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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道☆ ◇601566 九牧王 更新日期:2014-08-06◇
【2011-10-24】
九牧王(601566)第三季净利1.26亿元 同比增长42%
    九牧王(601566)周日晚间发布三季报,公司7-9月净利润1.26亿元,同比增
长41.58%。
    1-9月,公司盈利3.61亿元,同比增长42.1%,每股收益0.71元。
    公司表示,前三季净利增长,主要受益于公司销售终端的增长及单店业绩的提
升致营业收入增长。
【出处】全景网【作者】

【2011-08-22】
九牧王(601566)中期净利2.35亿元 同比增长42%
    九牧王(601566)周日晚间披露中报,公司上半年实现净利润2.35亿元,同比
增长42.39%,每股收益0.5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64亿元,同比增长31.02%。
    公司表示,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加强营销渠道的建设,6月末
销售终端达到2867个,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65个,带动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同
时公司产品结构合理,平均单店业绩稳步提升。
【出处】全景网【作者】

【2011-05-30】
以品牌赢天下 解读九牧王(601566)的"品牌战略"
    服装作为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其地位不言而喻。伴随着人类社会几千年
的发展历史,从早期单单作为"遮蔽"、"保护"身体的"工具"到现今引领时尚的代名
词,服装已不仅仅是一件商品,更多的显示着其艺术的气息。如果说设计是当今服
装文化的灵魂的话,那么品牌,则更能显示出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品牌文化
的盛行和品牌忠诚的蔓延,使无数爱美人士趋之若鹜地紧紧追随。一个企业要想在
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其正确的品牌战略是直接影响其成败兴衰的关键。九牧王(6
01566),作为引领中国商务休闲男装的龙头,其正确的、符合中国特定市场的品牌
战略,使其长久不衰并必将影响世界。
    中国的现代服装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洪流发展起来的,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
,从最初的OEM经营模式到现在形成"实施品牌战略的"理念,使中国服装(000902)
业的制造商品牌强势崛起。根据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的数据显示,2009年
中国男装市场零售额为3776亿元,占服装总零售额的市场份额从2004年的39.2%增
加到2009年的47.6%;预计在未来五年,中国男装市场将继续保持其高于整个市场
的发展速度。
    九牧王品牌宣扬"稳重、大气,同时不失热情和活力";以"让男士在不同场合
都拥有高性价比的精工时尚产品"为使命;倡导"精致生活"的时尚服饰文化理念。
其核心品牌九牧王男装以追求时尚便携、乐于创新的年轻一代,不断追求完美的传
统完美主义者和以质量为导向的普通大众为主要市场定位,在质量的基础上,强化
"突出自我"、"展示自我"并结合"科技"、"时尚""新潮"的理念。
    在品牌建设方面,九牧王自成立伊始便紧紧围绕九牧王品牌的定位、核心价值
与特性,通过产品设计、销售终端形象、广告宣传、男裤文化节及西服文化节等各
种营销活动,不断提高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忠诚度。同时,九牧王依靠
"专业好品质"的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良好口碑,进一步提高了九牧王品牌的美誉度
,累积了一大批忠实的消费者。目前,九牧王品牌已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最受欢
迎的行业领先男装品牌之一。九牧王品牌强劲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忠诚度带动了公
司销售持续增长。
    在品牌建设的基础上,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将品牌形象和产品形象准确、及时地
传递给消费者,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并最终产生销售业绩,是服装零售业关注的
重点。中国传统的品牌建设是以价格为依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廉的价
