于自身资金紧张,于是安排公司业务、财务等部门,通过子公司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水泥矿粉砂石《购销合同》的形式,将资金1.37亿元以预付款的名义转账出去,归还林宏润的其他债务,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购销合同》和资金往来没有商业实质。
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是林宏润债权人的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R267T,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11号万科深南广场T1座,T2座509。为了完善账务处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安排公司相关部门于2023年8月21日后补了以上资金转出的审批流程。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购销合同》属于日常交易,未达披露标准,公司内部也是按一般日常交易的合同流程审批。现任和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时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情况:公司将根据实控人林宏润归还占用资金的进度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会计师回复】针对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与货币资金管理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付款凭证及相关审批流程,了解到该笔支付已经过企业合同经办部、法律部、财务部各级人员的审批;
3、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等,了解到该购销合同已经过企业合同经办部、法律部、财务部各级人员的审批;
4、通过国家工商信息及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核查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结论:结合企业回复,我们无法判断公司现任和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交易和资金占用事项的参与度。问题1.(5)回复:
经自查,截至2024年5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将其与财务系统中的关联方关系以及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
2、通过国家工商信息及企查查等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核查企业关联方情况;
3、对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4、对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实施了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会计凭证、核对账簿记录等程序,了解到企业在会计实务中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未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5、对控股股东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控股股东承诺归还占用资金的相关措施及可行性实施了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程序;
6、实施函证程序、对大额现金流实施核查程序。
结论:因于企业已存在通过非关联化占用资金的情况,我们不能足以判断企业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
问题1.(6)回复:
相关案件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以及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我司则确认为预计负债。具体预计负债的计提主要依据法院文书和外部律师事务所专家意见,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情况详见附件。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诉讼案件登记台账,检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的诉讼案件;
(2)询问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诉讼事项是否完整反映所有案件;
(3)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涉诉事项是否完整;
(4)检查征信报告,以确认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或有事项;
(5)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案件代理律师寄发律师函证,拟检查律师回函所阐述的案件进展、判决走向等信息是否与公司的判决存在重大一致,但对方律师未回函;
(6)结合案件判决情况,核对计提的预计负债;
结论:由于公司未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认对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
问题1.(7)回复:
【会计师回复】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23年 4 月 3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天地顺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矿粉砂石《购销合同》,2023年 5 月 4 日,天地顺铭以预付款形式将其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账户 1.37亿元转入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37亿元。截至报告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仍未归还,我们无法判断实控人占用事项是否能够解决,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法判断。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将其与财务系统中的关联方关系以及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对;
2、通过国家工商信息及企查查等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核查企业关联方情况;
3、对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4、对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实施了询问、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会计凭证、核对账簿记录等程序,了解到企业在会计实务中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未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5、对控股股东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控股股东承诺归还占用资金的相关措施及可行性实施了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程序;
6、实施函证程序、对大额现金流实施核查程序。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已获得以下审计证据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情况表;
2、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函;
3、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的会计凭证、相关单据;
4、深圳市天地顺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矿粉砂石《购销合同》。
结论:截至报告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仍未归还,我们无法判断实控人占用事项是否能够解决,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法判断。
(二)连续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1,950.36万元;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如:(2023)深国仲受7300号等)已查到144起,涉及金额为24,317.01万元;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多个主体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对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针对连续亏损,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诉讼案件登记台账,检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的诉讼案件;
(2)询问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诉讼事项是否完整反应所有案件;
(3)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涉诉事项是否完整;
(4)检查企业征信报告,以确认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或有事项;
(5)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案件代理律师寄发律师函证,拟检查律师回函所阐述的案件进展、判决走向等信息是否与公司的判决存在重大一致,但对方律师未回函;
(6)结合案件判决情况,核对计提的预计负债;
(7)结合已开立账户清单进行函证,以合理保证货币资金发函的完整性;
(8)在综合分析公司拥有货币资金情况的基础上,结合银行对账单、公司账面记录、检查大额货币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收支。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已获得以下审计证据
1、公司诉讼案件登记台账;
2、企业征信报告、已开立账户清单、银行回函、银行流水。
结论:因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如:二家企业无法获取银行开户清单,银行函证期末应发函证247份、实际发出242份,其中5份函证因章问题无法有效发出,共涉及金额为164,272.83元,无法获取律师回函,无法获取部分银行企业征信、开立账户清单及流水,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对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三)公司于 2023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321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由于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仍处于未结案状态,无法判断影响程度,也无法执行其他替代程序。问题2.关于公司业绩。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8亿元,同比下降-51.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亿元,同比上升41.07%。 请你公司结合行业情况、业务模式、成本费用、同行业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说明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2回复:
1、行业情况
公司所处混凝土行业,2023 年混凝土行业受地产行业下滑的冲击影响,经济面临持续下行压力。根据百年建筑网统计,截至 2023 年全国 C30 混凝土均价为 366 元/方,同比 2022 年下跌 51 元/方,跌幅为 12.23%。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报告指出,2023 年商品混凝土累计产量同比下降 5.5%,规模以上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降低11.2%,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9.29%。商品混凝土行业低迷贯穿全年。
资金方面:混凝土企业主要原材料水泥、砂石等现金结算模式陆续形成;一方面企业要面对原材料现金支付,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垫资工程款,后期的收款难度和收款预期不断在变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承兑、商票、供应链金融、抵房越来越恶化。外部受房地产行业低迷,及内部上述自身原因,企业处于“老项目回款难、企业融资难、原材料支付难”的循环模式。再者,混凝土行业应收账款垫资比例高、回款难是行业长期积留问题。对比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逾期情形普遍存在。由于行业运营模式存在缺陷,加上市场竞争加剧,使得企业长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周转风险和坏账损失风险。
2、业务模式
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特性导致产品不能库存,行业普遍采取“生产+销售”的经营模式,即以销定产。
3、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共五家混凝土业务销售占比高的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对象。具体如下:
2023年同行业产业结构情况
对比发现,深天地公司2023年在经营环境、竞争力及经营成果方面,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无论营收规模、毛利率都处于末位。
深天地公司2023年度产量34万方,较上年同期下降51.43%,主营业收入17,766.02 万元,较上年度下滑51.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54.54万元,较上年同比减亏41.07%。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主要为公司商品混凝土销量和价格同比下降,而房地产业未有新的收入。主要受以下方面影响:
(1)公司混凝土业继续受房地产市场需求下滑影响,竞争进一步加剧,产量和售价持续下滑,混凝土业亏损依然严重;
(2)公司地产项目深圳市深秦城市更新项目目前完成了基坑土石方开挖与支护工程,其他地产项目尚未达到开工条件。地产的合并收入和利润占比极小。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因存在较多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多个主体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给公司生产和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下属公司停产辞退员工的补偿支出也增加亏损总额。
2023年2022年2023年2022年2023年2022年 | |||||
25.83%13.24%13.98%2.959% 19.6514亿45.4224亿 | |||||
96.97%11.26%10.36%4.2574% 6.4491亿5.5543亿 | |||||
93.59%14.10%14.35%90.23% 0.1296亿 -0.9749亿 | |||||
73.85%18.83%16.70%-28.0777% -5.0684亿 -4.9323亿 | |||||
44.72%8.73%10.40%-15.598% -4.5205亿 -3.1788亿 | |||||
91.36%-1.71%-11.98%-68.1876% -1.5955亿-2.7072亿 |
所属区域
单位 | 产品项目 | 所属区域 | 商品混凝土收入总额 | 2023年商品混凝土收入占比 | 商品混凝土毛利率 | 2023年成本费用利润率 | 净利润 |
2023年公司净利润-15,954.54万元,同比减亏41.07%,减亏总额11,117.53万元,减亏原因及合理性:
(1)营业毛利综合减少亏损3,195.51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停产,导致减少亏损3,569.99 万元;
(2)销售费用减少亏损 464.42万元,主要因员工离职及收入下降。
(3)管理费用减少亏损 4,062.83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了 390万元支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1,269.97 万元、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 898.36 万元、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 219.03 万元、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688.14 万元;
(4)财务费用减少亏损794.41万元,主要因利息费用等原因。
(5)营业外支出减少亏损 1,074.33 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了 384.63万元、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减少了 917.86万元;
(6)所得税费用减少亏损1,997.86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减少了 1,797.98 万元;
(7)税金及附加增加亏损1,639.94万元,主要因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增加了1,741.23万元;
(8)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亏损 3,099.91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加了 3,831.52万元;
(9)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亏损3,447.72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减少了 2,066.04 万元,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减少了 1,475.23 万元。
综上,主要原因归于停止上年同期亏损企业生产(从四家关停混凝土站报表对比看,2023年比上年同期减亏9,652.57万元,占减亏总额的86.82%)、大部分员工离职等原因导致净亏损减少,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营业收入,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 按季度、产品、客户等对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 常波动,并查明原因; (4) 选取项目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报告交付记录、客户签收记录等支持性文件;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选取项目函证销售金额;
(6) 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结论:截至报告日,对于企业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现基于 2023年度与2022度年对比,其中:
(1)营业毛利综合减少亏损3,195.51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停产,导致减少亏损3,569.99 万元;
(2)销售费用减少亏损 464.42万元,主要因员工离职及收入下降。
(3)管理费用减少亏损 4,062.83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了 390万元支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1,269.97 万元、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 898.36 万元元、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 219.03 万元、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员工离职减少了688.14 万元;
(4)财务费用减少亏损794.41万元,主要因利息费用等原因。
(5)营业外支出减少亏损 1,074.33 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了 384.63万元、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减少了 917.86万元;
(6)所得税费用减少亏损1,997.86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减少了 1,797.98 万元;
(7)税金及附加增加亏损1,639.94万元,主要因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增加了1,741.23万元;
(8)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亏损 3,099.91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加了 3,831.52万元;
(9)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亏损3,447.72万元,主要因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
公司减少了 2,066.04 万元,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减少了 1,475.23 万元。综上,主要原因归于停止上年同期亏损企业生产、大部分员工离职等原因导致净亏损减少。问题3.关于业务集中度。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1.05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59.24%,占比比去年同期增加26.06%;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0.56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40.84%,占比比去年同期增加7.66%。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体的名称,交易内容、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及回款情况等,并核查说明相关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2)说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进一步分析说明你公司客户集中度逐年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的重大依赖。
(3)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1)回复:
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分别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深圳地铁13号线土建七工区项目。2018年9月起,子公司开始为该项目供货,累计交易 111,090,477.96元,累计回款 73,198,014.80元。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恒大誉景花园项目。2019年4月起,子公司开始为该项目供货,累计交易50,090,816.57元,累计回款33,438,456.00元。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北大资源项目、悦东方府项目和天玺湾15栋。子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为北大资源项目供货,于2021年5月开始为悦东方府项目供货,于2023年8月开始为天玺湾15栋供货,累计交易 160,541,849.59元,累计回
款118,619,087.00元。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深圳轨道13号线PPP项目轨道工程。2022年5月起,子公司开始为该项目供货,累计交易20,246,965.46元,累计回款14,900,000.00元。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项目主要是蓝天锦园住宅小区项目。2021年7月起,子公司开始为该项目供货,累计交易19,459,481.00元,累计回款 19,408,024.00元。
经核查前五名客户与我司合作已久,且回款正常,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分别为英德市佳祥投资有限公司、中添泓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天元区文武建材经营部、深圳市鑫恩科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合力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英德市佳祥投资有限公司系我司集中采购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自2018年4月起开始为我司供货,我司累计采购 159,040,048.06元,累计打款136,689,218.58元。
中添泓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系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自2023年6月起为子公司供货,子公司累计采购6,632,228.26元,累计打款1,124,758.12元。
天元区文武建材经营部系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自2022年4月起开始为我司供货,子公司累计采购 11,985,682.87元,累计打款 8,065,957.00元。
深圳市鑫恩科贸易有限公司系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自2023年11月起为子公司供货,子公司累计采购5,497,306.33元,累计打款0.00元。
江西合力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系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自2022年7月起为子公司供货,子公司累计采购8,554,485.60元,累计打款 1,124,758.12元。
经核查前五名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比比去年同期增加,主要系报告期采购大幅度减少,其他供应商减少甚至停止合作所致。【会计师回复】针对公司本期销售和采购业务,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并测试与公司销售、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2)采用抽样的方法,检查对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验收单、回款单等,核查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3)采用抽样的方法,检查采购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单、付款单等,核查采购业务的真实性;
(4)采用抽样的方法,对往来余额、销售额、购额执行函证程序。结论:截至审计报告日,存在部分大额应发函而无法发函、应收到回函而未回函的情况,结合应收账款对营业收入进行函证,如前五大客户发函回函情况:第一名客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62,597,240.08,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第二名客户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15,443,007.55,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第三名客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15,264,304.17,截止报告出具日收到回函,但未对收入做出回复;第四名客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8,797,555. 95 ,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第五名客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入发函金额(含税)6,441,699.50 ,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足以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问题3.(2)回复:
2021年前五大客户: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1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 88,898,569.66 | 6.01% |
2 | 深圳市建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9,853,680.68 | 4.04% |
3 |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54,524,980.30 | 3.68% |
4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51,770,277.67 | 3.50% |
5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44,766,585.45 | 3.03% |
合计 | 299,814,093.76 | 20.26% |
2022年前五大客户: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1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31,466,009.90 | 8.67% |
2 | 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29,849,591.55 | 8.22% |
3 | 鑫蜀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 24,579,487.34 | 6.77% |
4 | 深圳市建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7,993,244.92 | 4.96% |
5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16,538,178.22 | 4.56% |
合计 | 120,426,511.93 | 33.18% |
2023年前五大客户: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1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60,774,019.50 | 34.21% |
2 |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14,852,405.14 | 8.36% |
3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14,819,712.79 | 8.34% |
4 |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8,544,854.80 | 4.81% |
5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6,254,077.18 | 3.52% |
合计 | 105,245,069.41 | 59.24% |
如上表所示,近三年我司前五大客户中并无长期销售占比过高的客户,近三年销售额占比超过10%的客户仅有2023年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销售额为60,774,019.50元,占当年销售总额34.21%。比2021-2023年,公司合并销售收入分别比同期减少17.01%、75.47%、51.06%,公司收缩销售规模,销售收入逐年大幅度递减,前五名客户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增加主要系减少新签合同,继续执行已签合同所致。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对个别客户的重大依赖。【会计师回复】结论:基于对公司本期销售和采购业务程序、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足以判断公司客户集中度逐年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问题4.关于短期偿债能力。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94.51%,流动负债106,722.63万元,占总负债比例为91.92%,货币资金为14,538.42万元(其中受限资金4,569.62万元)。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回函日公司兑付相关负债的情况,并结合有息负债及到
期情况、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预计经营性现金流、资产变现能力、融资能力和计划等因素,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是,请及时、充分提示风险。问题4回复:
公司截至3月底,流动负债约104,466.24万元,较年初减少2,256.39万元;货币资金为15,174.50万元(其中受限资金4,386.29万元);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2.05万元。公司负债主要为供应商货款和银行贷款(有息负债),对于已经起诉的供应商,公司积极与其协调、和解,用应收账款来抵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目前有四家,因公司经营情况的下滑,银行已经全部贷款到期后不再续贷,并且已经全部起诉或申请执行。被抵押的物业可能会被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融资能力相当弱,几乎已不能从金融机构融资;公司营收连年下滑,主要银行被冻结,经营性现金流入降低,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按照公司现状,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归还全部占用的资金,并通过继续积极经营公司业务解决诉讼、仲裁事项、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等问题,积极寻找合作方,增加经营项目,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化解流动性风险。
问题5.关于应收款项。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69,743.16万元,其中,你公司报告期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10,235.10万元,占比14.68%,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比例100%;按账龄划分,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60,618.14万元,占比86.92%。报告期末坏账准备余额25,523.44万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6,763.09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应收账款按账龄划分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坏账损失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等,说明你公司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
(2)说明报告期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欠款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发生时间、账龄结构、交易总金额及历史回款情况、款项未能收回的原因等。
(3)说明你公司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4)结合你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因素,说明你公司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依据及其合理合规性。
(5)说明你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方及其关联关系、相关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发生时间、账龄结构、交易总金额及历史回款情况、款项未能收回的原因等,你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6)在对上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核查说明你公司相关应收账款所涉及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进而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重点说明对公司相关应收账款涉及的交易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相关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问题5.(1)回复:
本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在单项资产的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按账龄划分,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1年以内按5%计提、1-2年按10%计提、2-3年按30%计提、3-4年以上按50%计提、4-5年以上按80%计提、5年以上按100%计提。公司的主要客户项目为建筑工地,公司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应收账款计提政策始终保持了一贯性。
公司历史的坏账计提比例如下所示:
应收账款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02,351,002.62 | 104,820,891.15 | 70,359,849.70 |
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 102,351,002.62 | 93,036,762.28 | 59,986,965.20 |
计提比例 | 100.00% | 88.70% | 85.26%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595,080,562.28 | 566,047,786.18 | 835,104,179.57 |
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 | 152,883,416.72 | 76,749,615.17 | 75,135,349.40 |
计提比例 | 25.69% | 13.56% | 9.00% |
应收账款合计金额 | 697,431,564.90 | 670,868,677.33 | 905,464,029.27 |
坏账准备合计金额 | 255,234,419.34 | 169,786,377.45 | 135,122,314.60 |
应收账款净额 | 442,197,145.56 | 501,082,299.88 | 770,341,714.67 |
综合比例 | 36.60% | 25.31% | 14.92% |
从近三年历史数据来看,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比例在9%-25.69%之间,而2023年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2,351,002.62元(实际坏账损失),占2023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697,431,564.90元的比例为14.68%,实际损失的比例在公司按账龄计提的比例区间。报告期内,受建筑市场的影响,主要客户回款困难,相应的账龄有所增加,按照账龄划分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金额也同比增加,属于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将尚未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款项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将明确无法收回的款项按照单项计提全额的坏账准备,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合理且充分的。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所示: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营业收入 | 177,660,223.63 | 363,037,617.97 | 1,479,874,574.51 |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 684,150,121.11 | 788,166,353.30 | 966,247,169.60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0.26 | 0.46 | 1.53 |
受建筑市场的影响,近三年主要客户回款困难,公司业务收入不断收缩,同时大量诉讼导致公司主要账户冻结,应收账款周转率急剧减少,应收账款预期信用风险不断增加,对应的三年按照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比例从9%增加至25.69%,我司判断这是合理且充分的。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所示:
可比公司 | 2023年账龄及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天山股份 | 0.51% | 2.49% | 7.15% | 15.14% | 31.72% | 100.00% |
西部建设 | 3.48% | 7.98% | 18.53% | 37.02% | 57.97% | 100.00% |
四方新材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海南瑞泽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重庆三圣 | 3.61% | 15.53% | 38.67% | 64.12% | 89.15% | 100.00% |
行业平均 | 3.77% | 9.33% | 22.39% | 44.38% | 69.81% | 100.00% |
本公司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公司应收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略高于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这与公司经营环境略差于部分同比公司相对应,我司认为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充分、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应收账款,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并对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采用抽样的方法,检查与应收账款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 销售发票、出库单、验收单、回款单等,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3、以抽样方式对公司主要开户银行的资金流水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查;
4、选取样本对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并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5、通过国家工商信息及企查查等网络查询大额应收账款客户的工商登记等公开信息资料,分析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6、获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明细表,复核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7、对于按照单项金额评估的应收账款,复核管理层基于客户的财务状况、历史还款记录和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的依据;
8、对于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复核管理层对划分的组合及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估计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
9、比较以前年度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与实际发生坏账金额,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0、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对比其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结论:未发现重大异常。
问题5.(2)回复:
应收账款单项组合明细表
客户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① | 35,621,655.96 | 35,621,655.96 | 100% |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① | 11,096,515.29 | 11,096,515.29 | 100% |
广州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② | 20,242,255.00 | 20,242,255.00 | 100%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③ | 14,730,161.09 | 14,730,161.09 | 100% |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④ | 8,180,899.75 | 8,180,899.75 | 100% |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⑤ | 7,556,587.17 | 7,556,587.17 | 100% |
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⑥ | 3,394,670.00 | 3,394,670.00 | 100%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⑦ | 1,009,251.77 | 1,009,251.77 | 100% |
深圳市宏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⑧ | 519,006.59 | 519,006.59 | 100% |
合计 | 102,351,002.62 | 102,351,002.62 | 100% |
①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下属混凝土公司有大额的混凝土购销交易往来,截止2023年12月31日,集团应收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5,621,655.96元,其中账龄五年以上35,621,655.96元;应收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11,096,515.29元,其中账龄4至5年3,826,688.28元,账龄五年以上7,269,827.01元。经查实,两家公司系前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与我司同一控制人期间,有频繁的混凝土业务往来,回款正常,在以往披露信息也如实披露。截止2023年底两客户存在大量诉讼案件,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对该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100%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已就相关应收款项对其提起诉讼并胜诉,目前在强制执行阶段;
② 广州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集团下属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就房地产项目有大额的混凝土购销交易往来,截止2023年12月31日,集团应收广州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20,242,255.00元,其中账龄2-3年20,242,255.00元。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自2018年9月起,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就恒大悦珑台二期项目,开始为广州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供货,累计交易金额41,058,375.00元,累计回款20,816,120.00元。截止2023年底,客户公司经营不佳,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3年末计提该应收账款100%减值准备;
③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集团下属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就房地产项目有大额的混凝土购销交易往来。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4,730,161.09元,其中账龄2-3年14,730,161.09元。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自2020年4月起,下属分公司就新霖荟璟花园项目,开始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货,累计交易金额25,930,161.09元,累计回款11,200,000.00元。该客户公司经营不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申请破产重整,本公司于2023年度末对其欠款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④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团下属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就华艾信息产业园工程有大额的混凝土购销交易往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80,899.75元,其中账龄2至3年 981,773.99元,3至4年 7,199,125.76元。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自2019年7月起,下属分公司就华艾信息产业园工程,开始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货,累计交易金额26,873,880.94元,累计回款18,692,981.19元。公司在过去对部分款项提起了诉讼且胜诉,但该公司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8,180,899.75元合同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为100%;
⑤ 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收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556,587.17元,其中账龄3至4年7,556,587.17元。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自2019年7月起,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就恒大华府六期项目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货,累计交易金额25,698,158.65元,
累计回款18,191,571.48元。该公司所处地产行业市场低迷,公司经营不佳,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于谨慎性原则,截止 2023年度末本公司对其欠款按 100%计提坏账准备;
⑥ 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客户,其中2,503,363.94元为其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该票据2022年已按100%计提坏账准备金。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司于2023年度末对其欠款按100%计提坏账准备。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⑦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下属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有大额的混凝土购销交易往来,截止 2023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应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9,251.77元,其中账龄5年以上1,009,251.77元。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自2013年12月起,子公司就春天大厦项目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货,累计交易金额2,509,251.77元,累计回款 1,500,000.00元。该公司所处地产行业市场低迷,公司经营不佳,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于谨慎性原则,截止 2023年度末本公司对其欠款按 100%计提坏账准备;
⑧ 深圳市宏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下属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有混凝土购销交易往来,截止 2023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应收深圳市宏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9,006.59元,其中账龄5年以上519,006.59元。经查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自2015年8月起,子公司就深圳中显微科技大楼项目为深圳市宏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累计交易金额719,251.79元,累计回款200,245.20元。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已通过法院胜诉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经营不佳已申请破产,已被注销。截止 2023年度末本公司对其欠款按 100%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师回复】结论:基于应收账款执行程序及企业资金占用非关联化的实质,我们无法进行明确判断。
问题5.(3)回复: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将全部客户纳入信用管理,定期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对出现信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统一单项认定进行单独测试并单独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该单项认定的预期信用损失为整个续存期内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单独测试发现客观证据不足的,纳入账龄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根据(2)说明的情况,本公司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都存在账龄较长,客户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注销破产的情形,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逾期客户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在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催收情况等因素,预计无法偿还欠款可能性极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因此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本回函日,回复(2)逾期客户应收款项仍未回款,基于前述理由及其判断,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师回复】结论:基于应收账款执行程序,我们未发现重大异常。问题5.(4)回复:
报告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列示如下:
公司 | 应收账款占比 | |||||
1年以内 | 1至2年 | 2至3年 | 3至4年 | 4至5年 | 5年以上 | |
天山股份 | 50.30% | 22.18% | 8.97% | 4.03% | 4.77% | 9.75% |
西部建设 | 64.45% | 22.89% | 10.04% | 2.09% | 0.37% | 0.16% |
四方新材 | 50.81% | 26.12% | 13.02% | 5.14% | 2.35% | 2.56% |
海南瑞泽 | 41.35% | 16.72% | 12.68% | 5.64% | 3.18% | 20.43% |
重庆三圣 | 56.10% | 17.91% | 10.78% | 6.81% | 2.41% | 5.99% |
行业平均 | 46.02% | 21.37% | 16.71% | 5.81% | 2.43% | 7.66% |
本公司 | 13.09% | 22.41% | 44.77% | 11.13% | 1.51% | 7.09% |
上图与主要的混凝土业务上市公司做对比,我司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为:公司报告期内销售额大幅下降,较上年度下滑51.06%,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总额降低,相应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占比会增高;2022 年关停了四家混凝土站,混凝土尚未恢复生产和销售,相应的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我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结论:基于应收账款执行程序,以及截至审计报告日,存在部分大额应发函而无法发函、应收到回函而未回函的情况,结合应收账款对营业收入进行函证,如应收账款期末,计划发函金额为542,717,741.45元,实际无法发函金额为142,865,710.08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收到回函金额为37,320,655.52元;应收账款期初,计划发函金额为589,016,787.58元, 实际无法发函金额为148,093,832.85元, 截止报告出具日收到回函金额为2,704,039.02元。我们无法明确判断合理性。
问题5.(5)回复:
我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
单位全称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47,193,061.36 | 6.77%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37,901,173.07 | 5.43%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34,762,601.16 | 4.98%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30,960,354.86 | 4.44%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 29,426,974.02 | 4.22% |
客户1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查实,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2023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应收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7,193,061.36元,其中账龄1年以内 7,863,493.52元,账龄1-2年16,544,513.99元,账龄2-3年 1,806,504.74元,账龄3-4年 17,791,772.86元,账龄4-5年 3,140,305.25元,账龄5年以上 46,471.00元。自2018年7月起,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始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供货,主要工地项目包括北大资源株洲航空未名项目、北大资源四期项目、悦东方府项目等,累计交易金额562,351,424.98元,累计回款 515,158,363.62元。客户2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前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东
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与我司同一控制人期间,有频繁的混凝土业务往来。截止2023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应收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7,901,173.07元,其中账龄5年以内37,901,173.07元。自2005起,子公司开始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供货,主要工地项目包括坪山区飞西学校项目、科信科技大厦、南山智园等。截止2023年底该客户存在大量诉讼案件,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对该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100%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已就相关应收款项对其提起诉讼并胜诉,目前在强制执行阶段。基于前述理由及其判断,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客户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查实,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2023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应收该公司 34,762,601.16元,其中账龄1年以内34,762,601.16元。自2018年9月起,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始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供货,主要工地项目深圳地铁13号线土建七工区,累计交易金额111,090,477.96元,累计回款73,198,014.80元。
客户4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查实,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2023年 12 月31 日,子公司应收该公司 30,960,354.86元,其中账龄1-2年 44,399.79元,2-3年 28,100,858.94元,3-4年 2,815,096.13元。自2019年11月起,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开始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供货,主要工地项目科高拜仁足球学校项目、民丰学校施工总承包工程、安居尚龙苑等,累计交易金额 113,065,917.93元,累计回款 82,105,563.07元。
客户5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查实,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2023年12月31日,子公司应收该公司29,426,974.02元,其中账龄1-2年7,146,206.34元,2-3年 22,280,767.68元。自2020年6月起,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开始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
公司供货,主要工地项目深圳地铁12号线工程,累计交易金额 277,690,103.53元,累计回款22,280,767.68元。
【会计师回复】结论:基于应收账款执行程序,以及截至审计报告日,前五大客户发函回函情况:第一名客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62,597,240.08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第二名客户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15,443,007.55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第三名客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15,264,304.17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收到回函,但未对收入做出回复;第四名客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收入金额(含税)8, 797, 555. 95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第五名客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入金额(含税)6,441,699.50元,截止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明确判断合理合规性。
问题5.(6)回复:
经我司核查,关联方交易已做如实披露,非关联方交易符合收入确认准则,上述相关应收账款所涉及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通过虚构交易进而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形。【会计师回复】结论:基于应收账款执行程序,以及截至审计报告日,存在部分大额应发函而无法发函、应收回的函证而未收回函的情况,我们已获得的证据无法判断商业实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4日
附件: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
序号 | 原告(上诉人)/仲裁申请人 | 被告(被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请求及审理结果(如有) | 判决(裁决)书落款时间 | 案件状态 |
1 1 | 连云港拓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备款779,835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933,470元及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工期产生的窝工及看管费127,848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1、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开具等额(设备费779,835元,安装施工费用284,1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被告在原告履行上述第一项开票义务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设备费779,835元及利息(以779,83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3、被告在原告履行第一项开票义务后十日内支付元安装费645,006元及利息(以645,00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05元。由原告负担6,605元,被告负担20,00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 2022年6月8日 | 已结案 |
2 2 | 深圳市长青货物运输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运费1508583.19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575.5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543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54468.92元(2021年7月31日前付500000元,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8月31日 | 2021年7月15日 | 已结案 |
有限公司 | 前支付54468.92元); 2、本案仲裁费22797元,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45498元,剩余部分退回申请人22701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2797元。 | |||||
3 3 | 深圳市扬程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4,169,557.2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3,997.58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3,391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281,603.67元(2021年7月31日前付1,000,000元,2021年8月15日前付1,00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付1,281,603.67元); 2、仲裁费36,112.5元,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72,225元,剩余部分退回申请人36,112.5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36,112.5元。 | 2021年7月15日 | 已结案 |
4 4 | 湖南嘉宇建设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株洲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中亿公司对申请人嘉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 已结案 | |
5 5 | 杜*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支付货款本金9,013,231.42元,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利息37,400.94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5日起未还本金9,013,231.42元为基数,按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910,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执行费、法院保全费); 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欠货款本金8,013,231.42元;被申请人分四期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人民币8,013,231.42元。 和解结果: | 2021年10月1日 | 被强制执行 |
