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3 股票简称: ST深天 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自前次披露《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为5549.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84.5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49.76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100%。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一般是以项目作为结算单元支付上游供应商材料款。近年来,由于产业链资金流偏紧,公司下游部分客户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导致公司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期限相应延长。
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需支付委托律师及相关诉讼费用,将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加。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近期因受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以及市场过度竞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行业运行艰难
程度增加,资金周转压力持续增加。由于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冻结账户的余额合计约4,386.29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4.90%,约占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的28.91%。
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为诉讼/仲裁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随着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因案件判决执行导致公司资产被查封、拍卖,其对公司经营结果及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请以审计结果为准。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费用进行预提,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9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原告(上诉人)/仲裁申请人 | 被告(被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及受理案号 | 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时间 | 诉讼/仲裁金额(元) | 诉讼(或仲裁)请求 | 案件状态 |
1 | 何*欣、何*莹、何*章、林*忠、何*云、王*才、林*玲 |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为第三人)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3)鄂0192民初18394号 | 2024年3月20日 | ¥5,022,072.51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代第三人向原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475749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64581.92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止),本息合计5022072.51元。 二、判令被告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已开庭、未判决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林*润、林*旋、广东君浩股权投资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粤0304民诉前调83500号 | 2024年3月21日 | ¥10,064,737.60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0,666.67元、罚息14,000.00元以及复利70.93元(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此后的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日止): (以上数额合计10,064,737.60元) 二、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抵押物(抵押房产 | 已开庭、未判决 |
控股有限公司 | 明细详见附件)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判令被告三、四、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 |||||||
3 | 深圳新利皮毛土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粤0303民俗前调37747号 | 2024年2月25日 | ¥2,000,000.00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10栋一单元301房房地产权为原告所有,判决被告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协助办理罗湖区宝安路松园南九巷10栋一单元301房不动产产权至原告名下(目前市场估值约2000000元)。 2.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 | 已开庭、未判决 |
4 | 鲍*平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劳人仲案【2024】125号 | 2024年1月25日 | ¥278,842.83 | 仲裁请求: 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中秋节过节费500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70886.33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9842.5元; 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5000元、担保费700元、保全费1914元。 | 已起诉 |
5 | 何*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劳人仲案【2024】111号 | 2024年1月17日 | ¥240,800.49 | 仲裁请求为: 1、确认双方 2019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欠付的中秋过节费500元; 3、支付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2070元; 4、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0886.33元; 5、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827.50元; 6、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820.69元; 7、支付垫付的社保公积金5280元; 8、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担保费700元、保全费1716元。 | 已起诉 |
6 | 李*婵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劳人仲案【2024】114号 | 2024年1月17日 | ¥188,551.67 | 仲裁请求为: 1、确认双方 201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8 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23年度中秋过节费500元; 3、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14.6元 4、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7968.50元5、支付 2023年度未年休假工资11766.57元; 6、支付垫付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社保公积金6170元 7、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700元及保全费1432元。 | 已起诉 |
7 | 王*敏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 劳动(人事)争议 | 深劳人仲案【2024】1082号 | 2024年3月5日 | ¥116,850.00 | 仲裁请求: 1、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05月10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90000.00元: 2、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22500.00元; 3、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09月01日至2023年10月30日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小计金额:4350.00元 | 已起诉 |
8 | 广东新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粤0305诉前调33393号 | 2024年4月25日 | ¥204,600.00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70500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41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总计204600元
未开庭 | ||||||||
9 |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4)湘0212民初587号 | 2024年4月22日 | ¥9,309,695.29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0万元、利息109695.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9日止,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及罚息标准算至借款还清之目止),合计 9309695.29 元。 2、判决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决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等及其他一切费用)。 | 未开庭 |
10 | 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4)粤0305民初6038号 | 2024年4月26日 | ¥28,071,423.64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2年6月9日签订《深秦茶光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QSY2022GCHT006);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5818046.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以10008372.1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09673.82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2253377.63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建设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28071423.64元 | 未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