格赢取市场份额,其特点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比较可观的市场份额,但是品牌忠
诚度很低,容易被市场所淘汰。然而,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
服装价格的敏感度不断下降,但对品牌的敏感度不断提高。九牧王品牌结合市场导
向,将其产品定义为以加强其产品的品质为前提,通过商标等准确诠释品牌定位,
具有传统并结合时尚流行元素的男装。其目标是塑造出一个突出、鲜明的九牧王风
格,提高其产品的品质感、时尚感和可搭配性。
    九牧王品牌致力于打造中国的"世界级"品牌,通过产品和门店等各个营销渠道
对其全系列男装品牌形象的传播,强调其品牌定位,将"男裤专家"提升至中国乃至
世界专业男装品牌。在终端管理方面,九牧王通过直营店和加盟店传播其品牌形象
和展示品牌定位。以体现品质和时尚,并强调亲和力和归属感的营销策略快速占领
市常在价格策略方面,全面以品牌形象和市场定位相匹配,尽量避免过多的打折等
促销方式对品牌形象的损害,并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过季库存品的处理方案。
    公司将在原九牧王品牌的基础之上布局公司母品牌和子品牌的二级品牌架构。
九牧王为公司母品牌,作为商务休闲男装品牌,延续原有男裤市场优势,并在此基
础上继续深化商品系列化运作,将九牧王品牌产品线进行延伸,满足消费者的个性
化需求,最大限度地占领细分市场;另外,拟建设若干个子品牌:目前已经有FUN
、Calliprimo、VIGANO三个子品牌,其中FUN作为大众休闲品牌,拟以时尚、品位
、简约为其主要风格;Calliprimo拟以潮流、个性化、性价比高为主要诉求;VIGA
NO拟作为高端品牌。公司商品系列化及多品牌运作计划将全面覆盖从低端到高端,
适应各细分市场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立志使公司成为中国商务休闲男装行业的领
导品牌。
    作为世界最大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中国服装行业还处在品牌建设的起步阶段
。作为行业领先的九牧王,坚持"牧心者牧天下"的经营理念,以专业的品质和设计
,结合自身"男裤专家"的优势和特点以及强大的多品牌运作,必将稳固其在中国男
装市场的领导地位,成为国际知名服装品牌运营商。
    九牧王的今天,以品牌赢天下!九牧王的明天,会更加精彩!
【出处】中国证券网【作者】

【2011-05-19】
欲建338家专卖店 九牧王(601566)八成募资投终端
    对服装企业来说,销售终端不仅是生存的基础,也是发展的战略性资源。面对
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终端为王”已成为国内服装企业永恒的命题。
    今日进行网上申购的国内服装界 “男裤专家”九牧王(601566)首发募集资
金的80%将用于新建直营店和战略加盟店。九牧王希望通过新渠道终端的建设,进
一步增强公司品牌形象的辐射和渗透力,扩大销售。九牧王今日申购数量为9600万
股,网上申购价格为22元/股。
    九牧王是国内商务休闲男装的领先企业,公司自1992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将“九
牧王”品牌打造成为中国男裤市场第一品牌。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统计数据,
截至2010年,九牧王西裤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11年位居全国第一,茄克市场综合占
有率连续3年位居全国第二,领跑中国男裤及茄克市常2010年公司的男裤市场占有
率约为11.41%。 
    作为国内男装细分行业的老大,直营和加盟相结合是九牧王最主要的销售模式
。通常采用这种销售模式的企业,销售终端的数量和销售收入呈高度的正相关。
    九牧王招股书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随着公司销售终端的逐年增加,销售收入
也稳步增长。2008年末公司销售终端数量为2325个,营业收入为12.3亿元,到2010
年底,公司销售终端数量已达到2710个,其中直营终端645个,加盟终端2065个,
公司营业收入达16.7亿元。庞大的销售网络已覆盖了全国31个盛自治区及直辖市主
要城市的重点商圈。
    优化营销网络,提升销售终端的数量,不仅能增加企业的销售收入,也是企业
提升品牌影响力的有效手段。国外知名服装企业均高度重视门店对品牌形象的作用
,把门店作为宣传的主渠道,九牧王对此有着高度的认同。
    九牧王管理层认为运用传统的电视、户外、平面等手段进行品牌宣传是消耗型
的投入。把品牌宣传与终端销售紧密结合,通过销售终端的辐射能力和针对消费者
的贴身宣传,潜移默化形成的品牌形象积淀效果更明显。优质店铺资源作为服装企
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对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具有重要