一、甲乙方确认:截止至2021年9月14日止,乙方尚欠甲方材料款本金人民币8013.231.42元,利息应从2021年6月1日起以8013.231.42元为基数按照1LPR(即LPR-仲裁庭注)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止,为90.838.88元。 二、乙方同意:分五期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人民币8,013,231.42元,具体如下: 1、第一期:乙方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材料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壹佰捌拾万元整); 2、第二期:乙方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材料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壹佰捌拾万元整); 3、第三期:乙方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材料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壹佰捌拾万元整); 4、第四期:乙方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材料款本金人民币2013231.42元(贰佰零壹万叁仟贰佰叁拾壹元肆角贰分); 三、如乙方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如期足额付清全部欠款本金,则乙方不用再另行承担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本案仲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因维权应支付的律师费91万元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 ||||||
6 6 | 陈*莉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4,246.67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金差额156,728元;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不含诉讼费合计为695,874.67元) 判决结果: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税前年终奖82,180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5,720元; 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845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 2021年10月27日 | 被强制执行 |
7 7 | 李*隆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6,053,407.15元和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利息23,305.62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5日起按未还本金6,053,407.15元为基数,按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61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法院执行费等) 达成调解协议:分两期还清对方本金5,053,407.15元;承担仲裁费47,365.50元。 裁决结果: | 2021年10月1日 | 调解结案 |
一、甲乙方确认:截止至2021年8月13日止,乙方尚欠甲方材料款本金人民币5053,407.15元,利息应从2021年6月1日起以5,053,407.1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止,为40,905.99元。 二、乙方同意:分两期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人民币5,053,407.15元,具体如下: 1、第一期:乙方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53,407.15元(贰佰零伍万叁仟肆佰零柒元壹角伍分); 2、第三期(笔误,应为第二期--仲裁庭注):乙方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欠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叁佰万元整)。 三、如乙方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如期足额付清全部欠款本金,则乙方不用再另行承担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本案仲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因维权应支付的律师费61万元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如第二条所列款项乙方有任何一期未如期足额付清逾期超过 15 天的,则乙方需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欠款本金给甲方并从逾期之日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按2LPR(即2倍 LPR--仲裁庭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甲方。本案仲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因维权应支付的律师费 61万元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和甲方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乙方应在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甲方。 | ||||||
8 8 | 侯*如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仲裁申请: 1、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033.23元; 2、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000元,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7月9日。 达成调解协议:支付申请人调解款22,692.72元人民币。 调解结果: 1、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11月16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22692.72元(转账至申请人工资卡账号); 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 2021年10月1日 | 调解结案 |
9 9 | 深圳市源佳物流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运输费本金人民币2,281,955.5元和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利息8,785.53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5日起按未还本金2,281,955.5元为基数按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30,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法院执行费等)。 撤案裁定: 依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仲裁院决定撤销本案。 鉴于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谁让你去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人应承担 | 2021年12月2日 | 已裁定撤案 |
的仲裁费为14,552元。申请人已预交55,258元,冲抵上述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40,706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 | ||||||
10 10 | 深圳市家兴伟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和荣辉建材商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1,840,573.54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二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1,846,872.39元 撤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维兴建业建材商行提出的诉讼请求。 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和荣辉建材商行为被告。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和荣辉建材商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家兴伟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840573.54元及利息(以1840573.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1 年8月15 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 2022年3月16日 | 被强制执行 |
11 11 | 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购车款1,300,000元及利息元。合计1,42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结果: 1、原告、被告确认,被告天地良材公司因本案纠纷应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1,343,790元;其中,700,000元已于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确认已收款,剩余643,790元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良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2、被告天地混凝土公司对被告良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4、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为4,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2021年11月15日 | 调解结案 |
12 12 | 深圳市林强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39,324,747.42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19,069.56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调解结果: 1、关于和解协议:本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安外第三方合作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2、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担:本案仲裁费173,717.50元,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347,435元,冲抵上述仲裁费后,剩余部分173,717.50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申请人,被申请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173,717.50元。 执行裁定: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32,623,127.3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 | 2021年12月9日 | 被强制执行 |
13 13 | 严*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3,867,534.59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9,262.18元; 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调解结果: 1、关于和解协议:本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安外第三方合作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2、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兑:本案仲裁费34,617.50元。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69,235元,冲抵上述仲裁费后,剩余部分34,617.50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按和解协议的约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34,617.50元。 执行裁定: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3,270.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 2021年12月9日 | 被裁定执行 |
14 14 | 严*红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1,152,468.66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6,803.8元;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调解结果: 1、关于和解协议:本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安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2、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担:本案仲裁费68,992元。依据和解协议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137,984元,冲抵上述仲裁费后,剩余部分68,992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68,992元。 执行裁定: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691,58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 2021年12月9日 | 已调解,待履行分期付款。原告申请保全措施,平安银行深圳总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限一年。 被裁定执行 |
15 15 | 刘*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183,888.8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17日以上述货款5,183,888.87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维权律师费50,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请求与被申请人一承担共同支付的民事责任; 5、本案仲裁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调解结果: 1、本案和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安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各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2、本案仲裁费40,635.50元。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81,271元,冲抵上述仲裁费用后,剩余部分40,635.50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按和解 | 2021年11月15日 | 被强制执行 |
协议约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40,635.50元。 | ||||||
16 16 | 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267,84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 撤诉裁定: 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鉴于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申请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为9,132元。申请人已预交18,264元,冲抵上述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9,132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 | 2021年12月13日 | 撤诉结案 |
17 17 | 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购车款175,000元及利息4,375元。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撤诉裁定: 1、准许原告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原告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2021年11月23日 | 撤诉结案 |
18 18 | 东莞市恒益达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8,131,67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8,131,678.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该违约金为1,062,617.08元)。 2、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91,000元。 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调解结果: 仲裁庭对和解内容的调整:前款所述的剩余未支付货款本金的计算方式:应付货款本金款总额17,631,678.05元-已支付货款本金。仲裁庭对《和解协议》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担:本案仲裁费100,216元。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已预交200,432元,冲抵上述仲裁费后,剩余部分100,216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 执行裁定结果: | 2021年12月29日 | 被强制执行 |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794563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 ||||||
19 19 | 深圳市源佳物流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运输费本金人民币2,397,293.80元和暂计至2021年7月5日利息9,889.58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5日起按未还本金2,397,293.80元为基数按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40,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法院执行费等)。 撤案裁定: 依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仲裁院决定撤销本案。 鉴于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谁让你去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为14,868元。申请人已预交56,522元,冲抵上述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41,654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 | 2021年12月2日 | 已裁定撤案 |
20 20 | 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三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的票据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为6,203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以上1-2项合计:2,006,203元) 调解协议: 1、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1)粤0305民初22711号案涉案票据金额2,000,000元,该笔款项2,000,000元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有限公司; 2、本案受理费11,424.8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450元,合计19,874.81元,由原告承担; 3、如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调解书将约定的任意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全部款项。原告并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第一项欠付款(不含第二项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至及 | 2021年12月21日 | 结案 |
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11,424.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1 2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8,22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由报告一、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申请人特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为本案被告。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 2021年11月26日 | 撤诉结案 |
22 22 | 巫*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361,565.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22,985.53元,共计为2,584,551.05元;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以上第1、2项仲裁请求合计为2,654,551.05元) 调解结果: 1、关于和解协议:本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调而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安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2、仲裁庭对和解内容的调整: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约定“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就所有尚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乙方逾期支付之日起开始按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起付清之日止”。 由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月息2%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仲裁庭对此无法确认。参照上述规定,仲裁庭决定将前述约定调整为“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就所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乙方逾期支付之日起开始按年息15.4%支付利息,直至其付清之日止”。 3、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担:本案仲裁费28,298元,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56,596元,冲抵上述仲裁费后,剩余部分28,298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28,198元。 | 2021年9月13日 | 已结案 |
23 23 | 巫*武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碎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DJ2021CG005);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4,578.0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9,833.3元共计为594,441.39元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4、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以上第2、3想仲裁请求合计为614,411.39元) 调解结果: 1、关于和解协议:本案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调而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其他安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范畴,仲裁庭对该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2、仲裁庭对和解内容的调整: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约定“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就所有尚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乙方逾期支付之日起开始按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起付清之日止”。 由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月息2%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仲裁庭对此无法确认。参照上述规定,仲裁庭决定将前述约定调整为“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就所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以尚欠款项为本金,从乙方逾期支付之日起开始按年息15.4%支付利息,直至其付清之日止”。 3、关于本案仲裁费用的承担:本案仲裁费15,205元,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及《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30,410元,冲抵上述仲裁费后,剩余部分15,205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15,205元。 | 2021年9月13日 | 已结案 |
24 24 | 顾*刚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6,799,461.96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23,581.03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7,123,042.99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6,399,461.96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1,477.14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41,717.05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7,123.04元。 以上共计6,924,779.19元。 | 2022年3月1日 | 已被强制执行 |
和解结果: 甲方同意乙方分六期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5,399,461.96元(人民币,下同--仲裁庭注),其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和解款项393.200.67元于南山法院解除在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和解款项1966003.33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572.802.67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89151.76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89151.76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89,151.76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和相关费用,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 ||||||
25 25 | 刘*英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4,167,212.59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63,283.75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4,380,496.34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4,167,212.59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63,283.75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98,330.38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380.5元。 以上标的暂计4,438,207.22元。 调解结果: 甲方同意乙方分六期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4167212.59元(人民币,下同--仲裁庭注),其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和解款项 30346556 元于南山法院解除在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和解款项1517327.82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213862.26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377518.98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377518.98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377518.98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和相关费用,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 2022年3月1日 | 已结案 |
26 26 | 聂*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11,945,497.12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81,405.65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5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12,476,902.77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11,945,497.12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181,405.65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68,522.71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 | 2022年3月1日 | 已结案 |
12,476.9元。 以上标的暂计12,712,902.37元。 调解结果: 甲方同意乙方分六期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11,945,497.12元(人民币,下同---仲裁庭注)。其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和解款项869,897.31元。于南山法院解除在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一日内支付和解款项4,349,486.55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3479589.24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082174.68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082174.68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082174.68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和相关费用,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 ||||||
27 27 | 陶*宝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4,998,803.72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75,912.39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6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5,234,716.11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4,541,052.74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0,675.29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36,979.75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234.72元 以上共计4,898,942.5元 调解结果: 甲方同意乙方分六期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4,541,052.74元(人民币,下同--仲裁庭注),其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和解款项330,689.42元,于南山法院解除在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和解款项1653,447.12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322757.7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11386.17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11386.17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11,386.17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和相关费用,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 2022年3月1日 | 已结案 |
28 28 | 黄*颖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1,410,930.25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426.54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1,482,356.79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1,410,930.25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1,426.54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7,150.48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482.36元。 以上标的暂计1,505,989.64元。 调解结果: 甲方同意乙方分六期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1410930.25元(人民币,下同--仲裁庭注),其中: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和解款项102747.04元。于南山法院解除在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和解款项513.735.18元千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41098815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27819.96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27,819.96 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和解款项127819.96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和相关费用,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和解款项后三日内,向南山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乙方因本案被查封、冻结的全部财产。 | 2022年3月1日 | 已结案 |
29 29 | 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592,078.5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95,398.2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以上1-2项合计为24,787,476.78元。 裁定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所有的价值24,787,476.78元的财产。 调解结果: 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5月5日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货款26100000元:该款项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应于2022年6月15日以银行转帐付款方式支付1864285.71元,第二期至第十四期应于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每月的15日前以转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864285.71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三和支行,帐号:44050171714500000746):如上述款项连续两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及其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自起诉之日起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2年5月30日 | 被强制执行,限期执行房产 |
30 30 | 焦*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年终奖差额10,593.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合计金额:15,593.1元。 | 已和解撤诉 | |
31 31 | 深圳市旌泓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混凝土外加剂货款679,288.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6,683.30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损失;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0.00元。 (上述1-3项暂合计745,971.3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调解结果: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编号为STDTJ2020CG019《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679288.68元。现因双方和解,甲方仅要求乙方承担货款人民币679288.68元、案件仲裁费人民币 16,850元(由于双方和解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案件实际费用为 | 2022年5月18日 | 已和解,未履行和解款 |
33,700元的一半,即16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0元(未实际发生--仲裁庭注),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696,138.68元。 | ||||||
32 32 | 田*鹏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5,402.49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8,794.66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以上金额总计:69,197.15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六被告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49748.4 律师费:4230.69 | 2022年10月24日 | 被强制执行 |
33 33 | 任*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5,484.2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283.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以上金额总计:50,767.67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六被告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40283.4 律师费:5000 | 2022年10月24日 | 被强制执行 |
34 34 | 张*福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5,840.5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248.2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以上金额总计:51,088.74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六被告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35770.95 律师费:4443.79 | 2022年10月24日 | 被强制执行 |
35 35 | 周*东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5,583.71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450.75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以上金额总计:51,034.46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六被告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34707.7 律师费:4290.12 | 2022年10月24日 | 被强制执行 |
36 36 | 张*发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4,844.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822.7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的相关证明。 以上金额总计:60,667.5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六被告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45219 律师费:4448.7 | 2022年10月24日 | 被强制执行 |
37 37 | 杨*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5,284.79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278.73元; 36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的相关证明。 以上金额总计:42,563.52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六被告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案六被告律师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补偿金:27455.4 律师费:4252.86 | 2022年10月24日 | 被强制执行 |
38 38 | 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30,271.33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合同款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为118,822.43元,详见附件《被申请人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2、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986元和保险费1,500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和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仲裁标的额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470,579.76元) 判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330271.33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两部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第一部分以人民币206,640.1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算;第二部分以人民币12363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算)。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9,986元、保险费人民币1500元、保全费人民币2865.39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6,37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6,37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6,374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 2022年8月22日 | 被强制执行 |
39 39 |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31,71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8,016.36元(计算方法:自2021年6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31,71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 月 20 日,金额为8,016.36元),合计339,727.86元,并要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结果: 原告已撤诉 | 2022年5月6日 | 原告已撤诉 |
40 40 | 东莞市恒溢达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3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3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该利息为96,406.19元】 以上款项合计为:4,424,406.19元 2、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结果: 原告已撤诉 | 2022年5月10日 | 已撤诉,案件已结 |
41 41 | 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520,540.00元和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7,898元和保险费1,800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和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仲裁标的额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636,342.26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2054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含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2480.90元和以人民币5205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7898元、保全费人民币3.692.71元、保险费人民币1.8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95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095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958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 2022年8月22日 | 被强制执行 |
42 42 | 何*欣、何*云、林*玲、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七原告货款16,559,364.41元,利息暂计为294,000元,本息合计16,853,364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七原告律师费20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支付七原告因本案诉讼保全而支出保险费21,000元(以实际缴费金额为准)。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一至三项合计17,074,364元。 裁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嘉欣、何秀云、林华玲、王命才、林茂忠、何嘉莹、何成章货款人民币1655936441元及逾期付 | 2022年9月30日 | 已判决,被强制执行 |
王*才、林*忠、何*莹、何*章 | 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100 万、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3559364.41元的利息分别从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7日、20223月1日、2022年4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嘉欣、何秀云、林华玲、王命才、林茂忠、何嘉莹、何成章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嘉欣、何秀云、林华玲、王命才、林茂忠、何嘉莹、何成章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21074.36元;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管理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43 43 | 李*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应付货款6,038,147.96元及利息290,58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费暂计63,28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4、合计金额:6,392,020.96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038147.96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用人民币42191元、担保费人民币3835.2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207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92,078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92,078元。 | 2022年5月23日 | 被强制执行。 |
44 44 | 李*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应付货款7,701,768.02元及利息370,64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费暂计80,72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4、合计金额:8,153,140.02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701768.0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53816元、担保费人民币4891.8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7,92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079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 | 2022年5月23日 | 被强制执行。 |
人支付人民币107929元。 | ||||||
45 45 | 李*诚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应付货款3,001,263.32元及利息144,43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暂计31,45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合计金额:3,177,156.32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921263.32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20,971元、担保费人民币2541.7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1,73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1,733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1,733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 2022年5月23日 | 被强制执行。 |
46 46 | 魏*瀚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应付货款7,267,343.75元及利息349,74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暂计76,17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4、合计金额:7,693,254.75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267343.75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50780元、担保费人民币4615.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378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0378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3789元。 | 2022年5月23日 | 被强制执行。 |
47 47 | 刘*龙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97,923.42元及逾期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以上暂计427,923.42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仕龙支付货款397923.42 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12月17日至付清前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 | 2022年5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仕龙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仕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48 48 | 张*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97,738.58元及逾期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以上暂计827,738.58元。 判决结果: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797738.5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97738.5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以上暂计人民币827738.58元。 | 2022年5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49 49 | 周*鑫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687,326.92元及逾期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估计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以上暂计2,717,326.92元。 判决结果: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687326.9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 2687326.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以上暂计人民币2717326.92元。 | 2022年5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50 50 | 文*辉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63,691.84元,及利息7,128.15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63691.84元和截至2022年6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160.94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63,691.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0%的标准,从2022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32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432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320元。 | 2022年7月22日 | 被强制执行 |
51 51 | 周*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197,286.67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839.26元。 3、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4,512,125.93元) 4、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请求: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2月17日,合同编号为STDXDJ2021CG018《机制砂、碎石、石粉买卖合同》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 4197286.67 元、逾期付款利息114839.26元(截至2021年12月3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元。现因双方和解,甲方仅要求乙方承担货款人民币 4197286.67 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0000元、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7208元(以仲裁院调解书最终确定的仲裁费为准)、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512元,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4344006.67元 | 2022年3月4日 | 被强制执行,已结案 |
52 52 | 郑*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253,763.44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63,937.18元。 3、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2,417,700.62元) 4、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2月17日,合同编号为STDXDJ2021CG027《碎石买卖合同》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2253,763.44元 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63,937.18元(截至2021年12月3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现因双方和解,甲方仅要求乙方承担货款人民币2253.763.44元、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7114元(以仲裁院调解书最终确定的仲裁费为准)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418元,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2,288,295.44元。 | 2022年2月25日 | 已执行完毕 |
53 53 | 广州聪盈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015,878.2元; 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其金额为15,737元。 3、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015,878.2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人民币133672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该人民币1336721.4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679,156.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该人民币679156.8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 元。 | 2022年12月1日 | 被强制执行 |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32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仲裁院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 ||||||
54 54 | 广州聪盈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426,460.5元; 2、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起金额为26,750元; 3、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426,460.5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人民币2797,232.7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该人民币2,797,232.7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629227.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该人民币629227.8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79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仲裁院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 2022年12月1日 | 被强制执行 |
55 55 | 上饶县鑫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材料货款1,001,620,49.1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3,061元; 3、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材料货款人民币10,016,049.17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计至2022年5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6,888.85元(自2022年5月25日起,违约金以人民币 10,016,049.17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14,239.11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38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13,81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3817元。 | 2022年11月7日 | 被强制执行 |
56 56 | 王*晖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贵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3,281,363.7元及利息1,367,282.8元; 2、请求贵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万元; 3、请求贵院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4,948,646.5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831363.7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计至2022年3月3日的利息人民币 | 2022年11月21日 | 已结案 |
72126.85元(后续利息以人民币10831363.7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2年3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217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64139元,其中人民币16217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剩余人民币1.960元由仲裁院退还申请人。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62179元。 | ||||||
57 57 | 深圳市森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2,211,865.75元及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泥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森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2131865.75 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213186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3日起算直至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泥土分公司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22年6月7日 | 已和解 |
58 58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宏源兴业贸易商行、谢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二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4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二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上述1-3项暂计1,653,066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 原告已撤诉 | 2022年9月28日 | 原告已撤诉 |
景龙 | ||||||
59 59 | 文*云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82,196.35元,及利息25,361.03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382196.3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如下:以人民币820,957.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8359.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52878.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412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412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4126元。 | 2022年8月11日 | 被强制执行 |
