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郑春美、杨雄文、吴卫华 2022 年 2 月 18 日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