的作用。
    九牧王本次计划募集的资金共计16.5亿元,其中80%将用于营销网络的终端建
设。预计新建338家专卖店,其中直营店162家,战略加盟店176家。
    九牧王希望通过在一、二级城市和部分发达三级城市购买和长期租赁店铺,抢
占各城市的核心店铺资源,增强对终端的控制力度,加强“九牧王”品牌形象的辐
射和渗透力,扩大公司销售额,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矗预计募投的终端建设项
目完成后年均营业收入(不含税)将增加11.3亿元。
    此外,公司供应链、信息系统的升级和设计研发中心等募投项目的建设,将进
一步拓展并完善现有的设计研发体系,提升设计研发水平,提高公司供应链管理水
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出处】证券时报【作者】陈勇

【2011-05-17】
九牧王(601566)明日网上路演
    自5月10日刊登初步询价推介公告以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协同保荐机
构暨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路演推介团队,前往上海、深圳、北京三
地开展面向询价机构的路演推介活动。继三地路演推介后,公司高管将于5月18日
进行网上路演。
    在路演过程中,投资者围绕九牧王的品牌、品质、营销网络、业务模式、服务
体系、发展前景和行业地位等诸多方面的情况积极发问,公司董事长林聪颖率领高
管团队积极解答机构投资者的各类提问,双方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互动。
    公司此次计划发行1.20亿股A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供应
链系统优化升级项目、信息系统升级项目、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可
加快响应速度、扩大核心商品的产能、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研发设计实
力。
    资料显示,九牧王一直致力于成为中国男裤市场第一品牌,公司男裤市场综合
占有率从2000年至2010年连续十一年位列国内男裤市场第一位。2010年,九牧王男
裤市场占有率约为11.41%,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九牧王也是我国西裤、水洗整理
服装国家标准的参与制定起草单位。
【出处】中国证券网【作者】于萍

【2011-05-13】
林其仁收回"迷药说" 九牧王(601566)股权纠纷内幕浮现
    "我对天发誓,我不缺钱,也不要他的钱,谈何敲诈?!"5月11日,九牧王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聪颖的叔叔、原董事长林其仁对记者说,此次友人爆料纯属"
向世界宣告"林聪颖不诚信,以提醒投资者。
    当日,九牧王股权纠纷的见证人、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陆建明对本报记者证实
,当年办理股权转让公证手续时,林其仁神智清醒。
    5月12日,与本报记者再见面时,林其仁表示收回先前被下迷药而签署公证书
之说。
    同时,76岁的林其仁表示,如果林聪颖认识到当年股权转让时未兑现有关承诺
这一错误,并向他道歉,他愿意和解。
    11日至12日,本报记者多次拨打林聪颖的两部手机,但均处于关机、无法接通
或无人接听状态,九牧王董秘吴徽荣的手机则处于转移至通讯助理状态。
    此外,综合林其仁的讲述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九牧王股权纠纷的内幕故事大致浮现。
    林其仁称意不在钱
    12日,针对媒体报道"九牧王现任董事长林聪颖被指采取非法手段攫取前任董
事长、其亲叔叔林其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说法,九牧王董事会发布了澄清公
告。
    公告称,九牧王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和争议。报道中所述"福建晋江九牧王
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晋江九牧王")为林聪颖控制的其他企业,并非本次发行上市
主体。
    同时还指出,林聪颖与林其仁关于晋江九牧王的股权纠纷已于2008年经泉州市
中院初审、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确认林聪颖持有晋江九牧王80%的股权合法有效
。
    12日,林其仁对本报记者表示,已注意到上述公告。"如果当年林聪颖兑现了
他的承诺,绝对不会出现这种事(指有人爆料)。"
    林其仁指出,2002年,林聪颖承诺只要林其仁转让出80%的股权,将来便可得