60 60 | 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63,476.37元,及利息131,256.85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163476.37元和截止至2022年4月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032.93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计算如下:以人民币3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从2022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标准,从2022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93476.37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从2022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499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499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4998元。 | 2022年8月11日 | 被强制执行 |
61 61 | 文*良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96,241.59元,及利息105,847.55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96241.59元和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84.15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如下:以人民币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标准,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 2022年8月11日 | 被强制执行 |
之日止:以人民币426241.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从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07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707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070元。 | ||||||
62 62 | 刘*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98,303.29元,及利息5,162.4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898,303.29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以人民币241,46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以人民币402,447.4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96,31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6日、以人民币327,191.9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01,17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3日、以人民币168,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63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7,63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7,637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2年11月9日 | 被强制执行 |
63 63 | 深圳市旌泓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3,187.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5,693.3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上述1-3项暂合计288,880.54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裁决结果;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编号为STDXDJ2020CG016《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63,187.20元。现因双方和解,申请人仅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货款263,187.20元、案件仲裁费8597.50元(案 件受理费为 17195元,到仲裁院调解,仅收取受理费的一半即8,597.50元),合计总金额为271,784.70元。 2.被申请人按照下列时间、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271,784.70元; ①2022 年 5 月 15 日前付款 33,973.10元;②2022年5月31日前付款33,973.10元;③2022 年6月30日前付款33,973.10元;④2022 年7月31日前付款33,973.10元;⑤2022年8月31日前付款33973.10元;⑥2022年9月30日前付款33973.10元⑦2022年10月 | 2022年6月17日 | 被强制执行 |
31日前付款33973.10元;⑧2022年11月30日前付款33973元申请人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户名:深圳市旌泓建材技术有限公司账号:755937221910802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以上付款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以银行实际到帐为准。 3.如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履行和解协议第二条的付款义务外,还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和解放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并以欠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后续利息。 4.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本案涉债权债务结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 ||||||
64 64 | 刘*煌 | 深圳市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053,124.95元,利息44,119.49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2053,124.95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人民币928,076.7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以人民币1546,794.62元为基数,自 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3,797.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止,以人民币506,32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险费人民币35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13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1,30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1,308元。 | 2022年11月9日 | 已执行完毕,结案 |
65 65 | 齐*林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7,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7,895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52,895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3789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三、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人民币7000元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7月20日 | 裁决已出。错过起诉期,待履行 |
66 66 | 胡*伟、周*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15,892.33元及利息暂计为368,518.4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双伟、原告周方支付货款335892.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2年4月18日的违约金为276388.84元,此后的违约金以3315,892.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双伟、原告周方支付律师费37000元; 三、驳回原告胡双伟、原告周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22年7月8日 | 被强制执行 |
67 67 | 邱*进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420元; 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4,727元; 3、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 2022年7月11日 | 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
68 69 | 王*谷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4,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6月30日至2022年5月14日)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6日 | 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
69 70 | 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8,076.98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第一次供货次月25日起至 2022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62,811.72元, 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1-2项暂计890,888.7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木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全担保费。 | 已和解 | |
70 71 | 郑*委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金16000元 2.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26日至6月9日工资9000元 3.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工资2316.7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68.38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1日 | 已结案 |
71 72 | 冯*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00元 2、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26日至6月9日工资9900元 3、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5日工资差额15400元 4、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15400元”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工资15417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481.33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1日 | 已结案 |
72 73 | 梁*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 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60元 2.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26日到6月9日工资8870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6日到2021年4月25日底薪12100元 3.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4月25日底薪12100元”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串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工资1886.7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93.78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1日 | 已结案 |
73 74 | 冯*利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0元(贰万陆仟元) 2、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26日至6月9日的实际工资9000元(玖仟元) 3、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25日工资差额34400元(叁万肆仟肆佰元) 4、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25日工资差额34400元”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工资1330.7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77.47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1日 | 已结案 |
74 75 | 郭*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2022年2月1日至2月28日工资 905.62 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8.12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3230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日至5月24日的工资2524.6元。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909.47元。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各项金额合计82577.81元。 裁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25日工资差额34400元”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工资1330.74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77.47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裁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1日 | 已和解 |
75 76 | 江苏奥莱特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12381.44元; 2.判令被告以4312381.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2381.44元及逾期利息(以4312381.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 2022年5月26日 | 被强制执行 |
76 77 | 深圳市劦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承包款500743.8元;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8542.3元; 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49038元; 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73.14元; (其中劳务承包款、材料款以559286.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 自2021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6日工程款以49038元为基数,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2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6日, 嗣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之日止)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617097.24元 结果; 撤诉 | 2022年8月23日 | 已履行和解协议 | |||
77 78 | 范*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6日至 2021年4月25日工资差额12642 元(8209 元/月*2 个月-1888*2 个月): 2、请求被申请人二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决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49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本仲裁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7月22日 | 被强制执行 |
78 79 | 罗*平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6日至 2021年4月25日工资差额11224 元(7500 元/月*2 个月-1888*2 个月): 2、请求被申请人二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决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224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本仲裁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2022年7月22日 | 被强制执行 |
79 80 | 王*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碎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YD2021CG011)项下货款人民币 4,093,245.18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94,660.79 元(该违约金以被申请人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利率,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 2022年5月20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70,00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标的暂计人民币4,257,905.97 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4093245.18元。 (二)被申请人自2022年6月20日起以人民币830271.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申请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担保费人民币425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480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480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4,801元。 | 2023年3月1日 | 已裁决 |
80 81 | 叶*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0元。合计金额:25000.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人民币1140.9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75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4816元的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9月5日 | 已和解 |
81 82 | 卢*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2月12日)25000.0元。合计金额:25000.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2月12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4654.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5日 | 已结案 |
82 83 | 田*荣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45000元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5000元。 | 2022年9月8日 | 已裁决,未付款 |
83 84 | 深圳市华天盟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粉煤灰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5411.20元(大写:人民币参拾壹万伍仟肆佰壹拾壹元贰角);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243.13元(以315411.20元为基数,按5.55%的年利率,自2022年5月26日开始暂计至2022年5月30日,以后损失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315654.3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华天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15411.2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以上款项由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78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78000元,第三期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78000元,第四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81411.20元(款项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深圳市华天盟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支行;账号:765363208217),如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深圳市华天盟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深圳市华天盟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终结。 | 2022年8月22日 | 已调解付款 |
84 85 | 刘*鹏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合共¥2117978.8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暂计至仲裁申请日2022年5月13日,为24162.61元 (货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117978.88元为基数, 从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117978.88元。 (二)被申请人以货款人民币211797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63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6325元。 | 2022年12月6日 | 被强制执行 |
85 86 | 卢*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0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500*9=1305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0*2=290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01月25日,2个月的病假工资实际:18000元. 合计金额:4075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人民币73522.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01月25日的病假工资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9月23日 | 已结案 |
86 87 | 深圳市华天盟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799,011.1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染拾玖万玖仟零壹拾壹元壹角);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79457.07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浮动(即5.775%)计算。其中412266元自2021年8月27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26日;1243418.9元自2021年10月28日暂计至2022年5月26日;734187.6元自2021年12月14日暂计至2022年5月26日;409058.6元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上述款项以后损失继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止); 三、裁决仲裁申请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798931.1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不超过申请人主张的年利率5.775%),以人民币41226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计至2022年5月5日;以人民币21218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2006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21453.1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5616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958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4286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5036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295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295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 2022年11月21日 | 被强制执行 |
87 88 | 欧*军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 仲裁请求:(暂合计742085.80元)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78095.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8095.85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暂合计至2022年5月24日为2508.95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次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81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7895.85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78095.8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从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8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230.42元、保险费人民币1481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24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0.24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242元。 | 2023年1月13日 | 已结案 |
88 89 | 东莞市润和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 | 仲裁请求:(暂合计2563010.99元)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345423.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1796.4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以1393627.05元为基数,从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暂合计至2022年5月24日为12472.5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次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115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2323710.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944196.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9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险费人民币5115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11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011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112元。 | 2023年1月31日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89 90 | 李*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127,632.43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8,078.75元(该违约金以被申请人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85,711.18元 | 暂未有判决时间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90 91 | 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 | 仲裁请求:(暂合计1196551.51元)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87824.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1476.9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以326347.26元为基数,从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暂合计至2022年5月24日为6339.3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次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388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87824.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61,476.9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保险费人民币2388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81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781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7814元。 | 2023年1月31日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91 92 | 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 | 仲裁请求:(暂合计3924253.45元)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59852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50144.71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以1448376.79元为基数,从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暂合计至2022年5月24日为17899.95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次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832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598521.50元,并自2022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2150144.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832元、保全费人民币 | 2023年4月7日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5000元。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94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194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1,947元。 | ||||||
92 93 | 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分期车款人民币900,000.00元,以及延付的利息人民币13770,32元(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5%计算),并请求计付至清偿之日,暂计人民币913,770.32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等由被告一、二、三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士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地良材公司,天地涅凝土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3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天地良材公司、天地混凝士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434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2022年12月1日 | 已二审判决 |
93 94 | 何*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849960.72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849960.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649960.72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 1649960.7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369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43695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 | 2022年12月26日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43,695元。 | ||||||
94 95 | 何*贵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783218.13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783218.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783218.1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83218.13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3094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43094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43094 元。 | 2022年12月26日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95 96 | 钟*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申请: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918664.41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918664.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918664.4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918664.4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4312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431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4312元。 | 2022年12月26日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96 97 | 伍*芬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82022.2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为人民币57242.3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三项仲裁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3159264.5元。 四、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82022.20元。 (二)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20日起以人民币184921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以人民币1232808.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2023/2/29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5407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540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97 98 | 深圳市健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泵车租赁费135296.6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0588.98元(以以135296.6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算,按每日1%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5月1日止为40588.98元);以上共计175885.58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和解结果: 一、被告确认分两期向原告支付款项135296.6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支付67648.3元;第二期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支付 67648.3元; 二、若被告按上述期限足额付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以135296.6元扣除已付款后的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后,双方就本案所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履行完毕; 四、本案受理费 150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2022年9月26日 | 已和解 |
98 99 | 陈*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应付货款人民币2228934.28元及利息34325.59元(其中以1337360.57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891573.71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立案之日开始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暂计2263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4、合计金额:2285891.87元。 | 申请撤销仲裁中 |
99 100 | 深圳市础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LC2021CG016)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36557061.26元,税费1338808.53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6349378.46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50%,即年利率5.55%,从202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4500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保全保险费损失28000元。 六、案件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以上请求标的暂共计38373869.79元) 调解协议: 1.甲方向法院申请解封乙方宁波银行账户,解封当日,向甲方支付8000000元,乙方不得转移该账户内款项。甲方于收到前述款项2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封乙方其他银行账户。 2.乙方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2023年4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0元。以上分期回款数额不包含双方另行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的其他回款方式所回数额。 3.乙方承诺剩余全部款项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4.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款项前,开具足额发票。 二、如乙方连续两期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则甲方可以就全部到期和未到期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除偿还剩余和解款项外,还应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同时乙方还需承担甲方律师费损失45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于2023年1月21日前向甲方支付。 | 2022年10月9日 | 已被强制执行 |
100 101 | 兴义市远湖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捌拾伍万伍仟肆佰贰拾叁元整(¥855423),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结果: 撤诉 | 2022年11月18日 | 已撤诉 |
101 102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凌钊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89,995.71元;并以1,289,995.7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9029.97元); 二、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50000元。(合计1,349025.68元) 三、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89,995.7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89397.8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从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918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918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9186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 2023年2月20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02 103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凌钊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 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34,174.83元;并以334,174.8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15372.04元);并以10054.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13日支付利息6733.83元。 二、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0,000元。(合计376,280.70元) 三、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34174.83元和截止至2022年4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796.08元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46332.1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从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1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34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034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342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支付完毕。 | 2023年2月20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03 104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君子建筑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344,114.10元;并以3344114.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153,829.25元);并以2,006468.4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支付利息 43,139.07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110000元。 (合计3,651082.42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344114.10元和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0455.35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344114.1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从2022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1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961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961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9612元。 | 2023年3月17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04 105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宗荣建筑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31,766.43元;并以931766.4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42,861.26元);并以397006.8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支付利息14093.74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40,000元。 (合计1,028,721.43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31766.43元和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847.68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31766.4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从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了。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30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630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6304元。 | 2023年3月2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05 106 | 宋*嘉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120762.0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2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56848.02元,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 6月1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上第1-2项仲裁请求金额暂合计为2277610.09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120762.07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120762.0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从2021年6月21日起算,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险费人民币1822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54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754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543元。 | 2023年2月15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06 107 | 龙门县鹏业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392,598.48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5,121.05元(该违约金以被申请人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5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2,231.59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419,951.12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392598.4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7月5日为人民币45070元,之后以人民币392598.4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保险费人民币1.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9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191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913元。 | 2023年2月1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07 108 | 刘*龄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运费127456.3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合计金额:137456.39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运费人民币123991.3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230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 | 2023年2月14日 | 已裁决 |
108 109 | 赵*贵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3日解除; 2.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000元。 合计金额:9000元。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 2022年10月13日解除。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1月16日 | 已裁决 |
109 110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君子建筑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317.08元;并以143817.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66155.82元;并以862902.06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支付利息30,633.02元;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60,000元。(合计元) 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 合计金额:159958.2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38170.08元和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665.69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438,170.0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30%,从2022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4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140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1400元。 | 2023年2月28日 | 已裁决,待撤销 |
110 111 | 孟*峰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已撤诉 | 2023年1月3日 | 已撤诉 |
111 112 | 孟*峰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解除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结果: 已撤诉 | 2023年1月10日 | 已撤诉 |
112 113 | 范*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为: 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停工工资(从 2022年10月26 日至 2022年12月12日),小计金额:2082.21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114635.65元; 3、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停工工资2082.2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8053.5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2023年2月27日 | 已裁决,待撤销仲裁 |
113 114 | 深圳市宏长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79, 990. 81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2年8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3, 239. 15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 000. 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合计金额:813,229.96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22,379.8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 | 2023.3.30 | 已裁决,待撤销仲裁 |
622,379.8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30%,从2022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86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814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84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184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1842元。 | ||||||
114 115 | 翟*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碎石购货款565689.94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金额人民币6976.84元【以565689.9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日,计算公式:利息=565689.94元×3.70%×(4个月÷12个月)=6976.84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计金额人民币9069.89元【以565689.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为基础加计30%计算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2022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日,计算公式:违约金=565689.94元×3.70%×(4个月÷12个月)×(1+30%)=9069.89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4、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各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81736.67元(不含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碎石购货款人民币565,689.9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人民币565689.9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663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663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6634元 | 2023年3月29日 | 已裁决,待撤销仲裁 |
115 116 | 廖*娣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62346.2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5日为人民币45760.05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0000元。 合计金额:1328106.34元。 裁决结果: | 2023年4月3日 | 已裁决,待撤销仲裁 |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262,346.2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人民币1262346.29元为基数,按3.85%年利率,自2023年1月25日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本案发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1262.35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999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899.9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5099.1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899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5099.10元。 | ||||||
116 117 | 深圳市龙岗区诚鑫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4,976,247.3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2年3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400,365.73元, 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支付 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40,000.00元; (上述1-3项合计5,516,613.0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976,247.34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058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750元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82.97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5562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8890.5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6,671.5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556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6,671.50元。 | 2023年4月3日 | 已裁决,待撤销仲裁 |
117 118 | 李*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0,554.7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年终奖差额100,8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度年终奖差额100,8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61.81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深劳人仲案【2020】10050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改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差额100,800元。 2、请求判令撤销深劳人仲案【2020】10050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改判: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61.81元。 3、维持深劳人仲案【2020】10050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1、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李*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金差额100,800元及律师费461.81元; 2、驳回原告(互诉被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互诉双方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各5元,已各自预交,由各自负担。 | 2022年9月8日 | 被强制执行 |
118 119 | 贺*军 | 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620元、退回水电费3,022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二被告拒不开通水电气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6,60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被告为房屋开通水电气之日即2021年3月3日止,参照同地段的房屋的租金标准每月2,000元计算,损失为:6,6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金额合计:12,242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远军支付租金损失36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贺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21年12月27日 | 已判决 |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远军负担58.03元,被告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元;被告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0元。 | ||||||
119 120 | 深圳市天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福苑小区管理处、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护服务费91,800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天立公司支付保养费 91800元; 二、驳回天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95元,由天地物业公司负担。天立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095元,天地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立公司支付。 | 2023年3月30日 | 二审已判决,申请再审 |
120 121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浪淘沙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35万元,并以4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以上共计4,402894.58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法院执行费等)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诉。判决结果: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11月1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人民币435万元,利息应从2021年7月23日起以435元为基数按照1LPR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止,为54894.58元。 二、被告分两期还清全部欠款本金人民币435万元: (1)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一期135万元 (2)被告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300万元; 三、如被告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付清全部款项的,被告拖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如期足额还款逾期超过15天的,则被告需立即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本金人民币435万元的全部剩余本金给原告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2021年7月23日起开始按4倍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42039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400元)和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人民币,且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021年12月17日 | 被强制执行 |
四、原告及被告同意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 ||||||
121 122 | 惠州鸿创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0,00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1,682,378.23元; 2、本案的受理费(含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鸿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660009.6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0.7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9970.70元案件受理费和5000元保全费,由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惠州鸿创贸易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15日 | 二审已判决 |
122 123 |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152,964.31元及违约金1,007,013.78元,本案诉讼标的合计7,159,978.09元。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和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52964.31元、仲裁费用116021.54元(具体以实际产生为准),共计6268989.85元。 二 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9日前原告支付1316021.54万元,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52964.31元,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90万元,5月30日向原告支付100万元,付款方式为:支付到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工博罗县石湾支行,账号:200802501920 0022502)。 三、如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1730664.42元。如有一期未支付,原告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作为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自愿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2022年3月3日 | 被强制执行 |
123 124 | 汤*芳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支付经济赔偿等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6,57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26,31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12,240元。 裁决结果: | 2022年2月24日 | 已裁决 |
一、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汤兰芳支付2021年8月份、9月份工资共计6578元。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汤兰芳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180元。 三、驳回申请人汤兰芳其他仲裁请求。 | ||||||
124 125 | 戴*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07,588.24元及利息53,731.34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407588.24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自2022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533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5333元。 | 2022年8月26日 | 被强制执行 |
125 126 | 郑*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442.94元(2022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期间:2,112.94元;2022年3月26日至4月25 日期间:3,140元,2022 年4月26日至5月17日期间:3,19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安全奖金2,290元(202111月26日至12月25日1,030元;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960元,202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160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17日14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536元(2个月*月平均工资7,768元=15,536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34,269元。 判决结果: 一、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昌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536元: 二、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昌虎律师费5000元; 三、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判项一、二所负郑昌虎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一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2年11月17日 | 已终审判决 |
126 127 | 何*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71433.01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3171433.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天地远东混凝一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聃支付货款3171433.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171433.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何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27 128 | 杨*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72520.35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172520.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美平支付货款2172520.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172520.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 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杨美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28 129 | 何*琴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740327.8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474032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二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雅琴支付货款474032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740327.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 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何雅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29 130 | 张*燕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99310.85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379931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秀燕支付货款3799310.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799310.8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 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张秀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30 131 | 陈*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19394.7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2193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友风支付货款221939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219394.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陈友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31 132 | 林*英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74036.88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474036.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炎英支付货款1474036.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4740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林炎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32 133 | 何*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60003.42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860003.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文芳支付货款 860003.42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6000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何文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33 134 | 钟*坤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61809.82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961809.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志坤支付货款2961809.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961809.8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钟志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34 135 | 钟*英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99974.01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3999974.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天地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玉英支付货款3999974.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999974.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天地集团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钟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3月20日 | 被强制执行 |
135 136 | 傅*丽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2022年度)3131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1362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620元。 合计金额30371元。 裁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二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362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0299.6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631.39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9月5日 | 已结案 |
136 137 | 范*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工资差额12642元(8209元/月*2个月-1888*2个月); 2、请求被申请人二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裁决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642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2022年10月31日 | 被强制执行 |
137 138 | 罗*平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工资差额11224元(7500元/月*2个月-1888*2个月); 2、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5113.63元(7500元/月/22天*5天*300%) 3、请求被申请人二对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122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448.28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10月31日 | 被强制执行 |
138 139 | 何*、陆*容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容、何*共计人民币800万元以收购原告陆*容、何*合计持有的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20%的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21年12月21日 | 已结案 |
判决结果: 一、上诉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陆春容、何文同意由上诉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00万元收购被上诉人陆春容、何文20%股份; 二、上诉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诺在2022年1月26日之前支付1061738元(含一审诉讼费61738元),在2022年3月30日之前支付370万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的230万元。以上款项均由上诉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至被上诉人陆春容、何文指定账户 | ||||||
139 140 | 株洲九骏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株洲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欠款352,61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52,6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计算所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为12,869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甲方于2022年4月25日之前且于收到乙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一次性支付乙方(2021)湘0211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泵车租赁款 352610元;同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一审法院开具的相应案件受理费票据后,于2022年4月25 日之前支付 3255元诉讼费给乙方。甲方原已收取的株洲九骏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40820元增值税发票于本协议签订2日内归还给乙方。双方对所交接票据签收确认。 | 2022年2月28日 | 已结案 |
140 141 | 苏*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所欠货款500,000元及利息21,441元(暂计至提起仲裁之日,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时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律师费25,000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三项合计人民币546,441元。 裁决结果: (一)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8711元,由申请人承担。电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871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 | 2022年11月9日 | 已判决 |
141 142 | 谢*龙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6,576,010.3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86,401.5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上述1-3项暂计7,862,411.9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结果: 已撤诉 | 2022年9月28日 | 已撤诉 |
142 143 | 徐*、苏*蓉、李*、胡*湘、卢*、李*杏、彭*、王*、姚*莉、石*铭、刘*春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终奖差额1,905,311.65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及2021年年终奖635,595.30元; 3、请求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5,000元。 合计金额:2,595,906.95元。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将15082号案中申请人徐*请求的2019奖金差额变更为121,929.17元; 2、将15083号案中申请人苏*蓉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01,352.78元、2020年及2021年奖金数额变更为110,000元; 3、将15084号案中申请人李*请求的2019奖金差额变更为234,301.79元; 4、将15085号案中申请人胡*湘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09,118.19元、2020年全年奖金219,718.94元、2021年1月1号至5月8日奖金73,239.64元; 5、将15086号案中申请人卢*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09,452.11元; 6、将15087号案中申请人李*杏请求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11,640.97元; 7、将15088号案中申请人彭*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44,505.75元、2020年奖金数额为20万元; 8、将15089号案中申请人王*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27,487.15元; 9、将15090号案中申请人姚*莉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26,000元; 10、将15091号案中申请人石*铭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881,206.17元; 11、将15092号案中申请人刘*春请求的2019年奖金差额变更为158,777.46元。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徐炼等11名申请人2019年度奖税前差额估计3,125,751.54元(各申请人的具体裁决金额详见附表,被申请人在支付年终奖时应依法为申请人代缴个人所得税); 2、被申请人支付徐炼等11名申请人律师费估计44644.72元(各申请人的具体裁决金额详见附表)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集团一审(对徐*7人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仲裁认定的年终奖及律师费。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杏二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杏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111640.97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杏律师费5000元; | 已裁决。集团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胡蜜湘、彭阳、苏慕容一审胜诉,集团上诉。李佳杏、卢杰、李静、徐炼一审胜诉,集团已上诉。石柱铭、刘新春、姚燕莉、王琳一审胜诉,集团已上诉。石柱铭案因律师通知集团缴费当天已错过上 |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卢*二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卢*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109452.11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卢*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二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23430179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二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121929.17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石*铭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石*铭 2019 年年终奖差额(税前)1881186.17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石*铭律师费4999.9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127487.15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姚*莉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姚*莉 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126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姚*莉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苏*容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度年终奖差额人民币101352.78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蓉2020年度年终奖人民币74585.13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蓉律师费人民币2397.72元。 | 诉期限,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
四、驳回原告苏*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彭*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2019年度年终奖差额人民币44505.75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2020年度年终奖人民币55674.17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律师费人民币 910.12元。 四、驳回原告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湘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9 年度年终奖差额人民币109118.19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湘2020年度年终奖人民币8026333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湘律师费人民币1356.93元。 四、驳回原告胡*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
143 144 | 深圳市旌泓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47,135.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2年7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65,786.17元,并以欠付的货款647,135.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6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1-2项暂计712,921.17 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47135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65.786.17元(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647.135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标准,自2022年7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84.60元、财产保全担保人民币712.92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958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958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586元。 | 2023年5月26日 | 已裁决 |
144 145 | 欧阳*平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LC2021CG026)项下货款人民币16,004,188.59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53,329.64元(该违约金以被申请人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5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6,790.48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6,564,308.71元 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946298.5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1272.94元,并应以人民币15946298.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和担保费人民币13252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949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9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90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60079元,冲抵本案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589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9,000元。 | 2023年4月23日 | 已裁决 |
145 146 | 希顿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173470.94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 合计金额:2173470.94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2022年12月2日 | 已裁定,驳回原告请求,原告上诉 |
146 147 | 黄*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粉煤灰货款93400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518.76元(已算至2022年10月31日,应继续计算至付清日为止)。 合计951523.7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和原告律师代理费。 判决结果: | 已结案 |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映支付货款9340052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映其他诉讼请求。 | ||||||
147 148 | 王*忠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82.45元(3576.49元/月X5个月) 裁决结果: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建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94.2元。 | 2023年5月15日 | 已裁决 |
148 149 | 株洲景悟商贸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78097.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4992.01元,详见附表)。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收回货款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 和解撤诉 | 已和解 | |
149 150 | 湖南凡益湘钢新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2240.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353778元(违约金以1012240.84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计算(699天),自2021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4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天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2项合计:1366018.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结果: 已撤诉 | 已撤诉 |
150 151 | 杨*顺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暂合计5162668.31元)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4807891.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07891.32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暂合计至2022年5月24日为44472.99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304元。 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四、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昌顺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2年11月21日 |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
151 152 | 邱*进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420元; 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4,727元; 3、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 2022年7月11日 | 已终审裁决,胜诉 |
152 153 | 黄*金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4,706,236.5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2年3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382,076.98元, 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的标准支付 自 2022年3月26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40,000.00元; (上述1-3项合计5,228,313.53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706,236.55 元。 (二)被申请人就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人民币4146268.32元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人民币2487.761元自2021年11月14日起计、人民币1658507.32元自2022年12月26日起计,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算至该部分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7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351.99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3097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8,274.25 | 2023年4月13日 | 已裁决 |
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4822.75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309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4822.75元。 | ||||||
153 154 | 深圳市龙岗区鑫阅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4,555,457.2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10,406.9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40,000.00元; (上述1-3项合计5,005,864.19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555,457.25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70,477元基数,以年利率4.745%为标准,自2022年12月2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3003.52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119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7119.5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64075.5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119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4075.50元。 | 2023年4月20日 | 已裁决 |
154 155 | 周*春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7,456,643.8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64,894.2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90,000.00元 (上述1-3项合计8,311,538.13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7456643.85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4986.92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8419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9841.9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88577.1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9841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8577.1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4月17日 | 已裁决 |
155 156 | 王*福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5,272,904.8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66,718.0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60,000.00元; (上述1-3项合计5,799,622.89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 裁决结果: | 2023年4月20日 | 已裁决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272904.81 元。 (二)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支付以人民币167115.21元基数,以年利率4.81%为标准,自2022年5月26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3479.77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798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7798.1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70182.9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7981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0182.90元。 | ||||||
156 157 | 黄*仲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务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年终奖215,480元(税后) 2、判决被告赔偿律师费5,000元 3、判决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计:200,48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孝仲劳务报酬215480元; 二、驳回原告黄孝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303.6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 2023年5月17日 | 二审维持原判 |
157 158 | 贾*军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终奖差额144,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变更仲裁请求: 1、将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5427号申请人贾*军原第一项请求变更为支付2019年终奖差额234,301.79元。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年终奖差额税前234,301.79元(被申请人在支付年终奖时应依法为申请人代缴个人所得税);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集团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无徐支付被告仲裁认定的年终奖及律师费。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贾建军2019年年终奖差额(税前)234301.79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贾建军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3年5月31日 | 二审维持原判 |
158 159 | 张*新 | 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9,177元(含平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日加班三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2年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2,133元(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满一年起算);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死亡赔偿金2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8日止的工资3,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截留捐款39,000元(申请人亲属张*富死亡时,其单位同事亲友发起捐款,被申请人截留);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正常医疗期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就医被克扣工资5,400元;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维权的律师费5,000元。 仲裁决定: 中止深劳人仲案【2021】15245号案件的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张崇新的诉讼请求 | 2022年7月11日 |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请求 |
159 160 | 张*亮、何*辉、彭*寿、张*良、赵*明 | 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张*亮)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7,204元、自2013年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2,615.9元、赔偿申请人自2012年7月入职至2013年1月期间共6个月未缴纳社保费的经济损失5,136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8,112元、少发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工资1,05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申请人支付维权律师费5,000元。共计109,117.9元。 (何*辉)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8,883元、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05年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9,967.7元、赔偿申请人自2004年2月入职至2009年3月期间共60个月未缴纳社保费的经济损失52,440元、支付少发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450元、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2374元、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共计229,114.7元。 (彭*寿)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2年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7,204元、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05年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2,133.10元、赔偿申请人自2011年12月入职至2013年1月期间共13个月未缴社保费的经济损失11,128元、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1,170元、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当享有的丧假工资1,000元、支付少发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工资750元、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共计118,385元。 (张*良)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 | 2023年8月7日 | 二审维持原判 |
160 161 | 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前海青森熠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鞠*慧、鞠*平、臧*香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33,575.34元(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日之后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3、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应还原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被告三对被告一应还原告所有款项在被告三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应还原告所有款项在被告四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2022年5月6日 | 已判决 |
161 162 | 深圳建利源建材经销部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合同 编号:STDXLC2021CG025)已依法解除,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欠付货款;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35249.56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月应结算未结算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每月结算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13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第2、3项暂计人民币【5648249.56】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建利源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STDXLC2021CG025)于2022年9月29日除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建利源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5635249.56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温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建利源建材经销部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以3051843.6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以3197806.6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以3318948.1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以357453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以4489473.4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以529546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35249.56元为基数: | 2023年3月15日 | 强制执行 |
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5.5%计算); 四、驳回原告深圳建利源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 ||||||
162 163 | 郭*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LC2022CG004)《碎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LC2022CG002)已依法解除,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欠付货款;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12934.05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月应结算未结算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每月结算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13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第2、3项暂计人民币【825934.05】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郭鸽与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LC222CG004)于2022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鸽支付货768678.5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鸽支付逾期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以 538074.95元为基数,按照 2022年3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以230603.55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8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8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郭鸽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5月16日 | 已结案 |
163 164 | 胡*才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53,336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6,248元【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实际拖欠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具状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二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决全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79,58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书才支付货65333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自2022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8月 | 已强制执行 |
164 165 | 湖南加美乐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35694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6267元(违 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实际请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 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356,94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088.57元以及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356.9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1%,从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9,85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9,85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39,854元。 | 2023年7月12日 | 已强制执行 |
165 166 | 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清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分期车款人民币300,000.00元,以及延付的利息人民币3871.23元(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5%计算),并请求计付至清偿之日,暂计人民币303,871.23。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共 同承担。 | 已强制执行 | |
166 167 | 深圳佳庆业建材经销部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LC2021CG024)已依法解除,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欠付货款;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53872.19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月应结算未结算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每月结算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13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第2、3项暂计人民币【3066872.19】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佳庆业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于 2022年8月 25 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佳庆业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3053872.19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佳庆业建材经销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其中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 9694.78 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3053872.19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部分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佳庆业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 强制执行 |
167 168 | 胡*路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18457.54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金额:318457.5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新路支付货款318457.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8457.54元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天地新材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新路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8月 | 强制执行 |
168 169 | 深圳市国富建筑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申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078,139.8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341元(以2,078,139.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被告收到中铁物贸(深圳)有限公司货款次日开始计算,直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 以上合计人民币2,157,480.89元 判决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75,86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7898号《民事判决书》,应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为:驳回深圳市国富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已判决 |
169 170 | 刘*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26,757.55元; 2、请求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支付2021年9月14日以926,757.55元为基数的利息; 3、请求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支付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 一、原告、两被告三方共同确认截至 2021年11月8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 743611.07 元。 二、上述确认款项 743611.07元,由被告分3期支付给原告:2021年 11月30 日前支付 250000元、2021年12月31 日前支付25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43611.07元。 三、若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若两被告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原告可就743611.07 元的全部未支付部分及逾期还款利息(2021年9月14 日至 2021年11月8日,以货款本金 743611.0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1 年 11 月9 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以货款本金743611.07 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 6584 元、保全费 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于 2021年 11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 | 2021年11月8日 | 强制执行 |
170 171 | 卢*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补回病假期间工资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03月05日共8,4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补回病假期间工资从2021年05月05日至2021年11月05日共48,000元。 判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26,622.64元;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强制执行 |
171 172 | 廖* | 陈孝根、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诉讼请求: 1、三被告赔偿原告1106195元(其中:生活费及护理费20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1630元、残疾赔偿金387636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37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后续治疗费20万元、财物损失1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误工费14.5万元、就诊期问住宿费6万元); 2、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被告二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廖梅赔偿42641699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2、驳回原告廖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097元,由原告负担370615元(予以免交),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负担2324.82元。原告已预交的30154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太平洋财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248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已判决 | |
172 173 | 李*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功薪酬剩余的40%,对应金额为50,636.02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钦2019年度税后剩余40%的年功薪酬50,636.0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21年10月18日 | 被强制执行 |
173 174 | 文*仙、胡*红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金差额人民币111,42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年终奖金人民币136,117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252,542元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奖差额人民币122,743.7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7月31日期人 | 已二审判决 |
民币131,115.1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258,858.85元 胡*红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红2019年度年终奖金税后差额792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红律师代理费156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仙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文*仙2019年度年终奖金税后差额72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文*仙律师代理费1454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174 175 | 东莞市恒溢达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593,147.13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该利息为45,198.92元。 以上款项合计为:1,638,346.05元。 2、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7 民初 6493 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东莞市恒溢达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593747.13 元及利息(以1593747.1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恒溢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26日 | 已结案 |
175 176 | 罗*梅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69,410.13元及利息40,714.82元。 以上暂计为:1,110,124.95元; 2、判令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十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永梅支付货款 1069410.13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未付款项1069410.13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罗永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6元、保全费1070.62元、管辖异议不成立费1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一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罗永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96元、保全费1070.6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一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8566.62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2023年8月3日 | 已二审判决 |