到16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金、上市公司5%~8%的股权、每年200万元人民币分红及5
0万元的"喝茶费",但事后迄今,林其仁仅得到30万元"喝茶费"。
    林其仁说,接受补偿、转让股权给经营管理表现非凡的林聪颖,是家族兄长们
介入调解的结果,但没想到林聪颖受小舅子陈加贫唆使,在公证书环节上做手脚,
事后还违背了补偿承诺。
    正因如此,林其仁说,2008年,他才愤而将林聪颖告上泉州市中院。
    "我对天发誓,我不缺钱,也不要他的钱,谈何敲诈?!"林其仁说,爆料人应
是他的朋友,但迄今他还不知道是哪位朋友路见不平,"我认为向世界宣告一下就
行了。"
    林其仁对本报记者表示,林聪颖自幼聪明顽劣,个性与他相像,颇受他的喜欢
,文革期间他遭受冤屈,三哥(林聪颖之父)亦努力探望营救,因此与三哥、侄儿感
情原本深厚,此次爆料事件发生后,他的家人非常反对他支持爆料。
    由此,林其仁说,如果林聪颖愿意就当年的失信行为向他道歉认错,他愿意原
谅他,并不计较金钱得失。
    截至11日,林其仁仍表示,2002年签署股权转让公证书时,林聪颖、林玉熊、
曾焕富等晋江九牧王董事会成员并未到场,仅陈加贫与他到场,当时喝了陈加贫给
他的矿泉水后,他感觉心跳异常,头脑意识比较迷糊。
    事后,他发现,存在林聪颖私刻公章、伪造董事会决议等系列瑕疵,而公证员
陆建明知法犯法做了公证。
    11~12日,针对林其仁所述因林聪颖一方在矿泉水中下迷药导致他草草签署三
份公证书一事,记者两次找到当年的厦门公证处公证员陆建明。
    陆建明表示,当年林其仁曾两次到厦门市公证处,第一次双方多人在场,他提
醒林其仁要带上香港新科企业公司商业登记证才能办理公证,第二次是一个多月后
,晋江九牧王各位董事均到该公证处做了公证。"我还跟林其仁交谈过,他神智是
清楚的。"
    12日下午,林其仁对记者表示,收回矿泉水迷药之说。
    叔侄反目
    结合林其仁的叙述,加上记者掌握的泉州市中院及福建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
九牧王股权纠纷始末逐渐浮现。
    林其仁称,1992年间,32岁的林聪颖在老家晋江农村没有工作,其父林玉熊在
香港制衣厂打工,靠每月900多港元维持生活。是年,林聪颖请求林其仁到家乡创
办合资企业。
    1992年4月12日,林其仁代表香港新科公司(下称"1992新科")与福建省晋江磁
灶镇福利制衣厂合资设立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
元,其中1992新科出资160万元,占80%股权。
    林其仁称,上述160万元人民币即他代表1992新科从香港集友银行账上汇出的1
50万港元,彼时,他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聪颖被聘任为副董事长兼副总
经理,但无任何股权。
    1992年10月6日,经外经部门审批,晋江九牧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林其仁称,由于对林聪颖比较信任,他将公司权力交给林聪颖并由其主要管理
,林聪颖也的确表现出非凡的管理能力,但渐渐地,林聪颖开始牟取私利,账目不
清却拒绝让林其仁过目。
    1998年,林聪颖利用公司资源和品牌私自注册了 "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
公司",自任董事长,这让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
    林其仁认为林聪颖的新公司发展同类业务,且未经授权使用了九牧王字号,侵
犯了合资企业利益。双方就此出现纠纷,但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直至2002年3月25日,林其仁委托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晋江
九牧王向控股方1992新科书面递交自1992年10月自2001年12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及有
关审计报告,但遭拒绝。
    2002年4月17日,林其仁又委托福建中美律所发函,指出林聪颖未经1992新科
同意使用九牧王企业字号属侵权行为,要求十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希望来人或来函
沟通,但未得到回应。
    此后,双方矛盾更加激化。
    股权变更终审判定
    林其仁称,在上述阶段,他的兄长们均出面劝他莫计较,要他彻底将企业放手
给林聪颖管理。
    他说,2002年5月26日前后,林聪颖致电请求他的原谅,并要求他支持企业上
市,将股权转让给林聪颖,并作出有偿承诺。
    这些承诺是:一、先给林其仁50万元"喝茶费";二、付给林其仁股权转让金人
民币160万元;三、每年付给人民币200万元;四、若公司上市,另给予20%的上市
公司股权。
    由此,林其仁称,自己一时心软,同意转让股权。2002年5月27日,他与林聪
颖委派的小舅子陈加贫,一起来到厦门公证处。