176 177 | 田*旺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74,050.4元及利息28,321.64元。 以上暂计为:802,372.04元; 2、判令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判决结果: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十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家旺支付货款774050.4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未付款项774050.40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田家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2元、保全费4531.86元、管辖异议不成立费1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田家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12元、保全费4531.8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 | 2023年8月3日 | 已二审判决 |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543.86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177 178 | 罗*红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79,703.54元及利息109,636.71元。 以上暂计为:2,989,340.25元; 2、判令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 2023年8月3日 | 已二审判决 |
178 179 | 李*运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48,058.91元及利息108,431.94元。 以上暂计为:2,956,490.85元; 2、判令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 2023年8月3日 | 已二审判决 |
179 180 | 殷*猛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 | 劳动(人事)争 | 殷道猛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900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2-05-26至2022-05-31) | 2023年12月15 | 强制执行 |
、刘*才、邓*军、罗*龙、袁*洪、叶*清 | 土有限公司 | 议 | 7500.0元; 合计金额:106500.00元. 刘殊才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297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4650元,2022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164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5月 31日综合服务费6225元(1245车×5元=6225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0924元(8个月×6365.5元=50924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71446元。 邓成军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387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5580元,2022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180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5月 31日综合服务费6480元(1296车×5元=648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28247元(21个月×6107元=128247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50114元。 罗应龙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22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6815元,2022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180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5月 25日综合服务费87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6690元(10个月×7669元=7669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02012元。 袁邦洪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139元(月平均工资4811.6元+4811.6元+21.75×6个工作日=6139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2174元(15个月×4811.6元=72174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86313元。 叶阳清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613元(月平均工资7534.5元+7534.5元÷21.75×6个工作日=9613元); | 日 |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2879.5元(11个月×7534.5元=82879.5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00492.5元。 | ||||||
180 181 | 朱*夫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157元 (2022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期间:,4,090元,202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 期间:4,490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17日期间:3,577元)。 2 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安全奖金,2,330元(2021年 11月26日至12月25日890元,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670 元2022年2月26日至3月25日240元,202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330 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17日2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62,904元(8个月*月平均工资,7,863元=62,904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85,391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1 182 | 刘*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437元(2022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期间:4,200元,202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期间:4,570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16日期间:2,667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安全奖金2,715元(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930元,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520 元2022年2月26日至3月25日355元。202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630,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17日28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370元(7.5个月*月平均工资8316元=,62,37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84,522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2 183 | 周*群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一、请求事项(请逐项列明):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度(2019.1.1-2019.12.31)的年终奖差额4322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合计金额:48228元 | 2023年6月14日 | 已判决 |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锡群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差额43228 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锡群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
183 184 | 罗*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488.7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54488.75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4 185 | 李*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77416.56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82416.56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5 186 | 龚*伍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0417.1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55417.1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6 187 | 曾*波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3348.1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58348.12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7 188 | 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756.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39756.4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8 189 | 黄*学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190.4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36190.44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89 190 | 岑*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2904.09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37904.09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90 191 | 华*艺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98.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41098.2元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91 192 | 古*鑫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77135.2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82135.28元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古*鑫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7018.52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古*鑫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4992.43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二审判决 |
192 193 | 付* | 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申请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度奖金人民币413000元、利息(413000元为基数,在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未收到判决书 | 已二审判决 |
193 194 | 伍*平 | 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申请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度奖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奖金人民币15117.05元、利息(15117.0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未收到判决书 | 已二审判决 |
194 195 | 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分期车款人民币450000.00元,以及延付的利息人民币17378.05元(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5%计算),并请求计付至判决之日,暂计人民币467378.05。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一、二、三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7民初 1591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7民初 15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0000元,并以3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利率标准以年利率5.55%为上限); 三、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付款责任的,由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4年3月20日 | 已结案 |
195 196 | 广东浪淘砂新型材料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购销合同 |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44434元及利息人民币6570元(以人民币21266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1年8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为1967元;以人民币331774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2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4603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费700元、律师费158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 | 未收到判决书 | 已二审判决 |
有限公司 | ||||||
196 197 | 叶*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102元(2022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6695元,2022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140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5月 25日综合服务费6270元(1254车×5元=627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7550元(12.5个月×6204元=7755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16元(4个月×月平均工资6204元=24816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24738元。 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人民币1140.9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75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4816元的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2年8月17日 | 已结案 |
197 198 | 彭*连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 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货款人民币2059944.28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32,261.15元(该违约金以被告到期未支付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告一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1、2、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用。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2112205.43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十分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彭秋连支付货款2059944.2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均以逾期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以货款167624.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875186.16元为基数自 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93155.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彭秋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上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 2023年8月 | 已二审判决 |
198 199 | 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分期车款人民币375,000.00元,以及延付的利息人民币6489.03元(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5%计算),并请求计付至清偿之日,暂计人民币381489.03。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一、二、三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9民初 9771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275000 元及利息(以12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三、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深圳市凌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9月21日 | 已结案 |
199 200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志文建筑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25,528.40元;并以1,025,528.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计47,174.31元);并以215317.04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支付利息26,129.32元; 二、 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承担清偿责任: 三、 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计1,098,832.03元) 四、 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 已判决 |
200 201 | 龙门县龙江镇盛康环保建材厂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1,885,901.86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69,821.66元(该违约金以被告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告一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5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用。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955,723.52元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原告龙门县龙江镇盛康环保建材厂支付货款人民币 1885901.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69821.66元(利息已计至2022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388721.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7月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龙门县龙江镇盛康环保建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9民初 11943 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龙门县龙江镇盛康环保建材厂支付货款 1885901.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69821.66 元(利息已 | 2023年12月12日 | 已二审判决 |
计至 2022年7月5 日,之后的利息应以 1388721.49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7月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龙门县龙江镇盛康环保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 ||||||
201 202 | 惠州联溢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运输服务费人民币47924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7924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该违约金为28060.96元】。 以上货款及运输服务费本金、违约金合计:507309.26元。 2、本案的受理费(含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联溢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输服务费4792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4792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2022年6月28日 | 已判决 |
202 203 | 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7,805.54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8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781.82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3项合计273,587.36元。 | 暂未出二审结果 | 已判决 |
203 204 | 深圳市宝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欠付余额5,379,116.16元; 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 | 2023年6月1日 | 强制执行 |
安区航城街道贵发建材店 | 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计算方式:以前述材料欠付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计算期间自应付之日起(即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止,按日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1,811元; 三、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法院保全费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379,116.16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以人民币2,971,500元为计算基数从 2022 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407,616.16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12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4,573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74,573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4,573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204 205 | 冯*兴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后年终奖差额104441.3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后年终奖181961.0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后年终奖172608.23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合计金额:464010.63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冯双兴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差额104441.37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冯双兴支付律师费1365.22元; 三、驳回原告(互诉被告)冯双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 已二审判决 |
205 206 | 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地商砼支付货款3074920. 96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地商砼以3074920. 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 5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全额给付之日;(暂定5000)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地集团对被告天地商砼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计金额:3079920.96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4920.96元及逾期利息(以3074920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夭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撒销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8月8日 | 强制执行 |
206 207 | 陈*武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336,314.4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2年8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1,177.14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4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合计金额:3,817,491.62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07 208 | 蔡*兴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129,534.2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2年8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28,627.99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8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合计金额:5,938,162.23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08 209 | 林*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94222.4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2年8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0544.40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合计金额:924766.80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09 210 | 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331,788.81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2年8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90,778.94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4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合计金额:6,062,567.75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10 211 | 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欠付余额3,469,197.33元;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以前述材料欠付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应付之日起(即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止,按日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7,628.91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法院保全费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合计金额:3506826.24元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445,259.5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以人民币2,780,2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662,928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8,379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8,37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8,379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7月10日 | 强制执行 |
211 212 | 张*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欠付余额2,607,610.45元;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以前述材料欠付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应付之日起(即2021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止,按日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7,054.91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法院保全费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合计金额:2715115.36元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607,610.45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以人民币2,444,039.42元为基数从 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63,571.03 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1,47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1,47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 | 2023年5月10日 | 已强制执行 |
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1,476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212 213 | 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8,884.4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035.03元【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实际拖欠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2、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二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全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以上变更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811,919.4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0239.1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0239.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7月10日 | 强制执行 |
213 214 | 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33054.9元,并以13305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金额:133054.9元 | 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强制执行 |
214 215 | 卢*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557.2*2=29114.4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八月份、九月份基本工资:2360*2=4720元(2022.7.25-2022.9.25)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557.2*8=116457.6元 合计金额:150292元 仲裁裁决如下,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强制执行 |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16457.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215 216 | 朱*淡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TDXDJ2021CG032 的《碎石买卖合同》;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558835.5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5377.64元(其中以34744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1982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6704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1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15396.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3617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2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0元。 以上2-3项仲裁请求合计2624213.19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 合计金额:2624213.19元 | 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裁决 |
216 217 | 深圳市金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运输款39274.2元,并以3927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金额:39274.2元 | 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217 218 | 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931955.65元,并以2931955.6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金额:2931955.65元 | 未收到判决结果 | 强制执行 |
218 219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鑫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2079.2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612079.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612079.28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鑫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1207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2079.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3年12月26日 | 强制执行 |
219 220 | 深圳市宝安区成宏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64923.75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664923.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664923.75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 未收到判决结果 | 强制执行 |
220 221 | 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572466.6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1572466.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 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21352.79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593819.46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货款人民币1572,4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72466.67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未收到判决书 | 强制执行 |
221 222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兴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46020.0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346020.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473.46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47493.47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兴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46020.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6020.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未收到裁决书 | 强制执行 |
222 223 | 醴陵市高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69525.8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59817.31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实际数额以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时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计金额为8329343.16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醴陵市高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35006.67元,并以3241004元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醴陵市高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5月10日 | 强制执行 |
223 224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富顺建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97,602.08 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 4.417.37元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1、2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0,019.45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强制执行 |
材商行 | ||||||
224 225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富顺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757,875.70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43,974.35元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5046.26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1、2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846896.31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强制执行 |
225 226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富顺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4,903.52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1898.02 元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1、2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94,801.54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强制执行 |
226 227 | 深圳衡进建材销售中心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22,953.05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 31,284.82 元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1、2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62,237.87 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27 228 | 深圳衡进建材销售中心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56578.18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56,170.82 元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元;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447,749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28 229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宏途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639,993.18 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仲裁申请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55,993.18元。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29 230 | 深圳市宝安区福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778,757.06元,并以拖欠货款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 12,086.18 元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海街道宏途建材店 | 20,000元;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10,843.24元。 | |||||
230 231 | 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海螺水泥采购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6632442.2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7日开始以6632442.20元为基数,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浮动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保险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 2023年6月 | 强制执行 |
231 232 | 湘潭县朝辉硅砂有限责任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 15359982.6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款项人民币15359982.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扣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判决如下: 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潭县朝辉硅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359982.65元。 | 2023年6月5日 | 强制执行 |
232 233 | 株洲展达建筑材料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400825.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3203元(违约金以欠付应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2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止货款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 2023年6月5日 | 强制执行 |
有限公司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825.8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233 234 | 凌*滨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7116103.17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6437.24元(利息以欠付的货款?7116103.17 为基数,暂自2022年7月计算至2022年11月 止,剩余利息继续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湘滨支付货款7116103.17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凌湘滨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5日 | 强制执行 |
234 235 | 株洲合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租金)109874.3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 109874.39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 3.65%,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判决如下: 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合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0987439元,并以实际未支付租赁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向原告株洲合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 2023年6月26日 | 强制执行 |
235 236 | 广州建龙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24840484.45元,并向原告支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具体详见违约金计算表,暂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为5529309.59元) 2、请求被告补偿原告为了追讨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 4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40484.45元; | 2023年10月 | 强制执行 |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建龙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236 237 | 郭*国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37258元(7414.33元*16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74996元(340.89元*2倍*5天*10年+340.89元*2倍*10天*6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 144793元=(7414.33元-3604元)*20%*190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并案被告)郭*国与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郭*国支付经济补偿金88,611.88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郭*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237 238 | 张*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466元(3892.92元*16.5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1165元(178.98元*2倍*5天*10年+178.98元*2 倍*10天*6.5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11326元=(3892.92元-3604元)*20%*196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并案被告)张*与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张*支付经济补偿金49,906.78 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238 239 | 何*成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6232元(4717.17元*15.5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5545元(216.88元*2 倍*5天*10年+216.88元*2倍*10天*5.5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41410元=(4717.17元-3604元)*20%*186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3088 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并案被告)何*成与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何*成支付经济补偿金58,836.96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何*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239 240 | 刘*衡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076元(3869.21元*15年*2 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5578元(177.89元*2倍*5 天*10 年+177.89元*2倍*10天*5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9441元=(3869.21元-3604元)*20%*178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6176元=1930 元*80%*4 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刘*衡与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刘*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906.78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衡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240 241 | 冯*海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3045元(5543.53元*12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5682元(254.87元*2倍*5天*10年+254.87元*2倍*10天*2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53919元=(5543.53元-3604元)*20%*139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裁决如下: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一、确认申请人冯*海与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冯*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231.47元。 三、驳回申请人冯*海的其他仲裁请求。 | ||||||
241 242 | 赵*立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7469元(6483.42元*16年*2 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65560元(298元*2倍*5天*10年+298元*2 倍*10天*6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108842元=(6483.42元-3604元)*20%*189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赵*立与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857.36元。 三、驳回申请人赵*立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242 243 | 醴陵市盛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146,017.0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0.576.0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实际数额以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时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醴陵市盛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42,660.85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醴陵市盛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6日 | 强制执行 |
243 244 | 凌*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837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 2023年6年15日 | 强制执行 |
凌玲支付货款183725元。 | ||||||
244 245 | 株洲市仁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2,849.4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1058.3元(中国人民银行后期存款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实际数额以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时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仁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2849.42 元; 二、驳回原告株洲市仁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年15日 | 强制执行 |
245 246 | 江西石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1556961.7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24120.22元(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实际数额以被告清偿全部货款 之日时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石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0,76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30,7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西石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年15日 | 强制执行 |
246 247 | 萍乡市禄源建筑材料有限公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92464.8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041.2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实际数额以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时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扣。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禄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2464.85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萍乡市禄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6日 | 强制执行 |
司 | ||||||
247 248 | 张*卫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砂石货款 14297770.7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00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起诉时,要求按2倍 LPR 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东卫支付货款1497770.73元,并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东卫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5日 | 强制执行 |
248 249 | 株洲晋康物流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设备租赁费 39946.5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晋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3605155元。 | 2023年8月 | 强制执行 |
249 250 | 株洲国安物流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2 年 12 月15日的租金234094.03元及截止2022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21635.2元(后续违约金以 234094.0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 20000元; (以上合计 275729.23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国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4094.03元,并以实际未支付租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国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250 251 | 梁*智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1月28日)602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安排工作工资(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8600元。 | 暂未收到判决结果 | 强制执行 |
251 252 | 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5850元; 2、判决被告以未支付货款为415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LPR即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2月1日为40693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850元,并以415,8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1年6月12日起向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7月27日 | 强制执行 |
252 253 | 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 | 深圳市宝创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696643.63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2696643.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6351.89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712995.52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 2023年5月25日 | 已二审判决 |
253 254 | 郭*玉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民初79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 529775.6 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345元(以529775.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536120.6元;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未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 暂未收到判决书 | 已被强制执行 |
254 255 | 陈*香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欠款余额 973,252.46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以前述材料欠付余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应付之日起(即2021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9,957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受理费、出庭差旅费、误工费等)。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香支付货款973252.46 元及逾期利息(以973252.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香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收到判决书 | 已判决 |
255 256 | 兴义市远湖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855,4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5,423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3.85%x1.5)计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1月22日,暂计人民89,327.25元。 上述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944,750.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 暂未收到判决书 | 已判决 |
256 257 | 郑*花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6894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所有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要求自 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止约为人民币22033.2元(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 暂未收到判决书 | 已裁决 |
257 258 | 马*凤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20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3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6832.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7472.7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6755.1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308.57元。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58 259 | 冯*海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3045元(5543.53元*12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5682元(254.87元*2倍*5天*10年+254.87元*2倍*10天*2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53919元=(5543.53元-3604元)*20%*139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59 260 | 郭*国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37258元(7414.33元*16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74996元(340.89元*2倍*5天*10年+340.89元*2倍*10天*6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 144793元=(7414.33元-3604元)*20%*190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60 261 | 何*成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6232元(4717.17元*15.5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5545元(216.88元*2 倍*5天*10年+216.88元*2倍*10天*5.5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41410元=(4717.17元-3604元)*20%*186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3088 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61 262 | 刘*衡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076元(3869.21元*15年*2 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5578元(177.89元*2倍*5 天*10 年+177.89元*2倍*10天*5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9441元=(3869.21元-3604元)*20%*178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6176元=1930 元*80%*4 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62 263 | 张*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466元(3892.92元*16.5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1165元(178.98元*2倍*5天*10年+178.98元*2 倍*10天*6.5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11326元=(3892.92元-3604元)*20%*196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并案被告)张*与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张*支付经济补偿金49906.78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63 264 | 赵*立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7469元(6483.42元*16年*2 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65560元(298元*2倍*5天*10年+298元*2 倍*10天*6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108842元=(6483.42元-3604元)*20%*189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并案被告)赵*立与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赵*立支付经济补偿金84,857.36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赵*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64 265 | 株洲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4231.7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7966元(违约金以欠付应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2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止货款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231.7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以464539.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2023年1月5日以后的违约金以774,23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6月 | 被强制执行 |
265 266 | 深圳市万艺建材有限公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4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50601801420200930740347407)金额50万元及利息 30416.6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 LPR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清时止,暂计至2022年12月6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被告 2、被告3对被告4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费用合计 530416.6元。 | 2023年4月28日 | 已判决,远东无责任 |
司 | 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266 267 | 博罗县雄旺建材厂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152315.75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分两笔,第一笔以 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0日为939.82元,第二笔以152315.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为17460.39元;)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及承担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267 268 | 深圳市信太基础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稳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郑运秋、谢和钻、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货款人民币 997,975.15元。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25,929.17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为人民币 25,929.17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逾期违约金计算表》); 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给付的上述逾期未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决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元; 5.判决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以上 1、2、4 项暂计为人民币1,073,904.32元。 | 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判决 |
268 269 | 肖*梅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80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 2022 年2月 24 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30349.9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571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860920.99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69 270 | 成*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629863.3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629863.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 2022 年2月 24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61832.9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2601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744297.3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0 271 |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嘉奥贸易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2054501.5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205450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8月9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25364.5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1917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2141783.03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1 272 | 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997181.2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997181.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3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37984.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6844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1072009.56 元。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2 273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琪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4464.2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24464.24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9月30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07.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25572.14 元。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3 274 | 余*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一、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 日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4720元; 二、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6783.78 元;(工作年限:1年4个月,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4522.52 元,计算方式:4522.52元x1.5个月) 三、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用,共计?1000元。 (以上六项款项共计?12503.78元)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相关款项共计5000元;此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申请人的银行卡 三、三、申请人放弃本案事由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并不得就本案专用纸张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 2023年5月4日 | 已裁决 |
274 275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琪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166856.3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2166856.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7月18 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33793.9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4816元;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5 276 | 深圳市宝安区成宏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93149.52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293149.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3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1166.5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173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16489.07元。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6 277 | 深圳市宇成石化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897,738.65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1,897,738.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9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6739.64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914,478.29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7 278 | 深圳市宝安区亚清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11647.6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11647.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 2022年5月17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年10月28 日为2824.2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579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19050.8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8 279 | 深圳市宝安区航成街道益华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2028629.4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2028629.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 2022年5月 17 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年10月28日为51315.8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1918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141863.3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裁决结果 | 已裁决 |
279 280 | 黄*川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80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2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30596.6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579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861175.8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已裁决 |
280 281 | 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编号:SJD-2022032)、及《补充协议》(编号:SJD-2022032-补)、《补充协议》(编号:SJD-2022032-补2);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4004441.76】元: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自逾期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 4.004,441.76,以未付本金为限,即合计【148965.23】);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上述第2项至第4项暂合计:人民币【4153406.99】元。 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STD-2022032)、《补充协议》(编号:STD-2022032-补)、《补充协议》(编号:STD-2022032-补2)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4441.76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4441.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以3904441.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东广物金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 | 申请再审 |
281 282 | 贵*鹏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5282547.1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5282547.17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3月8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89885.5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39559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5611991.73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5,282,547.17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算,其中人民币3,169,528.30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人民币2,113,018.87 元自2023年4月26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39,559 元、 | 2023年10月20日 | 已裁决 |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3,367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37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 ||||||
282 283 | 贵*鹏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7084488.7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7084488.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之日开始计 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80388.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8238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7433115.5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084,488.77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算,其中人民币4,250,693.26元自2022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人民币2,833,795.51元自2023年4月26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8,238 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担保费人民币4,46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1,30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37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 2023年10月20日 | 已裁决 |
283 284 | 贵*鹏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73014.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73014.8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3月15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0月28 日为6032.4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7162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86209.2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73,014.80 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73,01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162 元,保全费人民币1,451元,担保费人民币1,000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62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 2023年10月20日 | 已裁决 |
284 285 | 广东弘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减水剂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TDTJ2021CG002]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740248.8元及利息351010.95元【注:利息暂计2022年11月15日止,以逾期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人民币674024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另行计算利息】。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95000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对前述1 2 3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 已判决 |
285 286 | 卢*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小计金额:13558.40元。 | 暂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86 287 | 陈*芬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938824.1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938824.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6月9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41894.76元); 3求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9537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040255.94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938,824.18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算,其中人民币1,163,294.51元自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人民币775,529.67元自2023年1月26日起计算,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9,53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632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40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5,40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5,407元。 | 2023年12月18日 | 已裁决 |
287 288 | 林*伟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74270.0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374270.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0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4376.6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546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404192.7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74,270.06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算,其中人民币224,562.04元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人民币149,708.02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546元、保全费人民币2,541元、担保费人民币1,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34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1,34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 | 2023年12月21日 | 已裁决 |
人支付人民币21,346元。 | ||||||
288 289 | 许*辉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支付经济赔偿等争议 | 仲裁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 2、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305.86元(3286.63元/月*11年*2倍); 3、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18133.2元(15111元/日*2倍*5天*10年+151.11元/日*2倍*10天*1年); 4、赔偿养老保险费损失17341.2元=(<4072.55元/月-3350元/月>*20%*120月); 5、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88元=(1930元/月*80%*2月); 6、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支付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40913.4元(4091.34元/月*10月); 8、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22500元(150元/日*150日); 9、补发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差额9162.75元(<4418.45元/月-2585.9元/月>÷30日*150日); 10、支付工伤交通费2000元; 11、协助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等。 判决结果: 一、原告许艳辉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2022年 11月25 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艳辉89,379.08元; 三、原告许艳辉提供齐全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待遇资料后30日内,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许艳辉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四、驳回原告许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 | 被强制执行 |
289 290 | 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669778.4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669778.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2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63862.0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3607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787247.4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暂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90 291 | 深圳市福田区大川建材贸易部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285069.3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285069.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0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49362.7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4026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378458.0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暂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91 292 | 深圳恒胤源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4573207.00元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12567.39元(以每期应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应付款之日开始暂时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2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以上三项请求共计人民币4785774.39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暂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92 293 | 何*成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 |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893.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93.84元。 总计67787.68元。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何仕成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 | 2023年5月8日 | 已结案 |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何仕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115元。 | ||||||
293 294 | 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4874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835.39元共776575.3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具体详见附件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27835.39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8740 元(利息分段计算:以48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218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 144430 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 72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82335 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622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 60060 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610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294 295 | 深圳市祥兴机械建筑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1693.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3880.4555元(自2022年7月1日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祥兴机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运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判决 |
材料有限公司 | 料有限公司 | 费816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69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295 296 | 深圳市宝安区易见达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577528.07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3781.28元,计算方法为:以欠付货款2577528.0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金额计算至被申请人付清全部应付未付货款之日止; 3、以上暂计共2601309.35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申请费、受理费、法院保全费及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 2023年9月22日 | 强制执行 |
296 297 | 张*明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补助金31924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就业补助金31924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55866 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费 9000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9000元 6、请求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张育明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育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48.8元。 三、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张育明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申领伙食补助费手续。 四、被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育明支付护理费5520元。 五、被申请人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张育明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 | 2023年5月12日 | 已裁决 |
297 298 | 林*伟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21202.8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921202.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5月23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22319.9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4193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977715.8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暂未收到裁决书 | 已裁决 |
298 299 | 林*珍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036207.0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1036207.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5月23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25106.4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472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098785.5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判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036207.08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算,其中人民币621724.25元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人民币414,482.83元自2022年10月26日起计算,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4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099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93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6,93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6,934元 | 2023年12月19日 | 已裁决 |
299 300 | 谭*、黄*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4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4962.13元(以216187.4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3 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 2023年7月4日 | 已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
驳回原告诉求 | ||||||
300 301 | 江西石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判决两被告连责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及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判决结果: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西石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记载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6元,减半收取6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3元,由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2023年6月1日 | 已判决 |
301 302 | 株洲佳润租赁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判决两被告连责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及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株洲佳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记载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6元,减半收取6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3元,由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2023年6月1日 | 已判决 |
302 303 | 湘潭县朝辉硅砂有限责任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判决两被告连责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及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湘潭县朝辉硅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从2023年3月24 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6元,减半收取692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 2023年6月1日 | 已判决 |
合计11923元,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303 304 | 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2757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000元(暂计至起诉时,要求继续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止);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27,148.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以327,148.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01元,由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2023年9月28日 | 被强制执行 |
304 305 | 叶*梁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635.34 3、请求仲裁该单位依法支付本人工伤一次性补偿:5332.34 以上金额合计:50967.66 一、确认申请人叶国梁与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 司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叶国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843.54元。三、被申请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叶国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2.32元。 | 2023年8月22日 | 已强制执行 |
305 306 | 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株洲市石峰区砂石码头土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疏港大道旁,东部邻响田西路,铜霞路从项目北侧经过,南邻湘江河岸,面积约18781平方米)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租赁场地之日止的租金(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按照475000元/季度支付:2022年9月28日至20279月27日期间按照498750元/季度支付。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租金,暂计至2023年4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287.3261万元,详见附表一);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欠付租金之日起至清偿全部欠付租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租赁合同》签订时 | 2023年11月22日 | 强制执行 |
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7.2962万元,详见附表二);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2019年5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四、驳回原告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湘02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2088750元,并自2023年5月起按498,750元/季度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 三、变更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3)02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82505元,并自2023年5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租金(不含占用费)为基数,按4.35%的年利率标准支付至全部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 |||||
306 307 | 深圳市森特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太基础材 | 深圳市灿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转单情况说明》。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返还债权437257.65元,被告一向原告二返还债权761651.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一支付货款437257.65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二支付货款761651.5元。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198909.15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求 | 2023年7月14日 | 已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
料有限公司 | ||||||
307 308 | 唐*妮、邓*勇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后年终奖差额79228元[181225元-101997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工资差额(外驻津贴)59640元[852天*70元/天];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工资差额(岗位工资差额)20020元[(8809元-8094元)*28月];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合计金额:163888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春妮、邓如勇的诉讼请求。 | 2023年9月5日 | 已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
308 309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宗荣建筑材料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33869.80元和截至2022年5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5937.48元(以260321.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2022年6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933869.80元为基数,按LPR的150%,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38623.83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的律师费40000元。(合计1018431.11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裁决结果: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33869.80元和截至2022年5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5937.48元(以260321.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2022年6月1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以933869.80元为基数,按LPR的150%,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38623.83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的律师费40000元。(合计1018431.11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 2023年10月30日 | 已裁决 |
309 310 | 吴*玲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为: 1、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支付2023年04月26日至2023年07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6555.12元; 2、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33385.39元; | 2023年11月23日 | 已调解 |
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 | 3、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第12项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21日解除; 二、两被申请人同意于2023年12月8日前(含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收款账号:6217 8520 0001 9982456,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户名:吴浩玲)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合计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圆整); 三、两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向两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三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不存在任何纠纷。 | |||||
310 311 | 深圳新利皮毛土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10栋1单元301房不动产权为原告所有,判决被告协助办理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10栋1单元301房不动产产权证书至原告名下(目前市场估值约2000000元); 2.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结果: 撤诉 | 2023年12月6日 | 已撤诉 |
311 312 | 姜*波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支付2023年06月01日至2023年08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0000.00元; 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48000.00 元; 3、支付报销款(修车费用),小计金额:4500.00元。 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504.9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10月17日 | 已裁决 |
312 313 | 深圳市科能发展实业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680459.21元 2、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4680459.21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为683347元); 3、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 | 2023年10月 | 强制执行 |
有限公司 | 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1-3项费用合计:5373806.2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能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尚 欠货款 4180459.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4180459.2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能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科能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313 314 | 李*明 | 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866,775.18元; 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开庭后案件中止审理,等待我公司与江天案结果后恢复开庭 | |
314 315 | 李*根 | 何*安、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施工款95,000元,返还保证金5万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二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 已开庭未判决 |
315 316 | 路*歌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终奖差额(税后)144,22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年度年终奖(税后)192,208.33元。 合计金额341,433.33元。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年终奖税后差额144,225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143.44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仲裁认定的年终奖144,225元及律师费2,143.44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46,368.44元。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5民初 4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5民初 420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路童歌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70200.7元; 四、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路童歌支付律师费3186.75 元; 五、驳回路童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3年12月4日 | 仲裁结果已出,集团不服上诉 |
316 317 | 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0,69100.00元和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拖欠的合同款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为133,019.32元,详见附件《被告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表》】。 2、判决被告二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标的额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4,202,119.32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9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1327944元,后续以374194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以3271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支持原告部分请求。集团不承担责任。砼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财产保全,已上诉 |
月14日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四极固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1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16.96元,由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四极古砼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5416.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5416.96元(案件受理费40416.9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317 318 | 付*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差额100,8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270,12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的年终奖85,074.14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合计金额:460,998.14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付琨支付2019年税后年终奖差额1008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付琨支付律师代理费1329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付琨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18 319 | 邓*梅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8月12日工资22238.24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22年8月12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0075.47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788.38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合计166102.09元)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2864.06元; 2、2022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3743.08元; 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8400.74元; 二、为申请人开具书面《离职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9月 | 已判决,已上诉 |
319 320 | 陈*兴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3099.8元【离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6651.60×15.5(工作年限:2007年3月26日-2022年8月1日)= 103099.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6日-8月1日期间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7569.06元【2022年6月26日-7月25日期间工资6651.6元;7月26日-8月1日期间工资:6651.6+21.75×3=917.46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18668.86元。 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8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03099.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9月 | 已起诉 |
320 321 | 茶*润、郭*国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茶枝润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592.22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7883.49×3.5(工作年限:2019年4月18日-2022年8月1日)=27592.22】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6日-8月1日期间正常工作期间工资8970.87元【2022年6月26日-7月25日期间工资7883.49;2022年7月26日-8月1日工资:7883.49+21.75×3=1087.38】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44563.09元。 郭建国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3172.68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7432.08×8.5(工作年限:2014年4月15日-2022年8月2日)=63172.6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6日-8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期间工资9824.01元【2022年6月26日-7月25日期间工资7432.08元;7月26日-8月2日期间工资:7432.08+21.75×7=2391.93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80996.69元。 茶枝润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茶枝润撤回第二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8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8970.87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茶枝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7592.2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茶枝润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茶枝润的其他仲裁请求。 郭建国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郭建国撤回第二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8月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9824.01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郭建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3172.6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郭建国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郭建国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9月20日 | 茶枝润已一裁终局,郭建国已上诉 |