    在公证员陆建明的公证下,林其仁称,约5分钟内,自己匆匆忙忙地签署了《
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声明书》等三个文件,并未对具体内容仔细过
目。
    此后,双方下楼,在陈加贫车上,陈加贫当场给他30万元"喝茶费",他开了收
据,而其余20万元,陈加贫开了欠条。林其仁说,当天,他或许将三份公证书落在
车上,此后一直没有找到。
    事实上,12日,林其仁透露称,此次签署公证书前,经人提醒,他用的是2002
年4月29日新注册的香港"新科企业公司"名义(商业登记证号码:32566864-000-04
,下称"2002新科"),"防着一手,林聪颖如不履行承诺,股权转让就失效。"
    记者看到,(2002)厦证经字第7185号至7187号公证书所附的《董事会决议》,
内容是确认香港新科公司及林其仁本人从未对晋江九牧王投入分文现金或以任何方
式作价出资,其80%股权无偿转让给林聪颖,等等。
    而(2002)厦证经字第公证书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则授权陈加贫代理林其仁办
理晋江九牧王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和将该公司一切权益无偿转让给林聪颖。
    公证书(2002)厦证经字第7186号的《声明书》则指出,1995年2月17日经香港
集友银行电汇的150万港元由福建晋江磁灶镇福利制衣厂出资投入,林其仁或香港
新科企业公司均未投入分文或以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2002年5月28日,陈加贫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
香港新科公司及林其仁的股权转让金150万港元由林聪颖在协议批准后两个月内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香港新科公司。
    林其仁说,由于林聪颖的承诺并未兑现,2007年,他两次委托律师交涉未果,
遂于2008年将林聪颖告上法院,却遭败诉。
    泉州中院(2008)闽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6月5日,林其仁夫
妇向泉州市中院起诉,要求确认80%股权归香港新科企业公司所有。该院受理后,
林聪颖于6月26日向该院提起反诉,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公开审理。
    庭审时,林其仁认为,以2002新科所作出的三份公证对1992新科不发生任何法
律效力,是案外人陈加贫的个人行为,不是1992新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合伙
人蔡理玲同意,属无效合同。
    林聪颖一方称,当年林其仁同意出借香港新科企业公司商业登记证帮助成立晋
江九牧王,并作为名义外资股东参与合资,但不出资,只是以其名义持有合资公司
80% 股权,1995年2月17日,林玉熊借用香港新科设于香港集友银行的账户,将150
万港元汇入境内。由于担心合资公司发生经营风险累及林其仁,林聪颖于2001年底
和2002年初即要求将新科持有的80%股权进行变更。
    泉州市中院认为,两家新科公司名称相同,代表人均为林其仁本人,办理公证
之时并未向相对人林聪颖披露两个新科公司属不同企业,仍以新科公司名义申请公
证书,相对人林聪颖有理由相信林其仁作为新科公司负责人,其行为对1992新科公
司有代理权,即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判决确认股权和转让协议书有效,确认林聪颖
持有80%股权。
    林其仁不服,随即向福建省高院上诉。
    福建省高院(2008)闽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高院认为,三份公证书
是林其仁本人到公证处办理,并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对其真实性不存在异议,林其
仁代理人也承认转让股权是林其仁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林其仁并未向相对人林聪颖披露两个新科公司的情况,因此,林聪颖完
全有理由相信林其仁在办理公证事项时仍有权代表外访股东处理案涉事宜。
    高院认为,林其仁以新科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公证委托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
理,陈加贫作为授权代理人,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此驳回林其仁的
诉求。
【出处】中国证券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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