321 322 | 深圳市宝运汽车配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深圳市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6501.7元及利息(以366501.7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件有限责任公司 | 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3665017元及迟延利息(以36650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元,保全费2353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399元,保全费2353元,本院均予以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99元,保全费23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322 323 | 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79041.8元,并以779041. 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 5倍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金额:779041.8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79041.8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其中,货款494094.9元自2022年9月1日起计,183313.95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101632.95元自2022年11月1日计,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前述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前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衡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23 324 | 深圳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款14729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4729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2月2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计金额:14729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2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7291元为基数,以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21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324 325 | 黄*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已于2021年11月30日终止;(合同总标的金额为15693840元。)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已于2021年11月30日终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杨贝吉祥工业区恒昌荣工业园北区(原名:杨贝吉祥(土名)场地14200平方米,清空场地上所有物品,并恢复原状(包含拆除、清理地基和基础); 4.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其非法侵占案涉场地的损失人民币2755368元(损失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起每月按照393624元标准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实际向原告返还案涉场地之日止); 5.请求依法判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金额:2855368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孟与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已于 2021 年 11月 30 日终止; 二、确认原告黄孟与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已于2021年11月30日终止;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孟支付 2021年12月1日至 2022年7月 31 日期间场地被占用的损失10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孟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黄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25 326 | 深圳市宝安区科斌地材贸易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3571358.52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3571358.5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69017.35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640375.87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合计金额:3640375.8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科斌地材贸易商行支付货款3571358.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71358.52 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23元。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及全费共计40923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092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26 327 | 李*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 年终奖(税前)56555.8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合计金额为61555.84元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27 328 | 深圳市宝安区科斌地材贸易商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869805.43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869805.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9213.75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879019.18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行 | 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科斌地材贸易商行支付货款869805.43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科斌地材贸易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5871.69元为基数,2022年7月1日起,以38598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以21795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科斌地材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328 329 | 深圳市宝安区成宏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325995.55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1325995.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325995.55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成宏建材商行支付货款1325995.55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成宏建材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4417.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2115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成宏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29 330 | 深圳市劦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承包款14681.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承包款23731.8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材料款152360.05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补方款174717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130111.41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9、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上述金额总计495601.6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劦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承包款14681.4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劦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承包款23731.8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劦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补方款174717元;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以上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劦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30 331 | 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978716.06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1978716.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 1.5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3052.97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991769.03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支付货款1978716.06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4123.4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以96459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 暂未出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26元,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77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7726元,本院予以退回。 | ||||||
331 332 | 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336656.4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 3336656.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 倍为计算标准,自各期货款应付之日开始计至各期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84339.99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420986.47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支付货款3,336,656.48 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75398.44元自2022年10月29 日始,以3.336.656.48元为基数,按照5.55%/年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龙飞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收到判决书 | 已上诉 |
332 333 | 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3142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969 元(以欠付货款 314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96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4,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 | 2023年6月15日 | 强制执行 |
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 准计付);二、驳回原告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333 334 | 株洲市润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砂石货款582283.1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起诉时,要求按2倍LPR计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润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2,83.14元,并以59517.27元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市润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22元,减半收取4911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8431元,由原告株洲市润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117元,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74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403元。 | 2023年6月5日 | 已上诉 |
334 335 | 株洲三亿化学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628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联诚信汽配商行支付货款143398元及逾期利息(以1433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联诚信汽配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35 33 | 深圳 | 深圳市天地新 | 买卖合同 | 诉讼请求: | 暂未收到 | 一审已判 |
6 | 市宝安区西乡华联诚信汽配商行 | 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纠纷 | 1.判决被告偿还配件款143398元; 2.违约金40803.678元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联诚信汽配商行支付货款 143398 元及逾期利息(以14339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 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联诚信汽配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 | 决,已上诉 |
336 337 | 攸县恒固建材商贸经营部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8616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结果: 限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攸县恒固建材商贸经营部货款88616元 | 2023年11月13日 | 二审已判决 |
337 338 | 深圳市金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283,558.05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162.43元【以拖欠运费的实际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实际拖欠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申请日,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二前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决全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84,720.48 元。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38 339 | 王*晖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1013.46 元及利息 23856元(利息以191013.46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一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 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贵院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214869.46元。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39 340 | 广东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584891.16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584891.16 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为110339.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广东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0 341 | 深圳市前海青森熠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振文、黎丽莎、林剑锐、张丹丹、林思存、罗中伟、林宏润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天地集团向第三人天地恒大赔偿损失【325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天地集团向第三人天地恒大赔偿利息损失(以【3250】万元为基数,白【2022】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一天地集团向第三人天地恒大实际赔偿损失【3250】万元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5】目为【175,500】元)。 3.被告二至十对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保全担保费、律师费【70,000】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32,745,500】元。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1 342 | 深圳市兴裕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0465元; 2.请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0月15日为848.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的1.5倍为标准,以4046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3.请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2 343 | 深圳市信太基础材料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未付货款人民币4,847,168.45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35.601.53 元(自被申请人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为人民币435.601.53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逾期违约金计算表》); 3.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 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以上1至3项暂计为人民币 5,482,769.98元。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开庭,未判决 |
343 344 | 张*国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金额合计504341.71元):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2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78990.43元; 3.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 2022年10月份拖欠工资3297.72元;(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日31日) 4、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 107717.25元; 5.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6336.31元; 6.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7.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4 345 | 株洲市秦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株洲市秦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运输款55975.2元,其间产生的律师及诉讼费用由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冻结其账户,以便及时给予我公司的运费支付。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5 346 | 李*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李水林货款 433292.50 元及利息(以433292.50元为基数,自 2022年4月18 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货款及利息之日止);截止2022年10月10日利息为7687.93元。。 以上暂计为:440980.43元 二、判令三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6 347 | 深圳市鹏懿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解除被告一与原告签署的《砂石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707187.04元及违约金(以1707187.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7 348 | 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25000元及利息1996元(利息以52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LPR1.5倍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并主张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48 349 | 王*忠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82.45元(3576.49元/月X5个月)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起诉 |
349 350 | 罗*军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696元(3069.6元/月*10个月)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起诉 |
350 351 | 孟*峰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奖金纠纷 | 仲裁请求: 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税后)和2019年功薪酬(税后)合计8696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 104352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要求计付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起诉 |
351 352 | 深圳市龙华区新劲昌汽车冷气配件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007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新劲昌汽车冷气配件店支付欠款 50070 元。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 | 已上诉 |
352 353 | 深圳市福田区德胜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8585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日算起。)诉讼总标的103585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未收到判决书 | 未开庭 |
汽车配件商行 | ||||||
353 354 | 陈*芬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198981.3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198981.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0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年10月28日为46055.8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1881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286918.24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裁决书 | 已上诉 |
354 355 | 广州水安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合同款项人民币23632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止为 3411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费、担保费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36,320元,并自2022年12月25 日起,以人民币 236,32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1,819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14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6,14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6,146 元。 | 2023年9月26日 | 已裁决 |
355 356 | 黄*明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60055.6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260055.61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0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9989.3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0802 元; | 2023年10月20日 | 已裁决 |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8084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60,055.61元。(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人民币 260,055.6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3倍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802元,保全费人民币1,924元,担保费人民币1,000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01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 ||||||
356 357 | 陈*雄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32453.93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32453.93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3月15日之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131.5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34585.49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453.93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人民币32,453.93 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80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2023年10月20日 | 强制执行 |
357 358 | 王*飞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红岭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1918873.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和解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其垫付的医疗费420987.25元中扣除20403.27元,即乙方仅需理赔支付给甲方400583.98元(420987.25元-20403.27元),该款项自本协议各方盖章生效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就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乙方责任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甲方不得就本案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 2024年2月27日 | 已结案 |
358 359 | 刘*、唐*静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5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8672.43元(以248320.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59 360 | 深圳市前海青森熠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天地恒大公司与天地集团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书》无效。 2.请求确认尊地公司与天地恒大公司 天地集团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书》无效。 3.请求确认青森公司与天地恒大公司、天地集团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的《借款协议书》无效。 4.请求确认青森公司与天地集团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书》无效。 5.判决天地恒大公司、天地集团公司办理撤销青森公司向天地集团公司质押的青森公司持有天地恒大公司的40%股权的质押登记。 6.判决天地恒大公司、天地集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各项合同涉案金额均为同一笔借款4000万元,总计金额4000万元。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60 361 | 刘*清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债权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152元(按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暂计付利息至2023年2月共242天;要求继续计付利息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止)。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桂清支付债权转让款210000元,并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3年2月2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桂清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收到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61 362 | 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合同款项人民币1256626.7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仲裁之日止为48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53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费、担保费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 | 暂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362 363 | 东莞加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51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货款245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 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1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551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 暂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363 364 | 深圳市美日鲜农产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9549.18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29549.18元基数,按1.5倍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64 365 |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益华建材商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8725.7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88725.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9月7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701.6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323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92750.4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判决 | 已开庭、未裁决 |
365 366 | 林*珍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926781.4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6926781.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5月23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67830.1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5514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7260125.5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判决 | 未开庭 |
366 367 | 左*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10425.6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310425.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2月23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1824.6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890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35140.3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未收到判决 | 已开庭、未裁决 |
367 368 | 喻*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5921.8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457.53x19.5(工作年限:2003年4月1日-2022年8月8日)=125921.8元】 二、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33921.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5921.8 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峰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喻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20日 | 已上诉 |
368 369 | 何*捷 | 深圳市虹华商贸有限公司、储继芳(良材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及利息4316元(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14.8%计算,自2022年10月20日计至2022年11月19日计息4316元,实际利息至还清日为止); 以上合计人民币354316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 未收到判决 | 已开庭、未判决 |
369 370 | 刘*云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784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79542x35(工作年限:2019年5月21日-2022年8月3日)=30784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3878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30784 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云律师费 5000 元; 三、驳回原告刘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20日 | 已上诉 |
370 371 | 代胜利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9540.07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42194x155(工作年限:2007年7月20日-2022年8月8日)=99540.07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为107540.0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胜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9540.07 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胜利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代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20日 | 已上诉 |
371 372 | 马鞍山富通冶金机械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94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为人民币6619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7500元: 以上一至二项合计为113554元。 三、本案的案件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暂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372 373 |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嘉奥贸易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71026.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67102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8月9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8284.3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738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705048.4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暂未收到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373 374 | 广州水安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项人民币27974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6155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担保费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 | 未收到判决书 | 已开庭、未判决 |
374 375 | 龙门县鑫丰源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104706.72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219.58元(该违约金以被告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告一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5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05926.30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375 376 | 罗*平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2日(共6天)的生活护理费1825.59元。 二、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0月20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125.55元。 三、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227.2元。 四、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2256.71元。 五、依法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应对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以上一至四项损失总额185435.0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罗新平赔偿项目清单》)。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裁决、已起诉 |
376 377 | 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福苑小区管理处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3600元,并承担违约金23184.00元,两项合计56784.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福苑小区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 33600 元、违约金 4800 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暂未出二审结果 | 已上诉 |
377 378 | 广东弘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416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13.24元(前述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7日起止,以34160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2年12月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160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另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45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已开庭、未判决 | |
378 379 | 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诉讼请求: 一、判令大众物业西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2429.31元及利息(以142429.3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额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79 380 | 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4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48.5元(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后段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400元: 二、限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龙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欠付款项1304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80 381 | 深圳市富仕山建材贸易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5622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53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货款人民币10248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19151.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014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286385.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381 382 | 吴*静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1.自公司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其本人共计:2846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82 383 | 王*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依法裁决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13.60元(7778.40x4=31113.60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83 384 | 程*耀、谢*峰、王*明、蒲*丽、何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支付申请人12人2023年2月26日至3月25日工资65752.08元; 2、支付申请人12人2023年3月26日至4月25日工资65730.47元; 3、支付申请人12人2023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工资25394.53元; 4、支付申请人12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08284.0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陶*学、王*勇、张*强、黄*鸣、易*兰、苏*凤、莫*德 | ||||||
384 385 | 刘*友、党*勇、李*鹏、王*刚、 | 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刘金友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0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党希勇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3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李宇鹏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9375.88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王会刚请求事项: 1.合同2023年5月5日公司违法与本人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本人两倍赔偿金8129.74元。 | 暂时未出裁决结果 | 部分已起诉 |
冷*亭、王*平、张* | 2.补交2023年4月医疗保险与养老金。 3.对公司在未与本人沟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并以欲加之罪名义予以非法开除的情况,要求公司发布致歉信予以道歉,并予精神赔偿金壹万元整。 冷俊亭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66元(3583*2)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2022年9-10月职工社保。 王江平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1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张磊请求事项: 1.因公司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赔偿申请人两倍赔偿金8000元。 2.补交2022年6-7月医疗保险与养老。 | |||||
385 386 | 沈*、刘*兵、侯*亮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偿金154418.7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692.4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5418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646.4元。 | 律师未给予判决书 | 被强制执行 |
386 387 | 吴*宝、石*明、吴*业、赵*军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34679.9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6593.3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205984.83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46880元。 | 律师未给予判决书 | 被强制执行 |
387 388 | 戴*明、言*俊、黄*峰、邹*睿、莫*军、罗*勋、吴*航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37867.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3489.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259761.52元。 | 律师未给予判决书 | 被强制执行 |
388 389 | 凌*明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业务提成)22626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2786.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78.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3599.4元。 | 律师未给予判决书 | 被强制执行 |
389 390 | 湖南加美乐素新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3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72.8元(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 律师未给予判决书 | 被强制执行 |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390 391 | 林*添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93682.4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124073元(违约金以63600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33975元;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34024元;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30543元:违约金以657673.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25531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 4、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合计:2897755.42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693,682.42元。 (二)被申请人自2022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636,009.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以人民币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657,673.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倍,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1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3,12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3,125元。 | 2023年10月16日 | 已裁决 |
391 392 | 戴*忠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13990.6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85397元(违约金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日为58713元;违约金以36399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3日为2668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 4、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暂合计:1239387.6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113,990.60元。 (二)被申请人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人民币7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以人民币363,990.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8,20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8,200元。 | 2023年10月16日 | 已裁决 |
392 393 | 陈*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8350.0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14152.7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39396.2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工资28350.04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7076.39 元; 3、2021年度至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0203.77 元; 4、律师代理费2756.08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对本案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3 394 | 陈*涛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3022.3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4644.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30166.0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4934.3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277767.37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4 395 | 戴*献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9817.3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1470.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7234.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63522.73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5 396 | 欧阳*溢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265.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90710.0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33420.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451396.4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6 397 | 胡*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679.95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9587.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4591.95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361859.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7 398 | 潘*峰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9650.0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7535.2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6900.16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99085.52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8 399 | 袁*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0007.6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2274.3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合计207281.97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399 400 | 姚*辉、贺*、汤*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310.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872元。 | 被强制执行 |
根 | ||||||
400 401 | 深圳源永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02362.1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2362.1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算至两被申请人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3年4月6日系29597.48元); 3、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84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970359.66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01 402 | 梁*智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计金额:31112.00元。 | 被强制执行 | |
402 403 | 张*青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52元(8238元x4个月);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04月12日至2023年03月13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1168元(8238元x11个月2天)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833元(8238元x35个月)。 以上合计:152953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03 404 | 株洲市茂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53087.93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33315.95元及自2022年7月12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 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47655元、保函费3338元; (以上1-3项金额暂合计3337396.88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株洲市茂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3087.93元; 二、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株洲市茂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3034.09元,2023年7月2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453087.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茂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1月28日 | 被强制执行 |
404 405 | 胡*伟、周*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8130.9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所有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止约为人民币2994元;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 已强制划扣 | |
405 406 | 株洲市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79850.44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6836.28元及自2022年7月12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 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48993元、保函费3139元; (以上1-3项金额暂合计3138818.72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株洲市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25日前的货款1,575,583.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32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 2024年3月 | 被强制执行 |
向原告株洲市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的货款1,404,266.63 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株洲市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06 407 | 兴旺汽配店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被告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2987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298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天地集团公司对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天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07 408 | 廖*桃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23*15.5=186356.5元; 2、请求依法裁决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年终奖34920*3=104760元; 3、请求依法裁决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工资35417元(其中2月份工资差额3376元,3月和4月工资分别为12120元,5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工资7801元)。 4、请求依法裁决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以上合计336533.5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红花岭石场营销分公司 | ||||||
408 409 | 上饶市 |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 | 保证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华翀、肖明对第三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 | 暂未出判决结 | 已开庭、未判决 |
金宸贸易有限公司 | 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华翀、肖明(良材为第三人) | 公司应付原告上饶市金宸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16049.17元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华翀、肖明对第三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饶市金宸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至20225月24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316888.85元,自2022年5月25日,以10016049.1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付款责任连带清偿责任。 暂计至2023年4月1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817190.51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华翀、肖明对第三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饶市金宸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4239.11 元、仲裁费113817元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金额共计:10966295.79元。 | 果 | |||
409 410 | 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湖南北斗辅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一于2022年12月14日与被告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被告二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宝创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与北斗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二、宝创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隆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科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 2024年5月15日 | 二审已判决 |
410 411 | 石*明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119618.5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6253.6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161.3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损失36720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石光明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 | 2023年12月26日 | 被强制执行 |
光明支付欠发工资合计23639.66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光明支付经济补偿金306253.6元; 四、驳回原告石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11 412 | 汤*根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20.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48.8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汤*根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根32889.6元; 三、驳回原告汤*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2月28日 | 被强制执行 |
412 413 | 刘*兵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14946.2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5234.2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872.2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97.6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刘*兵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兵的欠发工资6,145.97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兵经济补偿金45,220元; 四、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4,048 元; 五、驳回原告刘*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强制执行 | |
413 414 | 戴*明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月1日至20235月26日的工资17971.03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6898.8元; 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073.5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戴*明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明支付欠发工资合计7,716.46元; | 2023年11月6日 | 被强制执行 |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明支付经济补偿金56,892元; 四、驳回原告戴*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14 415 | 莫*军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19839.3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3315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966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莫*军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军支付欠发工资合计8,510.97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军支付经济补偿金43,308元; 四、驳回原告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1月6日 | 被强制执行 |
415 416 | 黄*峰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71860.97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3639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296.7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峰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峰支付欠发工资合计24.911.75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峰支付经济补偿金153,639元; 四、驳回原告黄*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1月9日 | 被强制执行 |
416 417 | 赵*军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115964.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34102.4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1984.7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业保险损失36720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赵*军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军支付欠发工资合计22,336.59元; | 2023年11月9日 | 被强制执行 |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军支付经济补偿金169,250.77元; 四、驳回原告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17 418 | 吴*业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115964.9元; 3、请求被告向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1743.5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921.7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损失36720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业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业支付欠发工资合计10,864.14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业支付经济补偿金241,743.5元; 四、驳回原告吴*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1月9日 | 被强制执行 |
418 419 | 言*军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96098.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8141.06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1151.6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言*军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言*军支付欠发工资合计24,643.25 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言*军支付经济补偿金158,141.06元; 四、驳回原告言*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28日 | 被强制执行 |
419 420 | 罗*勋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24732.4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36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031.7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罗*勋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勋支付欠发工资合计10,945.97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勋支付经济补偿金27,360元; 四、驳回原告罗*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28日 | 被强制执行 |
420 421 | 邹*睿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5874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278.77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737.4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邹*睿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睿支付欠发工资合计22131.97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睿支付经济补偿金80278.77元; 四、驳回原告邹*睿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28日 | 被强制执行 |
421 422 | 凌*明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业务提成)2262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2786.8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78.8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3599.4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凌*明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凌*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786.2元; 三、驳回原告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1月6日 | 被强制执行 |
422 423 | 贺*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675.9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61.6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贺*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26,418元; 三、驳回原告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30日 | 被强制执行 |
423 424 | 姚*辉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25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013.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61.6元。 | 2023年10月31日 | 被强制执行 |
判决结果: 一、原告姚*辉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2022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辉25,002元; 三、驳回原告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24 425 | 沈*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13839.3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7750.4元; 4、请求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497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48.8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沈*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支付欠发工资合计9,935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支付经济补偿金57,750.4元; 四、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0月31日 | 被强制执行 |
425 426 | 吴*宝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7554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2580.3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25.7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失业保险损失36720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宝与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宝支付欠发工资合计20290.65元; 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宝支付经济补偿金52580.29元; 四、驳回原告吴*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年12月26日 | 被强制执行 |
426 427 | 侯*亮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资19394.5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1434.16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323.2元; 5、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48.8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候*亮与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 2023年12月26日 | 被强制执行 |
2023年5月26日解除; 二、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候*亮支付欠发工资合计8385.97元; 三、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候*亮支付经济补偿金51434.16元; 四、驳回候*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 ||||||
427 428 | 荷塘区澔石砂石经营部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78056.7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68670元(以欠付货款4578056.7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6867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夫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荷塘三澔石砂石经营部支付货款4,578,056.73元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荷塘区澔石砂石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74元,减半收取21,987元,由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2023年9月25日 | 二审已判决 |
428 429 | 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4500元(以欠付货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45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共计2265元,由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56元,原告长沙中策轮胎有限公司负担9元。 | 2023年11月29日 | 被强制执行 |
429 430 | 孟*锋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0年年终奖359160及资金占用利息5000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要求计付息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30 431 | 吴*航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合计69538.8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8234.5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232.6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31 432 | 钟*敏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05月24日至2022年08月01日因其他原因确认劳动关系; 2、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05月26日至2022年0月0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17224.00元; 3、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13500.00元; 4、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07月01日至2022年0月0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4466.00元; 5、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06月03日至2022年06月0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1862.07元; 6、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06月25日至2022年07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4965.52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32 433 | 侯*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顺铭贸易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8月31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按时支付的工资小计金额:26000 2、2022年06月10日至2023年06月30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克扣的工资小计金额:14950 3、2022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月14日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小计金额:2390.8 4、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19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298.85 5、2023年09月01日至2023年09月01日支休假工资3倍日工资小计金额:4482.76 6、其他(列明争议事项)违法辞退精神损失赔偿小计金额:3000 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39000 8、其他(列明争议事项)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小计金额:6500 9、其他(列明争议事项)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共同承担上述支付申请人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按时支付的工资26000元,2022年06月10日至2023年0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被克扣的工资14950元,2022年08月13日至2022年08年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390.8元,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19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98.85元,2023年09月01日至202309月01日年休假工资3倍日工资4482.76元,违法辞退精神损失赔偿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6500元的责任。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33 434 | 广东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 | 保安服务合同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727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一至二项共计94900元)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34 435 | 深圳市欣茂源建材经销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机制砂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DXYD2021CG029)已依法解除,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欠付货款;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89563.25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月应结算未结算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每月结算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全部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结果: 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 2023年12月8日 | 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
435 436 | 徐*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4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192649.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2244.34元(以192649.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14893.94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36 437 | 杨*顺、陈*贞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301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3348.8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407.63元(以263348.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3756.4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37 438 | 章*超、滕*霞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4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0145.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037.70元(以260145.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0183.30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38 439 | 唐*填、李*君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401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3348.8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407.63元(以263348.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3756.4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39 440 | 刘*丹、刘*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5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127556.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14728.27元(以127556.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142284.27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40 441 | 董*平、刘*华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 201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涉案房产价值为263348.8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407.63元(以263348.8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3756.4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41 442 | 赵*、周*娜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0145.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037.70元(以260145.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0183.30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42 443 | 石*铭、彭*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 302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60145.6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30037.70元(以260145.6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90183.30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43 444 | 高*山、雷*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2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16187.4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4962.13 元(以216187.4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41149.5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44 445 | 刘*春、沈*英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3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16187.4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4962.13元(以216187.4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41149.53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45 446 | 陈*鹏、张*玲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2栋503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产价值为206360.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3827.47元(以206360.7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证办结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日); 上述两项合计230188.17元。 3、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 已上诉 | |
446 447 | 深圳市岳君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1293.8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1293.8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260.42元; 3、案件受理费等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岳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129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293.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岳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岳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517.07元,由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负担2474.01元,原告已预交的2474.0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74.0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2023年12月15日 | 已上诉 |
447 448 | 韩*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2023)粤0305执异692号执行裁定书。 二、请求判决裁定撤销对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 1栋 201(权属证号:4000515922)的房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金额为36036元(房产登记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1栋302、303、504、401、503、404、502、201房产的执行(不动产权证号见附表); 二、驳回各案原告(姓名详见附表)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4年3月20日 | 已判决 |
448 449 | 李*伟 | 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停止对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1栋402的
执行,并解除查封。房产价值:30943.8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判决 |
449 450 | 英德市佳祥投资有限公司 |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承兑款项1250000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8月2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0138.89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1-2项暂合计1260138.89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50 451 | 戴*聪 | 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事项 : 1、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081.57元; 2、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0月工资10348.22元(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10月18日) 3、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合法的《离职证明》。 上述金额暂时合计:84429.79元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51 452 | 欧阳*平 |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执8104号执行案件中裁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欠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到期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金额合计人民币18,843,470.68元),即被告将本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人民币5,612,07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2931.60元(以被告欠付第三人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22,931.60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直接向原告支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5,635,009.3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52 453 | 欧阳*平 |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执8104号执行案件中裁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支的欠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到期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金额合计人民币 18,843,470.68元),即被告将本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人民币3,315,68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2,325.51元(以被告欠付第三人货款本金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132,325.51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直接向原告支付;【详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3,448,007.30元 和解结果: 一、根据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并确认的结算情况,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信息如下: 1.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华润城润玺一期花园项目中累计向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供货5,359,581.19 元,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累计付款4,249,910.46 元; 2.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华润城项目润玺二期总承包项目中累计 6,559,413.73 元,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累计付款 6,231,443.04 元; 3.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深圳湾文化广场 BC 地段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累计供货 5,616,403.50 元,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累计付款 3,796,523.11 元,其中因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因罚款,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应在总金额中扣减 56,974.10 元。据此,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付款金额总计 3,200,547.72 元,根据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前述项目对应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定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事实,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述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付款项中已有 2,436,105.85 元为到期债权。剩余 764,441.87 元应当在付款条件成就后由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 二、因欧阳有平对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同意将本应支付给作为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作为主债权人的欧阳有平,欧阳有平、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结合案涉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情况,确定本案金额总计 2,436,105.85 元,欧阳有平同意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具体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5 月 20 日前向欧阳有平支付全部和解款项2,436,105.85 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7,192.03 元(欧阳有平已预交),由华 | 2024年4月3日 | 已和解 |
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12,641.36 元,由欧阳有平负担 4,550.67 元(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4 年 5月 20 日前迳付欧阳有平);二审案件受理费 2342.68 元(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 1171.34 元,由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四、欧阳有平在收到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的上述全部和解款项后,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相关费用,甲乙双方以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本案纠纷了结 | ||||||
453 45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润、林凯旋、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 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2.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 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2023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 BCXY2023BJ-01的《补充协议》、2023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BCXY2023BJ-02的《补充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6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10日,暂计利息320555.55元、罚息6192.13元、复利658.6元;此后复利以应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逾期利息之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4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逾期本金之日止)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806911.09 元;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一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5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5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6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49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1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307799号],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1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五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0107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4020-24-1-10107~1号]等40套的不动产(详见附件),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47934317.37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54 455 | 太科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检测费60726元; 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800元(以6072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被告一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800元); 以上金额合计62526元 三、被告二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诉前调 |
455 456 | 张*海 |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719931.28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185元{以合同履行期以1719931.28应付款项的70%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3年9月15日,剩余逾期利息以?1719931.2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56 457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至2022年9月23日的利息24884444.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从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8日为7154000元(利息以本金4000万为基数,利率按2022年9月24日LPR年化3.65%的四倍年化14.6%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以上共暂计:72038444.44元 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4年3月15 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 4000 万元、利息 1374 万元,共计 5374 万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00996.11元;原告同意被告向原告支付53940996.11元以了结双方在本案中的全部纠纷; 二、被告分四期向原告支付上述 53940996.11 元:1、在 2024年4月15 日前(含当日)支付500万元以及本案受理费 200996.11元;2、在202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3500万元;3、在2024年12月30 日前(含当日)支付1000万元;4、在2025年1月15 日前(含当日)支付374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名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账号443066113013006493982; 三、对于被告于 2022年9月 23 日向原告支付的 3250 万元,被告 | 2024年3月19日 | 已调解 |
与原告另案解决,不在本案解决; 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未到期款项,本调解协议签订后支付的款项按照受理费、利息、本金的顺序从53940996.11 元中抵扣)及利息(利息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 | ||||||
457 458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 | 株洲湘耀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32083元(自2021年9月19日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以未付的票据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继续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58 459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利息的双倍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35元,由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 | 2023年12月28日 | 已申请强制执行 |
459 460 | 深圳市东海盛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下同)219,917.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5107.13元(以219917.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3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并要求计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225,024.8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60 461 | 孟*峰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诉讼请求: 裁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20年年终奖359160及资金占用利息5000元(暂计算至申请时,要求计付损失至债务全部清偿止)。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61 462 | 张*刚 | 李琼、石柱铭(集团为第三人)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停止对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东侧天地碧岭居1栋603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房产价值:31346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62 463 | 欧阳*平 | 中建五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良材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执8104号执行案件中裁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欠款本金、近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到期债务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金额合计人民币18,843,470.68元),即被告将本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本金人民币1,790,1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26.36元(以被告欠付第三人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投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426.36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直接向原告支付:【详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790,565.36元 | 暂未出调解书结果 | 已和解 |
463 464 | 龙门县鑫丰源建材经营部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104,706.72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219.58元(该违约金以被告到期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从被告一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5日,应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 3、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05,926.30元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464 465 | 东莞市兆洋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砼剂开发有限公司、林剑锐、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宏润、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材料款10,853,716.48 元。 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853,716.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LPR]3.65%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396,160.65元,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1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律师费11,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2-8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由八被告承担。 以上1、2、3项合计11,260,877.13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465 466 | 深圳市础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良材为第三人) | 债权转让合同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831253.19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以11831253.19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为428173.05元)。 三、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请求标的暂共计12259426.2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66 467 | 深圳市森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深圳市蛇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将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由被告二变更为被告三。 2、请求判令被告一将每月缴纳的租金人民币10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用于偿 还被告三欠原告的运输费(暂计至2024年1月11日以人民币1050838.75元为限)。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保全费。 4、合计金额:1050838.75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67 468 | 株洲瑞鸿建材有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59927.48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37元(利息以欠付的货款¥159927.48为基数,暂自2022年1月计算至2023年9月止,剩余利息继续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 暂未出二审判决结果 | 已上诉 |
限公司 |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468 469 | 周*文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08002.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66490.34元(利息以1508002.3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5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639492.68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69 470 | 周*文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388309.6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05304.55元(利息以2388309.6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583614.22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0 471 | 钟*兰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5790.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37.9元(利息以45790.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51528.8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1 472 | 钟*兰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23984.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4889.62元(利息以923984.3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983873.95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2 473 | 钟*兰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1320.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988.15元(利息以61320.4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68308.6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3 474 | 钟*兰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334171.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21499.62元(利息以1334171.7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415671.39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4 475 | 徐*刚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63997.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66363.64元(利息以3063997.76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5月26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10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3240361.4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5 476 | 徐*刚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517832.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41170.82元(利息以6517832.2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5月26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6859003.08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6 477 | 李* | 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3804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54587.28元(利息以 1238040.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9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351628.0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7 478 | 李*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647057.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60804.86元(利息以3647057.7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3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3937862.64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8 479 | 范*东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下同)1,603,261.5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0154.68元(以1,603,261.5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3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30日,并要求计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三、裁决被申请人若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 以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7月30日共计为人民币1633416.23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裁决 |
479 480 | 深圳市汇正大汽车配件贸易行 | 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7420 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以 5742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LPR加计50%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未开庭 |
480 481 | 何*欣、何*莹、何*章、林*忠、何*云、王*才、林*玲 |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代第三人向原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475749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64581.92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止),本息合计5022072.51元。 二、判令被告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81 48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林宏润、林凯旋、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0,666.67元、罚息14,000.00元以及复利70.93元(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此后的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日止): (以上数额合计10,064,737.60元) 二、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抵押物(抵押房产明细详见附件)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判令被告三、四、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82 483 | 深圳新利皮毛土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10栋一单元301房房地产权为原告所有,判决被告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协助办理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10栋一单元301房不动产产权至原告名下(目前市场估值约2000000元)。 2.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开庭、未判决 |
483 484 | 鲍*平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中秋节过节费500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70886.33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9842.5元; 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5000元、担保费700元、保全费191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84 485 | 何*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为: 1、确认双方 2019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欠付的中秋过节费500元; 3、支付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2070元; 4、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0886.33元; 5、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827.50元; 6、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820.69元; 7、支付垫付的社保公积金5280元; 8、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担保费700元、保全费1716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85 486 | 李*婵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为: 1、确认双方 201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8 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23年度中秋过节费500元; 3、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14.6元 4、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7968.50元5、支付 2023年度未年休假工资11766.57元; 6、支付垫付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社保公积金6170元 7、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700元及保全费1432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86 487 | 王*敏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仲裁请求: 1、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05月10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90000.00元: 2、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2500.00元; 3、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09月01日至2023年10月30日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小计金额:4350.00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已起诉 |
487 488 | 广东新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70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41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总计204600元
暂未出判决结果 | 未开庭 | |||||
488 489 |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0万元、利息109695.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9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算至借款还清之目止),合计 9309695.29 元。 2、判决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决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等及其他一切费用)。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未开庭 |
489 | 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6月9日签订《深秦茶光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QSY2022GCHT006);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5818046.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以10008372.1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09673.82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2253377.63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建设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28071423.64元 | 暂未出判决结果 | 未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